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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法规摘要(2006)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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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2007》
图书
唯一号:
110120020230000206
颗粒名称:
有关政策法规摘要(2006)
分类号:
F426.83
页数:
9
页码:
376-384
摘要:
本节包含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摘要。
关键词:
造纸
装备
技术
内容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2月开始实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已于2006年2月开始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可用做原料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工作,防止进口废物原料带来的环境污染。
新标准是在1993年原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经济与社会形势修改发布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进口废物原料的禁有物、严格控制物、夹杂物和放射性检测方面都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新标准规定对所有进口废物原料都要进行放射性检测;对于废纸的一般限制夹杂物控制比例由原来的不超过2.5%加严到不超过1.5%,严格限制夹杂物控制比例由原来的不超过0.03%加严到不超过0.01%。
科技部将采取四措施贯彻落实规划纲要配套政策
科技部将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推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套政策全面落实。
科技部将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重点抓好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
二是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税收政策、创业风险投资政策、有关捐赠政策等的出台,编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产品和装备目录。
三是与国资委紧密配合,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和转制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是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跟踪研究配套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定期发布各部门、各地方落实配套政策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6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装备制造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水平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意见明确了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目标:到2010年,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基本满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领域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依靠区域优势,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集中地。建设和完善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工程中心,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渐形成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基础装备、一般机械装备等专业化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意见提出,选择一批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有积极带动作用,能够尽快扩大自主装备市场占有率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作为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实现关键领域的重大突破。
意见要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优化装备制造业产品和产业结构;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大力提高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以重点工程为依托,推进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制造;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壮大一批
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和工程公司;以装备制造业振兴为契机,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以专业人才培养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队伍建设。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6月27日发布《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环境科技在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
《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环境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技兴环保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以科技创新促进历史性转变,以科技进步带动环保事业跨越式发展。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通过实施环境科技创新、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和环保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三大工程,在知识创新的关键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环保技术法规、标准基本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使科技支撑和引领环保事业发展的能力有较大提高。到2020年,建立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国家环境科技支撑体系。
《意见》指出,要完善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机制,强化环境科技在环保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专家参与管理决策机制,完善管理决策程序,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切实做到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科学论证不决策、未经专家审议不决策。
《意见》指出,要实施国家环境科技创新工程,搭建环境科技创新平台。要以解决重大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尽快突破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难题;以环境管理制度创新研究为先导,突出与实现历史性转变相配套的体制、机制、政策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前瞻性研究,强化与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战略、重大规划以及环境监管体制相关的基础研究;加强环境监测预警的技术创新,为建立先进的环
境监测预警体系提供技术保障。要实施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工程,提高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水平。
《意见》指出,要实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引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一是以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为目标,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完善以技术政策、技术指南、技术规范、技术评估和技术推广示范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二是以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遴选先进成熟的环保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和环保科普工作。三是引导环保高新技术开发,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集中力量创建一批富有活力的环保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生态工业示范基地,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
《意见》指出,要加强环保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增强环保科研机构的持续创新能力。到“十一五”末争取建成30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50个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要建立多元化的环境科技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公益性研究投入渠道,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并积极拓展外资投入渠道。要加强创新型环保科技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环境科学的领军人物、有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意见》指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期环保工作和科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环境科技工作的领导,将科技兴环保战略落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从五个方面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在7月21日召开的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姜伟新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按照曾培炎副总理的讲话精神和会议的部署,在以下5个方面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努力减少结构性污染,是从宏观上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十一五”期间,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继续依法关闭一批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农药、小酿造企业;继续淘汰一批耗水高、污染重的落后生产能力;继续严格控制
新开工高耗水、重污染项目,把水耗和环保标准作为项目核准的强制性门槛之一。同时,把造纸、化工、食品、酿造、制药、印染等高污染行业作为重点,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解决这些高污染行业的结构性污染。
二、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要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编制完成《“十一五”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上报了国务院,国家将加大支持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今年国债投资计划中,已安排4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供应严重不足的问题。我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情况调查,加快编制《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三、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推进市场化运营管理工作
“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城市污水管网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凡规划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按计划建成投产,力争减排化学需氧量350万吨。2006年拟安排39亿元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污水管网等建设。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大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改革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目前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2006年底之前必须开征,并于2008年底之前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已开征的城市要求在2007年底之前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建议请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费,2006年底之前要调整到每吨不低于0.8元;要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力度,提高收缴率。凡没有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收费标准低于规定的城市,今后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对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四、加强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
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是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国家将加大“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重点流域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力度。流域内的所有工业企业都要严格按核定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组织生产,凡超总量指标的,一律不准新增生产规模,并要限产治理。继续实施淮河流域重点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规划,力争到2007年底完成规划的393个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形成年减排化学需氧量17万吨、氨氮1.7万吨的能力。抓紧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和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加强对已安排的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内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的跟踪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按期投入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同时支持造纸、化工、印染、食品、酿造、制药等行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工业水循环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五、完善政策机制
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污染物减排的价格机制以及有效的激励政策和惩罚措施,是促进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价格政策,指导各地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合理调整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对非居民用水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差价。要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改进征收方式,着力提高收缴率,适时调整收费标准,逐步使其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各级发改委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并要特别重视从源头预防污染的产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下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已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为组织实施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必将对落实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实施内容,保障措施三个部分。每个工程又从现状和问题、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组织实施等四个方面作了阐述。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是: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建设区域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建设采暖供热为主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以及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
——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在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煤炭液化石油产品、醇醚燃料代油以及生物质柴油。
——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对电机系统被拖动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对炼油、乙烯、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4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并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对现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城市级示范改造,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产业化。
——绿色照明工程: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的节能灯生产线技术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综合电效改造,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组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等。
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预计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未含替代石油),对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的贡献率近40%,对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解决。为调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对节能项目投入的积极性,加速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目标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措施,为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除要充分发挥国家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外,还要通过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引导。
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经国务院批准,7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节能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交流各地节能经验,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部署下一步节能工作。
马凯同志强调,国务院近日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做好“十一五”时期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十一五”时期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紧落实。节能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正确处理节能与发展、节能与开发、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积极性,加强节能管理,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马凯同志指出,实现今年和“十一五”时期节能降耗目标,必须着力抓好十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二是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三是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四是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五是完善节能保障机制;
六是加强节能法制建设;
七是强化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八是推动政府机构带头节能;
九是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十是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会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伟新与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4家中央企业负责人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签订,有利于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目标责任落实体系,对实现“十一五”国家节能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
445项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清理结果公告(2005年第146号)精神,为做好国家标准清理拟转成行业标准的衔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6年7月27日发布2006年第46号公告,批准《铅笔》等445项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及编号见附件),并自2006年10月11日起生效。
上述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按《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5]1357号)的有关规定组织修改重新出版。在标准未重新出版以前,仍使用原国家标准文本。
此次调整中涉及造纸工业的标准如下:
六部委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于2006年8月8日公布,并于9月8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分为总则、基本制度、审批与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反垄断审查和附则共6章61条。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环保总局确定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考核原则
2006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针对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的状况,确定了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原则,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确保实现削减目标。
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考核原则是:以排污总量控制、治污项目进度、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实行逐级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三结合”,将地方自查和国家检查、抽查相结合,管理部门考核与专家核准相结合,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相结合,并将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坚持“三挂钩”,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该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限期治理挂钩,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对电厂还要全额追缴脱硫优惠资金;与个人奖罚挂钩,对瞒报、谎报治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分解落实主要污
染物削减目标,是今年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尽快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地)、县,落实到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在这里,重点强调考核问题。考核是落实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把握好当前的有利时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有敢为人先的闯劲,要有坚韧不拔的钻劲,要有百折不挠的韧劲,为“十一五”环保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炭弧气刨炭棒》等152项机械、电力、轻工行业标准
2006年9月24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炭弧气刨炭棒》等152项机械、电力、轻工行业标准发布。在其中的轻工业行业标准中,涉及造纸行业的有如下几项。
国家环保总局发展竹浆造纸必须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
针对部分沿海及西南地区发展竹浆造纸热情高涨这一现象,2006年12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巡视员牟广丰向记者表示,要吸取“林浆纸一体化”在某些地区的教训,部分竹产地地方政府和一些造纸企业“大干快上”、“一哄而起”的模式未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资源对竹浆产业发展的承载能力,应引起高度重视。
牟广丰说,我国是造纸生产消费大国,但我国纸浆生产能力严重不足。2005年全国纸浆消耗总量为5200万吨,进口纸浆就达到了759万吨。积极发展竹浆造纸有利于缓解我国纸浆短缺的状况,符合国家调整造纸工业原料结构的总体原则。根据《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十一五”期间,在2005年末的基础上要新增制浆生产能力555万吨,其中竹浆能力120万吨;2010年以后以造纸林基地配套建设制浆能力1760万吨,其中竹浆能力395万吨;竹浆发展布局重点是东南沿海地区和西南地区。但由于竹浆造纸黑液难以回收,很多受纳水体有限的地方并不适合发展竹浆造纸产业。《专项规划》规定,新建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起始规模是:化学木浆单条生产线能力一般要达到年产50万吨及以上;化学竹浆单条生产线能力一般要达到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单条生产能力要求达到年产10万吨及以上;造纸单条生产能力要达到年产10万吨及以上。
牟广丰指出,要根据环保总局对林纸一体化提出的“以水定林、以林定纸、先林后纸,促进生态平衡”原则,合理引导竹浆造纸产业发展。
一是要求有关重点地区对其包括竹浆造纸在内的造纸或林纸一体化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资源环境承载力出发论证发展产业发展规模、布局、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并根据当地土地、经济等资源所能承载的林基地规模来确定制浆能力,避免片面追求生产规模、“圈地造林”等无序开发导致的生态环境恶化。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之前,暂停受理其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是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估及跟踪调查与监测。近几年审批的林纸一体化项目中已有部分陆续投产,要组织对其中若干重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估。评估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环境影响,及时发现未预见到的环境影响,调整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同时,跟踪制浆造纸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水平,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造纸生产线的淘汰情况;跟踪检查原料林基地各种肥料使用、土壤监测报告等。
三是因地制宜,在产竹区实行“以新带老”、“关草上竹”,推动造纸行业原料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对草浆比重大、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推动其关闭淘汰落后的草浆生产线,腾出环境容量发展竹浆产业,实现造纸原料结构的优化。对于实施“以新带老”措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量的企业的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受纳环境的容量已经饱和的项目,不予准入。
四是组织研究竹浆黑液的治理,目前已有用低温高压机械提取法高浓度提取竹浆黑液的工艺,希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科研鉴定,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竹浆造纸业规模制浆、集中造纸的生产模式,促进产业的清洁发展。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要求,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并于2006年12月18日公布。《目录》可供各部门、各地区及有关机构在开展技术引进工作时参考使用。这份目录中,有81类400余种技术被列为鼓励引进的技术。这些项目涵盖了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大吨位铁路救援用轨道起重机和汽车起重机制造开发、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81个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列入《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的有3项,分别是:
编号:052201G
技术名称:低质速生木材低成本高档纸浆清洁生
产技术
技术说明:1.磨浆能耗:900~1500kW·h/吨浆(混合材)、800~1200kW·h/吨浆(全树木片),纸浆得率:83%以上
2.撕裂指数>4.5mN·m2/g
3.抗张指数>50N·m/g
4.白度:78%~82%ISO
5.制浆废水排放达到GW3544—2001标准
编号:052202G
技术名称:宽幅高速造纸机制造技术技术说明:
1.幅宽5米以上,车速350米/分钟以上用于生产纸板的造纸机关键设备制造技术
2.幅宽4米以上,车速500米/分钟以上用于生产文化印刷纸造纸机的关键设备制造技术
3.关键设备:硬压光机、高速复卷机、高速卷纸机、水力流浆箱、软辊压光机、靴式压榨、膜施胶机、高速切纸机制造技术及各类传感器技术
编号:052203G
技术名称:现代制浆造纸及污水处理技术
技术说明:1.日产500吨以上的化学制浆和造纸生产线及其碱回收和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的工艺技术与主体(或关键)装备技术
2.日产300吨以上的高得率化学机械浆生产线及其配套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与主体(或关键)装备技术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6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
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
“九五”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扶持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缓解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30%和35%左右;黑色金属共伴生的30多种矿产中,有20多种得到了综合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70%以上的成分得到了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
56.1%。2005年,我国回收利用废钢铁6909万吨,废纸3500多万吨,废塑料1096万吨,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近1/3左右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已成为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之一。
《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的发展目标。《指导意见》确定了以大宗短缺资源、战略性资源和贵重资源综合利用,以排放量大、存放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提高再生资源产业整体水平为重点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领域。为了发挥指导、示范作用,在重点领域范围内,《指导意见》提出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再生金属加工产业化工程、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农业废弃物和木材综合利用工程等六大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相关政策中。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二是加强规划指导,实施重点工程;三是完善激励政策,抓好政策落实;四是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六是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工作。
国家发改委批准107项行业标准
2006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06年第90号公告,批准《螺旋藻碘盐》等107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其中轻工行业标准44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4项、电力行业标准51项、汽车行业标准8项。其中涉及轻工造纸工业的有4项。
4项工业节水国家标准颁布
2006年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合成氨取水定额》、《酒精制造取水定额》、《医药产品取水定额》等4项节水标准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4项标准分别规定了节水型企业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要求和评价程序,以及合成氨、味精、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等产品的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以及取水定额统计计量边界。
为加强工业节水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组织制定并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火力发电、钢铁、石油、纺织、造纸、啤酒、酒精等7个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GB18916.1—6)。这些标准于2005年1月1日实施。已经发布的高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指标科学合理,在工业企业中产生强烈反响。广大企业对标自检,纷纷开展节水改造和提高节水管理水平,有效促进了工业节水工作。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等4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业节水标准体系,对于加大工业节水工作力度,加强工业取水定额管理,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布实施
为评价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铬盐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于2006年12月1日发布并施行。
知识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2007》
出版者:中国石化出版社
本年鉴栏目有:综述、产品与市场、发展建设、纤维原料、环境保护、科技与教育、相关行业、地方造纸工业、企业、事件、社团工作附录、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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