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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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 1999》 图书
唯一号: 110120020230000089
颗粒名称: 协会
分类号: F426.83
页数: 6
页码: 576-581
摘要: 本文收录了中国造纸协会简介、中国造纸协会章程(修改稿)、中国造纸协会下属分支机构等内容。
关键词: 造纸工业 协会

内容

中国造纸协会简介
  一、基本情况
  中国造纸协会经民政部批准于1992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现有团体会员535个,分布在全国除西藏、台湾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下设铜版纸、卷烟纸、无碳复写纸、玻璃纸四个分会及企业管理、能源、标准化、环保、安全生产、造纸工业林基地、造纸芦苇基地、生活用纸等8个专业委员会和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
  根据中国造纸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经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人选,由新当选的理事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确定正、副秘书长人选。
  凡从事造纸及造纸相关行业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科研、院校等国内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经批准后成为中国造纸协会团体会员。外籍及台、港、澳公司入会按《中国造纸协会关于吸收外籍和台、港、澳团体会员的暂行办法》执行。
  协会地址:北京阜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010)68396642传真:68396644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行业管理,做好为全行业的协调服务工作
  1.每年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及时传达、贯彻轻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造纸行业情况组织企业(公司)进行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经验交流。
  2.组织召开重点产品生产协调会,分析产品市场、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协调生产、并向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协助企业进行进口产品反倾销工作。
  3.提出造纸行业产品标准建议,开展提高产品质量工作。
  (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1.按照国家有关编制规划的要求,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搜集基础资料,并根据全国造纸工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九五”和2010年期间全行业的发展思路、生产指标、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政策建议等初步意见,供政府部门参考,此项工作得到了轻工总会的表扬。目前正着手进行《全国造纸工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的编制工作。
  2.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造纸行业原料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建议,并为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推动项目的组织、落实工作。
  3.对重点基建、技改项目提出咨询建议。
  (三)造纸污染治理工作
  污染治理是造纸行业的重点工作,通过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推荐成熟的碱回收技术,以及组织专家帮助企业进行工艺条件的调整、设备的改造和选型,跟踪基建工程,帮助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四)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工作
  对行业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及时准确地说清行业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为企业服务。
  (五)举办中国国际组织工业博览会
  两年一次的博览会有来自国内外及港台地区的造纸、化学助剂、机械设备制造厂商。展示了我国造纸工业的水平,扩大了参展企业的知名度,并为国内企业提供了学习、了解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场所。
  (六)加强国际交流,积极组织国外先进技术交流
  与世界银行协作组织中国非木材制浆造纸发展的调研,就合理利用我国非木材纤维原料的现状、趋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和讨论。
  与加拿大造纸协会就双方如何加强两国造纸协会间的联系、互通情况、加强合作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协会还和台湾区造纸工业同业公会、日本、印尼金光集团、芬兰、法国、奥地利等国造纸公司接触,就合资合作进行了讨论。
  在加强国外先进技术交流方面,举行了造纸工艺、学化助剂、仪器仪表、造纸机械等方面的技术讲座。这些技术交流活动对于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现有生产水平,加速企业的技术交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组团赴国外进行技术、市场考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七)编辑出版工作
  由中国造纸协会主办和联办的造纸刊物有《中华纸业》(中国造纸协会会刊,双月刊)、《造纸信息》(月刊)、《纸业商情》(月刊),从不同角度介绍我国造纸行业各个领域的活动动态。
  三、组织机构
  中国造纸协会下设:办公室
  规划发展部
  生产协调部
  咨询信息部
  组织工作部
  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中国造纸协会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造纸协会,简称中国纸协,英文全名为CHINAPAPERASOCIATION,缩写成CPA。会址设北京,会徽待定。
  第二条 中国纸协是跨部门、跨地区和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全国造纸行业组织,是由制浆造纸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中国纸协其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有关的造纸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团结,促进造纸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为振兴我国造纸工业服务。
  第四条 业务上受国家轻工业局的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造纸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造纸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政府职能,为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其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开展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战略、研讨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造纸工业的现状,为政府部门制订有关行业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
  2.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反映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推动行业、企业间横向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问题,在进出口、引进技术和设备方面进行协调服务。
  4.研究提出造纸工业的产品标准,开展提高产品质量的活动。
  5.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座谈和经验交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和指导。
  6.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7.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8.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展销活动。
  9.总结行业管理经验,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出版会刊。
  10.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处会员纠纷,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
  11.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12.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依法获准从事制浆造纸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安装、教学、设备制造以及生产专用品、器材、仪器仪表等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人会;
  凡对造纸工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申请入会;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对发展我国造纸工业作出贡献以及热心帮助本协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享用协会提供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为协会提供有关生产、建设、技术、企业管理等各方面资料和先进经验,经常向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府,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造纸协会下属分支机构
  一、中国造纸协会卷烟纸分会
  1993年7月成立于牡丹江市
  理事长:吕士林
  秘书长:蒋廷信
  机构设在民丰集团公司
  地址:浙江嘉兴市甪里街70号
  邮编:314000
  电话:(0573)2080971 传真:2082632
  二、中国造纸协会铜版纸分会
  1993年12月22日成立于上海
  理事长:袁树模
  秘书长:徐彼得
  机构设在江南造纸厂
  地址:上海光复西路1003号
  邮编:200063
  电话:(021)62440266 传真:62443841
  三、中国造纸协会无碳复写纸分会
  1994年9月8日成立于济南
  理事长:孙志祥
  秘书长:王际德
  机构设在华文-博益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珠海九洲大道工业区九栋
  邮编:509015
  电话:(0756)3362292 传真:3332365
  四、中国造纸协会玻璃纸分会
  1995年9月成立于齐齐哈尔
  理事长:杨广英
  秘书长:李继高
  机构设在潍坊恒信纸业集团总公司
  地址:山东潍坊市先锋街7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236951 传真:8235348
  五、中国造纸协会企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1989年9月成立于佳木斯,原属中国造纸学会,
  1993年划归中国造纸协会。
  主任委员:罗澄岳
  秘书长:于双利
  机构设在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佳木斯市光复路306号
  邮编:154005
  电话:(0454)8392805 传真:8391327
  六、中国造纸协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1993年4月12日成立于上海
  主任委员:邹丛标
  秘书长:高国敖
  机构设在北京造纸包装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香河园街1号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674477 传真:64672660
  七、中国造纸协会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
  1994年4月成立于吉林
  主任委员:赵叔浙
  秘书长:雷金选
  机构设在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光华路12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60022 传真:65005677
  八、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原属中国造纸学会,1993年划归中国造纸协会。
  主任委员:邝士钧
  秘书长:张少玲
  机构设在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光华路12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60022 传真:65005677
  九、中国造纸协会能源专业委员会
  原属中国造纸学会,成立于1981年12月20日,
  1993年划归中国造纸协会。
  主任委员:成觉如
  秘书长:查明宪
  机构设在华丰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杭州市和睦路155号
  电话:(0571)8091424 传真:8091536
  十、造纸工业林业专业委员会
  原属中国造纸学会,成立于1992年11月,1993年
  划归中国造纸协会。
  主任委员:赵永德
  秘书长:许恩泽
  机构设在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林荫路
  邮编:132002
  电话:(0432)2702416 传真:2772858
  十一、造纸芦苇基地专业委员会
  1993年10月6日成立于湖南长沙
  主任委员:张晓飞
  秘书长:马以斌
  机构设在辽宁省造纸芦苇公司
  地址:辽宁沈阳市南四马路28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3871934 传真:3864810
  十二、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
  1993年6月8日成立于北京
  主任委员:曹振雷
  秘书长:江曼霞
  机构设在中国造纸开发公司
  地址:北京市光华路12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60824 传真:65004461
  十三、《中华纸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101号
  邮编:250100
  编辑部电话/传真:0531-8935343
  十四、《造纸信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
  邮编:100020
  编辑部电话:010-65060022-5005
  邮编:310011 传真:65005677

知识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 1999

《中国造纸年鉴 1999》

出版者: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中国造纸年鉴》是一本全面、系统地记录、反映中国造纸工业发展情况的资料性工具书,其内容主要包括1996至1998年间中国造纸工业的基本发展情况,有关制浆造纸经济、技术、生产的统计数据,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境内外造纸市场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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