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造纸学会章程(199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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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 1999》 图书
唯一号: 110120020230000081
颗粒名称: 中国造纸学会章程(1999年修订)
分类号: F426.83
页数: 4
页码: 539-5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造纸学会是由全国制浆造纸工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旨在促进造纸科技繁荣与发展,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会员享有选举权、参与活动、优先服务等权利,并需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关键词: 造纸学会 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国造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ChinaTechnicalAssociationof thePaperIndustry简写为:CTAP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全国制浆造纸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群众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和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组织广大造纸科技工作者,贯彻执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造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造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促进造纸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反映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振兴造纸工业,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国家轻工业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
  邮政编码:10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造纸科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发展,加强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友好往来,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编辑出版造纸科技、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三、促进造纸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对制浆造纸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技术中的重大决策等进行技术咨询,积极组织参与把学术成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普及制浆造纸工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技成果,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的经验,促进生产建设发展;
  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相关学科研讨会,提高职工科学技术水平,协同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科技教育活动;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工作者和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并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七、创办为制浆造纸工作者服务的活动阵地;
  八、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侨胞中的造纸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增进中华民族科技工作者的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
  九、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的评估、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等任务;
  十、兴办符合中国科协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组织举办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应用、展览和展示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学生会员。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委托地方学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和地方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造纸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一定的贡献;
  四、凡有关造纸的企业、事业、科研、设计、教学及相关行业等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
  五、取得具有技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助教、讲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助理研究员等及相当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从事造纸工业方面工作多年,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造纸工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六、外籍学者和定居海外取得外国国籍,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华人学者。
  七、造纸专业的大学本科、大专学生和研究生;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料,优先取得技术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优先在本会各种刊物上宣传介绍本单位的生产技术改造等情况;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的自由、退会的自由;
  六、可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愿资助本会活动经费,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及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于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
  1.学术工作委员会
  2.普及与教育工作委员会
  3.编辑工作委员会
  4.组织工作委员会
  5.国际学术交流委员会
  6.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基层学术活动。
  八、决定学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查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调整或增设专业委员会;
  十三、总结学会工作,筹备及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十四、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及学会的积极分子和优秀工作人员,对于有重大学术成就者建议国家给予奖励;
  十五、设计、制作会员证和会徽;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或委托副理事长),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大公无私;
  二、在造纸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上限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会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中国科协技术协会、国家轻工业局的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中国造纸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供)

知识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 1999

《中国造纸年鉴 1999》

出版者: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中国造纸年鉴》是一本全面、系统地记录、反映中国造纸工业发展情况的资料性工具书,其内容主要包括1996至1998年间中国造纸工业的基本发展情况,有关制浆造纸经济、技术、生产的统计数据,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境内外造纸市场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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