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外地交流大會課稅辦法税局已作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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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1518
颗粒名称: 參加外地交流大會課稅辦法税局已作具體規定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52年11月,關於座商及行商赴外埠參加物資交流大會有關課稅辦法,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財政廳稅務司均已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关键词: 課稅 辦法 税务

内容

(本報訊)關於座商及行商赴外埠參加物資交流大會有關課稅辦法,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財政廳稅務司均已分別作出具體規定,杭州人民政府稅務局奉到通知後,現已轉知所屬各稅務分局(所)遵照執行,茲將該項辦法要點錄誌如下:㈠赴外埠參加物資交流大會之工業或手工業戶,出售自製品,凡遵照會場統一交易議價者,不論批發或零售,均按工業稅率計征營業稅。㈡定期定額戶參加物資交流大會外銷貨物,按座商稅率交納營業稅,所得稅依營業額百分之二計算交納。在大會銷貨所納各稅,不得在定額稅款中扣除。定額戶平時外銷,仍應按臨時商業稅稅率計征。㈢按定期定額征收的攤販參加物資交流大會,其納稅適用稅率,可比照座商定額戶之規定辦理。並應辦理外銷手續。㈣行商參加物資交流大會銷售貨物,仍應按規定稅率交納臨時商業稅。㈤座行商參加物資交流大會臨時組織聯營,經工商管理機關及稅務機關批准者,可按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㈥商業組織聯合購銷,不應視爲聯營,須按原獨立經營單位納稅。㈦座商與私人合作經營者,不得視爲聯營組織,應各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座商照座商納稅,私人按臨時商業稅交納。㈧聯營機構不得接受代理紹銷業務或委託他人代購代銷,否則應視爲獨立經營單位照納工商業稅。㈨甲地座商未向當地稅務機關及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批准,參加乙地物資交流大會臨時聯購貨物,應返回原地補辦手續方可分貨,在未經批准前將聯購貨物分撥者,應按進銷貨處理。㈩聯購貨物應取得聯購單位抬頭的總發票,如聯銷貨物,按聯銷單位名義開立發票,並可依照規定辦理分戶證明單手續,作爲聯購或聯銷會員的記賬憑證。(吳仲康)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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