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應履行合夥契約否則應負法律上的完全責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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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9217
颗粒名称: 企業負責人應履行合夥契約否則應負法律上的完全責任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52年9月29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企業負責人應履行合夥契約否則應負法律上的完全責任的税务问题。
关键词: 契約 工商 税务

内容

編輯同志:茲有工商問題數則,請解答:
   (一)負責人對廠中業務計劃以及勞資關係協商會議等抱消極態度,未通過股東會同意擅自進行,如將來廠中資金虧盡,負責人是否應該負完全責任?
   (二)股東在五月份時提出要負責人叫會計造損益季度表,屢催不理,如將來有盈虧,由負責人自理,是否可以?
   (三)股東有否權利查核該廠賬册?現查出該廠現金賬上錯誤重重,負責人與會計仍推說不曉得,應如何處理?
   (四)股東提出要會計留職停薪,去學習三個月,並請基層工會介紹一個臨時會計,是否可以?
   同泰和染織布廠股東謹上
   答:經轉詢市工商局,據答:
   (一)可參照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中執行業務之負責人或其代理執行人(經理人廠長等),如有違反政府法令、合夥契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决議,而致企業虧損破產或第三人遭損失者,或虧損達三分之一以上,未向股東報吿者,應負法律責任」。視其具體情况處理。
   (二)如合夥契約中有訂明决算季報規定者,應根據合約履行,否則可依照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負責人於營業年度終了,應向全體投資人或股東會報告本年度的營業情况,並提出决算表報,盈餘分配方案及次年度的業務計劃,請求通過。」參照處理。
   (三)企業係公司組織者得依章由監察人執行監察權,如合夥性質企業在訂立合夥契約中,未規定有監察制度者,可按照上該業之慣例或在契約內補訂以利企業健全發展。
   (四)職工之停用及增僱,係企業行政權,如關於勞資的牽涉事項可向勞動局詢問。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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