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盈餘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依照契約或行業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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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5138
颗粒名称: 私營企業盈餘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依照契約或行業慣例辦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8月8日当代日报登载的私營企業盈餘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依照契約或行業慣例辦理的来信与回复。
关键词: 企業 盈餘 職工 紅利

内容

編輯同志:一家合資開設的中藥舖,過去每年遇有盈餘時,均按資方十股,勞方六股比例分配紅利。今年辦理工商登記時,重訂協議,訂明資方官息長年八厘。勞方有代表參加簽押。年度結算繳淸所得稅後,還有三百萬元盈餘。現以十六股勻分該項盈餘。即:資方得十股,勞方得六股(職工六人)。請問:㈠這樣分配紅利的方式,與法令是否抵觸?㈡勞方要求資方以所得紅利留存店內充裕資本,是否合理?㈢資方如不同意將紅利留存店內,是否違反政策?
   讀者徐寳誠
   答:經轉詢省商業廳,據答:
   ㈠私營合夥企業的盈餘分配,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依契約或行業慣例辦理。
   ㈡某些私營企業的資方對職工以分紅制代替工資制,是一種很不合理的制度。因此,我們認爲職工工資應該合理規定以保障職工生活。此外企業如有盈餘,除按第一點答覆辦理外,可經勞資協商提出職工獎勵金。其一般比例,可參照公司組織的盈餘分配辦法辦理。
   ㈢合夥企業如有盈餘,除繳納所得稅外,為擴大經營並使企業基礎穩固起見,亦可參照公司組織,提存一部份作爲公積,留作企業擴大經營之用。此外對於章程上合理規定的股息,應予分配,不應光分紅利不分股息。其他部份,則可經過協商,分作紅利、職工獎勵金等等。但上述分配均以不影響經常生產及業務經營為原則。至於股東按合理比例所分得的紅利,是否再投入企業作爲增資,應由其自願决定。但職工可盡勸導敎育之責,動員其自願增賢。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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