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戶向農民購貨應具備那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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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6935
颗粒名称: 工商戶向農民購貨應具備那些手續?
分类号: G210
摘要: 工商戶向農民購貨應具備的手續。
关键词: 工商戶 農民 購貨 手續

内容

由於城鄕物資交流的暢旺,工商戶向農民收購產品是很普遍的。究竟這種交易在稅務上應具備那些手續?多數是不瞭解的。稅局在歷次的檢查工作中和納稅人向本報提出的稅務問題方面,也充分反映了這種情况。
   工商戶向農民收購產品,首先必須辨明在那些地區收購需要證明,在那些地區收購不必要取得農民自產自銷證明書。本省須持證明方能免征臨商稅的地區,已由省稅務局在八月一日於浙江日報公吿通知(以後還陸續公吿過二次),除了公吿列舉的地區以外,農民持自產品出售,無須證明,亦不課稅,運往列舉的城市銷售者,須持農漁獵牧戶自產自銷證明方能免稅。這樣,收購商就能確定應在什麽地區取得進貨憑證了。但是向鄕村集鎭收購農產品,是否可以始終不取得進貨憑證呢?這也是不可以的,因爲這樣在查驗稽征上就增加了困難,有的還不免乘機逃稅。因此規定:向鄕村集鎭收購農產品,可逐筆詳細記賬,於起運前向收購地稅務機關領塡「向鄕村集鎭收購農漁獵牧戶產品證明單」,經收購地稅務機關驗印後,作爲進貨憑證,如收購地無稅務機關,可於起運後所途經之第一道稅務機關辦理。
   其次,工商戶向農民收購產品,如在城市,應取具自產自銷證明書,向稅務機關報驗,經查核屬實後,在證明書上蓋章,作爲收購商的進貨憑證。這裏必須注意的是:自產自銷證明必須是按照規式,由縣稅務局編號蓋印,由鄕級以上政府塡發的方是有效。(如鄕的轄區較廣,爲照顧農民領證的便利,得由農會代鄕政府辦理塡發手續,但證明書仍須日鄕政府蓋就印信交農會塡發,代鄕政府塡發的農會由稅務機關與鄕政府聯系决定,並報吿省稅務局。)農民自產自銷證明書,以一人一張爲限,領證人必須是本區鄉的農漁獵牧戶,銷售貨物必須是自己的產品,並且原則上是限制代銷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委託其他自產代銷者,在證明書上應經塡發機關註明代銷原因,代銷人姓名,並加蓋負責人名章,經查明屬實,可暫視爲有效,以資照顧。證明書須依規定逐欄詳細塡寫,加蓋塡發機關正式印信及賦發人名章方爲有效,並不得塗改。證明上的數量、應依度量衡單位(尺、斗、斤等)塡寫,不得使用袋、捆、簍等不能表明確切數量的單位。凡查明無證明書之貨品或證明書與所售貨品不符或其證明書不按上述規定塡發者,應按行商課征臨時商業稅。同樣的理由,收購這些貨物的工商戶應按規定代征其應納之稅款(如果是代征戶)或負責補繳賣方的應納稅款(如果是一般工商戶)。不少的工商戶往往因爲事前注意不够而補繳了賣方的稅款,也有不少的工商戶受行商的蒙蔽,誤取了僞造的證明書;這一點凡是向農民收購產品的工商戶都應該予以重視,如能按照規定愼重識別,就不致無故補繳了稅款,也可防止行商取巧,使眞正農民的自產自銷得到免稅的照顧,對幾方面都是有利的。
   如果農民在城市銷售產品,其價額在臨商稅起征點以下而取有證明書者,應按上述報驗蓋章規定,由收購商作爲進貨憑證,其無證明者,可由農民開立發票(農民不能開票者,可由收購商代開)經稅務機關驗印作爲進貨憑證。
   (楊覺農)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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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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