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加強轉運業管理頒佈管理暫行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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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24321
颗粒名称: 省府加強轉運業管理頒佈管理暫行規定
其他题名: 嚴禁浮收運費壟斷把持等行為並規定所收手續費之百分比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为加強轉運業管理,頒佈管理暫行規定。
关键词: 浙江省 轉運業 暫行規定

内容

(浙江省新聞處訊)省人民政府爲加强本省水陸轉運業的管理,並保障其正當經營,使之成為溝通城鄉物資交流的有用力量,特根據人民的要求和本省具體情况,擬訂『浙江省轉運業管理暫行規定』一種。除已電令各專區、市、縣人民政府遵照辦理外,茲將此項管理暫行規定的主要内容公佈如下:『㈠凡縣屬經營轉運業(包括公營、私營、公私合營或兼營)者,均應依本規定向當地縣人民政府申請審查。由建設科審查合格後,轉工商科辦理商業登記。俟核准並由縣人民政府發給營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直屬市之轉運業,應向當地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建設局)申請審查。經核准發給審查合格證後,方得向當地工商主管機關(工商局)辦理商業登記,經核准發給營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㈡凡不依本規定申請審查或申請審查未經核准者,不得營業。在本規定公佈前業經當地縣人民政府或市工商局發給營業許可證者,應限期按照本規定報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審查,逾期不報請審查或審查不合規定者,得由當地縣人民政府或市工商局吊銷其營業許可證。(省府交通廳前發轉運業申請登記臨時許可證繼續有效。)㈢轉運業不得有投機取巧、浮收運費、欺騙勒索、壟斷把持,及其他一切擾亂運輸秩序,破壞交通管理之行為。㈣轉運業所收手續費,如僅代客料理而不負責包運者,最高不得超過實際支付運費的百分之三;如代客包運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五當地人民政府,得按各地區具體情况,規定當地轉運業數量,如轉運業數量超過運輸需要時,各地人民政府於報經交通廳核准後,得限制新設,以免盲目發展,影響運輸秩序。㈥核准開業之轉運業,不得有冒名頂替及私自轉讓情形。如有轉讓頂盤情事,應分別按照停業及申請開業手續辦理。七核准開業之轉運業,應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規章,並應經常接受當地交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檢查和管理,如有違犯本規定時,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敎育或會同有關機關停止其營業,吊銷營業許可證。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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