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不財得產私未自經將共其有出人當同或意絕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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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8013
颗粒名称: 公有不財得產私未自經將共其有出人當同或意絕賣
分类号: G210
摘要: 编者对读者錢樟瑞先生提出的其堂叔去世是否有付喪葬費用的義務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关键词: 堂叔 喪葬 義務

内容

編者先生:
   茲有堂叔(同祖先)身後無子,只生一女,早經出嫁,家有塋糧已管地約四畝,連同塋田地每年可種七八畝,除自居房屋外,尚有平屋一間半,生活可稱富裕,其人近日去世,堂嬸健在,堂叔在日,不事生產,未經我同意,竟將塋粮己地出當與人,並有一部份絕賣。去年間,又將平屋一間半絕賣親弟(同先祖父),事前不悉究竟,親弟要求簽字(做中人),我亦要求親弟扣穀一半,將來作喪葬費用,否則拒絕簽字,二人不歡而散。我即日去原中人舊保長處,申明日後堂叔喪葬費用無着,我不負其責。現在喪葬費用由親弟墊付,要求我平分攤派。茲有疑問四則,敬煩解答。
   一、堂叔去世,堂嬸健在,我要否付喪葬費用的義務?
   二、塋糧己地出當,事前未經我同意是否合理,絕賣與人,是否合法?
   三、親弟受買的屋,未經我簽字,是否合理?
   四、親弟要求我攤派喪葬費用,我有否付的義務?
   交通工人錢樟瑞敬上答錢樟瑞君:
   (一)你堂叔去世,堂嬸尙在,你對於堂叔又無贍養扶助的義務,自不負何等支付喪葬費用的責任;但你堂叔如果生前向來由你扶養,而你堂嬸的經濟狀况又非常困難,你倘有負担能力,就應該予以相當的幫助。至與你親弟平均攤派與否,可根據雙方經濟情况酌斟辦理。
   「榮粮己地」如確係公同共有財產,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私自將其出當或絕賣。你親弟買受的房屋,如非你與堂叔的共有財產,則雖未經你簽字,亦屬有效。(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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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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