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生育妻患不治症可否提出離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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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4836
颗粒名称: 女方不生育妻患不治症可否提出離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10月28日,当代日报刊登編者对陳秀南、丁璞、張玉容、唐廷、王振澤、邱月英、張黛、楊君昌諸先生提出的“可否提出離婚”这一問題,給出答覆。
关键词: 先生 離婚問題 答覆

内容

陳秀南、丁璞、張玉容、唐廷、王振澤、邱月英、張黛、楊君昌諸先生:關於你們所詢的問題,現在綜合答覆如下:
   夫妻結婚多年,女方不生育,可否離婚
   或再娶?
   結婚後,女方不生育,不能構成離婚條件或再娶理由。因爲民主政府在保護夫妻意志感情相合的基礎上,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封建社會所謂「無子者去」,那種對女子不平等的壓迫,今天要嚴厲取締。至於無子問題,還可以收養「養子」來解决。
   妻患積年不治之病,可否離婚,女方如
   不同意,應當怎辦?
   因妻患不治陳症,如經多方醫治,確實證明醫治無效,男方提出離婚,女方若不同意時,法院當根據雙方具體情况,向女方進行說服,准予離婚,但是男方必須給女方一定的扶養費。
   夫妻感情不和,一方非離婚不可,一方
   堅决不離,怎麽處理?
   關於此類問題,法院依據雙方爭執所在,加以分析,儘可能的進行調□,在調解中,對任何一方不正確的思想行爲,給以敎育與批評,或訂立改正錯誤的期限。在雙方自願下,能够不離婚的,就不判决離婚。如果事實上已構成無法同居的條件,即使一方不同意,仍可判决離婚。
   一支兩不絕,已得姪媳同意,也違法
   嗎?
   人民政府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所謂一支兩不絕的婚姻,是違犯了新社會男女平等的原則和政府的婚姻政策,卽是得到姪媳同意(盲目的),也是違法。
   男子不滿結婚年齡,是否允許結婚,由
   父母包辦已結婚的如何處置?
   人民政府的婚姻法令,是嚴禁早婚,不到成年的男女要求結婚,政府不批准。假如不聽,政府應說服或制止。
   過去由父母包辦已經結婚的,不便下令再讓他們分開,但男女本人提出離婚者,應予准許。
   因為早婚的男女,身體尚未發育完全,不僅有害他們本身,也妨害了第二代國民的健康。
   爲了保障婚姻自由自主照顧國民健康,必須防止早婚。因年幼的男女,意志未定、尙無一定主張,大多數是父母包辦的婚姻,有的被欺騙,由於不是自由自願的相結合,而夫妻不和,鬧離婚等情形也很多。這都是政府禁止早婚的道理。
   (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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