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1月9日长春市检察院决定从11月15日起应由长春市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死刑(含死缓)案件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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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唯一号: 070132020220006178
事件名称: 1983年11月9日长春市检察院决定从11月15日起应由长春市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死刑(含死缓)案件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20/001
起始页: 021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3年11月9日
发生地点: 长春市

事件描述

1983年11月9日长春市检察院决定从11月15日起,应由长春市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死刑(含死缓)案件,委托县、区检察院审查,并以长春市检察院名义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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