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2月1日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在南关区进行“检察机关自行批捕试点”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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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唯一号: 070132020220006114
事件名称: 1963年2月1日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在南关区进行“检察机关自行批捕试点”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20/001
起始页: 0209.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3年2月1日
发生地点: 长春市

事件描述

1963年2月1日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在南关区进行“检察机关自行批捕试点”,12月15日结束,作出试点总结,拟定了《关于案犯逮捕、判刑的审批权限的试行规定》。后经中共吉林省委政法领导小组批准,于1964年3月20日试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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