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市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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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243
颗粒名称: 第十一节 市内电话
分类号: TN916.7
页数: 18
页码: 182-199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市内电话业务情况,包含了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和业务种类、市内电话资费。
关键词: 邮电业 市内电话 长春市

内容

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和业务种类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长春开办市内电话业务。当时业务单一,不分用户性质、机关或商号,一律为普通电话,只分桌机和墙机(亦称挂机)两种,收取不同的月租费。
  1914年6月,中华民国交通部颁发了《各省设立电话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地方电话营业区域范围为:“无论官办、商办,所有敷设之权,以各处城乡市镇所在地方境内为限……不得逾本区域二十里”。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止,经办业务种类无统一规定。各地电话局均自行规定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一般不分官署和商号,均办普通电话业务。长春也只开办普通电话业务。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于1934年8月1日,制定了《电话规程》,规定了营业区域、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营业区域分普通加入区和特别加入区两种。业务种类分为普通电话、同线电话、电话副机、专用电话、公众电话、通话所用电话、局用电话、临时电话、专用通信设施接续电话(即用户交换机)等9种。附带业务有:宅内或宅外移机、换机、换号、更名和代维线路等6种,用户分甲、乙2种,至1945年未变。
  1946年至1948年,国民党统治时期市内电话经办的业务种类有普通电话、合用电话、公用电话、临时电话、电话副机及附件、自用小交换机、互通机、专线、界外电话、警铃、标准钟等11种。电话用户依其性质分甲、乙、丙、丁4种。附带业务有移机、更名及过户、换机、号簿列名等。根据城市的状况及电话局的位置,还规定了营业区域和基本营业区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邮电部东北邮电管理局根据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统一调整和增加市内电话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用户性质分为甲、乙、丙3种用户,并增办同线电话、公众电话、临时电话、专线、用户交换机及中继线等业务。附带业务增办换机、换号、暂拆等。
  1951年开办特种业务,设查号台(04),障碍台(02),报时台(07),火警电话(09)。1965年增加特种电话,盗警电话为(00)。
  1958年1月,邮电部为统一全国市内电话经营管理,颁发了《市内电话使用规则》,该规则规定的市内电话经营和服务范围是:“市(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或相当于县政权机构驻在地的城市区以内”。
  1959年,根据邮电部规定,长春市开办的市内电话业务种类有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同线电话、合同电话、中继线、专线、合用电话、临时电话等八种业务。1965年1月,市内电话又增加了节日电话业务和改名过户、号簿列名、代维用户机械设备等附带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内电话交换机仍有发展。1975年,长春市按全国市话网特服业务电话要求,特种业务号码改为:查号台114,障碍台112,报时台117,火警电话119,盗警电话110。
  1977年,为了加强市内电话通信业务管理,邮电部对市内电话通信业务制度进行了修定,制定了《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和《市内电话使用办法》,规定市内电话按照装用的设备分为下列业务:普通电话(正机)、电话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或互通机、中继线、专线、临时电话、公用电话、租杆挂线、租用管道、代维用户机线设备12种。
  1982年,根据邮电部有关规定和长春市电信局市话线路的紧张状况,增设了“1+1”、“0+8”等环路市话载波电话业务。
  1985年5月1日,邮电部重新修定了《市内电话使用规则》,规定市内电话经办业务增加“复用设备”,在话机线路上加装扩音机、录音机(包括录音电话机)、高速传真机、数传机等复用设备。同时,《市内电话使用规则》还对市话营业区域分为“单局制”和“多局制”两种不同要求。长春市当年已有5个市话分局,执行“多局制”的规定,即全网服务半径不大于10公里,最大半径不超过15公里施行,比“单局制”营业区域扩大一倍多。
  1987年10月,邮电部电信总局颁发新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将“节日电话”改为“临时电话”,其他业务种类未变。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内电话通信业务的经营管理,1988年10月,邮电部电信总局编印《电信法规汇编——市内电话》一书,按照用户装用的设备和市话提供的服务项目分为下列16项业务:1、普通电话(正机);2、电话副机及附件;3、同线电话;4、合用电话;5、用户交换机;6、分机;7、中继线;8、专线;9、临时电话;10、公用电话;11、无绳电话;12、复用设备;13、租杆挂线;14、租用管道;15、代维设备;16、程控电话新服务项目。程控电话可提供国内、国际长途自动直拨,除开放一般市话业务外,还可开放下列13种服务项目:缩位拨号、闹钟服务、呼叫等待、热线服务、转移呼叫、缺席用户服务、免打扰服务、呼出限制、3方通话、遇忙记存呼叫、遇忙回叫、会议电话、追查恶意呼叫等。
  对于市内电话装拆移机业务,1988年颁布了新的“市话业务规程”,取消了过去用户申请安装电话,包括安装普通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专线等,必须用正式公函向市话局申请的规定,改为市话局向申请用户寄发申请登记卡的办法,用户来局索取或用电话联系都可以。用电话联系申请的,市话局受理后,应将申请卡寄给用户,只要按用户申请卡规定的内容要求填好后,加盖单位公章,由用户邮寄或送交市话局营业部门即可。市话局收到用户申请卡后,只要是具备装机条件的即可通知用户办理交费手续,暂不具备装机条件的,待具备条件时再通知用户办理装机手续。对于一般装移电话副机、宅内移机、换机、增改程控电话新服务项目、用户分户、名变更等,用户用电话向市话局提出申请即可办理,如有的需要用户补办手续的,市话局可向用户寄发申请卡,请用户按要求填好申请卡后寄回市话局,以便备查。
  二、市内电话资费
  市内电话资费分为市话月租费和装、拆、移机费两类。早期商办阶段的市内电话资费无从查考。至官办后,1927年中华民国政府交通部颁发“部定电话价目表”,分墙机、桌机、加挂墙机、加挂桌机、话机分铃5类,除装机工程费按距局3里以外里程计算外,月租费亦按距局远近核收。还规定装机收押金的制度。详见下表:
  东北沦陷时期,初无统一资费标准,各局制定收费办法。1934年8月1日,伪“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参照日本国市内电话收费办法,制定了东北统一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根据市内电话局机械容量和实装户数,分甲、乙、丙、丁、戊5级收费地域,按地域规定各种业务的资费标准。1934年市内电话资费详见下表:
  1939年6月1日,将五级地域改成九级地域,并实行计次和包月两种收费制度,吉林省仅有“新京”(长春)一个局实行计次收费。计费等级为三级地域,每月基本费为3元,每次通话费为3分。1944年1月至1945年1月,由于战时物价指数急剧上升,因而,在一年之内先后两次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虽然取消了装机登记费,但其它各项资费普遍上调40%以上,最高的增加一倍以上。1944年市内电话资费详见下表:
  1945年抗战胜利后,吉林省国民党统治区执行1946年2月交通部第9区电信交通接收委员办事处制定的国民党统治区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设电话“登记费”和“新架设费”,市话计费分“次数制”与“定额月租制”两种形式,依当时市话户数分为6级计费地域,分别规定各项资费标准,1948年7月又先后进行2次调整。由于国民党困守孤城,物价暴涨,电话资费也上调数以千倍,电话月租费由原170元调到45万元,为原标准的2647倍。1946年国民党统治区市内电话资费详见下表:
  长春解放后,东北邮电管理局根据东北市内电话发展情况,于1950年制定了东北统一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人工式局一律实行包月制,用户分甲、乙、丙3种,计费局按实装和户数分3级。自动式局实行包月或计次收费制,并各分甲、乙、丙三级用户,分别规定各种资费标准。1950年市内电话资费详见附表3—11—1。
  1951年,市内电话计费不再分人工或自动式,均按实装用户数划分局级,包月制分六级,加上计费制,共7种计费标准。1956年长春市内电话资费按二级局包月制计收,月租费每月4元(军政、机关),其他用户每月10元,至1957年底以前一直执行东北区统一标准。
  1958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不分地区,不分人工、自动机,不分桌机和墙机,一律按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划分收费局级,并一律实行包月收费制。长春执行第一级局计费标准,其电话月租费、装移费及其它费用详见附表3—11—2、3—11—3、3—11—4。
  “文化大革命”期间,邮电部军事管制委员会以“改革几项不合理的资费标准”为由,于1969年4月1日,取消市内电话室内移机收费的规定。由于各地利用市内电话线召开广播大会日益增多,各局收费标准高低不一,吉林省邮电管理局于1974年7月1日,规定了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市内广播大会的基本收费时间为4小时,不满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每次大会的中心会场收费15元,每个分会场收费2元。
  1979年7月1日起,公用电话通话费由4分增至5分,其它费用未变。
  1980年8月,邮电部鉴于全国市内电话资费标准偏低,不利于市内电话发展,故对原定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计费等级由3级改为4级,即电话机械容量在10000门以上的为一级,2000门至9999门的为二级,500门至1999门的为3级,500门以下的为4级,并各分包月和计次两种收费制。包月制按市内电话月租标准,见附表3—11—5、3—11—6、3—11—7、3—11—8。
  1980年,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收取初装费,规定长春市的工矿企业单位,每新装一部普通电话收取初装费20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不包括其所属工厂)收取500元,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收取300元。1982年1月,长春市改行计次收费。
  为加强市话业务管理,经市物价局批准,对申请安装电话的用户,收取初装费,从1983年1月份起执行如下暂行规定:
  1.凡属知青单位用户申请安装电话,从1983年3月14日起收初装费500元。
  2.凡属工商个体户申请安装电话,收初装费200元。
  3.甲种用户中私人付费住宅,申请安装电话免收初装费,其它费用按照规定照收。
  4.知青自谋职业(有工商业执照)申请安装电话免收初装费(照收工料费)。
  其他用户的初装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仍执行原规定。
  为加快市话发展,1984年4月,对现行的市话用户初装费做如下调整:
  1.工矿、企业安装一台电话,收取初装费200元。
  2.委办工厂,中、小学校办工厂,各单位解决知青就业成立的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取初装费500元。
  3.事业单位(含大学、中专、技工学校)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500元。
  4.对现有的用户交换机,确因中继线不足需要增补中继线的,每条收取初装费500元(不含新装)。
  5.中小学校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300元。
  6.工商个体户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200元。
  7.甲种用户中的私人付费电话,免收初装费,其它费用按规定收取。
  8.知青自谋职业(有工商业执照)申请安装电话,免收初装费,其它费用按规定收取。
  1985年3月1日对现行的市话初装费标准再次做如下调整:
  1.工矿、企业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取初装费2000元。
  2.大专院校以及各单位安排待业青年成立的各类服务公司,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1500元。
  3.事业单位(含中专、技工学校)、委办工厂、中小学校办工厂、工商业个体户、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500元。
  4.中小学校、甲种用户中私人付费电话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取初装费300元。
  5.凡用户改种、改名、过户由低变高应补收初装费差价。
  为了加速发展市内电话,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通信的需要,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85年1月起,市内电话资费不论包月制或计次制,全部向上浮动20%,资费标准详见下列两表:
  为了缓和市话通信紧张状况,改善通信服务,满足社会需要,长春市于1987年12月19日,82分局、83分局、88分局同时开通使用从日本引进的程控电话交换机,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程控电话的收费办法如下:程控市内电话的计费方式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复式计次收费办法,即对市话营业区的用户,根据用户发话次数的通话时间,按每通话3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计收通话费,并适当降低月租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1988年,长春市电信局已发展到7个市话分局,并全部实行了计次制收费,按用户等级规定,每户每月基本月租外每挂发一次收5分,为缓解市内电话装机难的情况,走国家投资和社会集资发展市内电话的道路,发展了“1+1”、“0+6”、“0+8”等市内环路载波电话,每部话机另加收初装费80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邮电通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辛步履,凝聚着邮电发展的经验教训,蕴涵着邮电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内容包含了机构沿革,服务网点,业务种类,邮件传输,电信网络,机械设备,员工队伍,人物及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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