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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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22
颗粒名称: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307-308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关键词: 长春市 人民政府 机构编制

内容

市委、市政府: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16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吉发〔1985〕10号文件均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扩大编制,突击提职提级,这是一股新的不正之风。这些问题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为了刹住这股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要坚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要求,现就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县、区机关现有的机构,是一九八三年机构改革时经上级党委、政府正式批准的,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不得再随意增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增加机构层次。县、区机构必须变动的,由各县、区委和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市直机构变动的,由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市直各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置,包括增设、撤销、合并、易名等,必须报请市编委审定。在市编委〔1984〕34号文件下放职权后增设的内部机构,已报市编委备案的,由市编委逐个审核;未备案的一律不予承认,各部门要抓紧进行调整。
  二、市直属局级企业公司,包括冶金、电子、煤炭、建工、建材、光学仪表、纺织及供销社的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从即日起由市编委审批。
  三、原则上不设立临时机构。必须设立时,应由各级编委审议,报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对现有的临时机构,要由市、县、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各级编委进行清理整顿。
  四、事业单位的建立和发展,必须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长相适应,一定要防止盲目增设、扩大和任意升格。
  市属事业单位级别按“县级”和“非县级”划分,不再定“局级”或“按局级对待”。是否定为县级,要根据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等因素和有关规定来确定,不能因人而定,也不能任意提高级别待遇。实行政事分开,不再搞政事不分的机构。政府机关不能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
  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市编委审议。
  需定县级的由市编委按审批程序报批,非县级的由市编委审定。市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须报市编委审批。局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的编制,已由市委、市政府进行了重新核定,必须严格遵守。今后,市直各部门的编制一般不再增加,也不得再向基层单位借调人员,搞变相增加编制,已经借调的要抓紧清退。
  市属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调整,今后一律报市编委审定。
  六、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主管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需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机构编制事宜,应先送市编委审议,再转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由市编委统一下达执行。
  市直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要求县、区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不得因为上下机构不一致而在物力、财力上不一视同仁。
  组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今后,对未经批准擅自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的单位和部门,组织部门不任命干部,财政部门不拨经费,银行不立户头,人事部门不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贯彻执行。
  长春市编制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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