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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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0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资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7
页码: 190-20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工资是根据国家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搞好工资管理工作对于组织社会生产,调整收入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重要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通过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调整工作,逐步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提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的实际生活水平,建立和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工资制度。
关键词: 工资 人事管理 长春市

内容

工资是根据国家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搞好工资管理工作对于组织社会生产,调整收入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重要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通过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调整工作,逐步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提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的实际生活水平,建立和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工资制度。
  一、工资改革
  1993年11月,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配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从而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工资制度,即职务级别工资制(简称职级工资)。
  1994年7月,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发[1994]41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长春市机关工作人员与8大城市(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相同,执行国务院直属局工资标准。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二是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适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三是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四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保障工作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将现行发放的工资外补贴纳入工资。五是改革地区工资类别制度和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发挥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人们到边疆、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工作。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九十元。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
  2、建立正常增资制度。为了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计划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正常运转,建立了相应的增资制度。具体办法是:(1)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2)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工作人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副部长及以上人员,任职超过五年的,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工作人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在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后,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可决定暂时冻结工资。
  3、实行地区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对现行地区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是将现行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归并,然后划分为四类,各类标准在归并的津贴、补贴基础上再适当予以提高。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体现了不同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是对艰苦边远地区现行特殊工资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更利于发挥工资的补偿和导向作用。地区附加津贴,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2)地区附加津贴。使不同地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为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4、整顿津贴。在建立新工资制度的同时,对现行津贴进行整顿,合理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职级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保留,不合理的项目予以取消。需要新建或提高标准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仍实行岗位津贴。工作人员调离该岗位后,津贴即行取消。
  5、改革奖金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后,改革现行的奖金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
  6、改革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对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根据机关工人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工资中活的部分,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平均主义。同时将一部分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使工资管理体制逐步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及在苦、脏、累、险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同时,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百分之七十,活的部分为百分之三十。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百分之六十,活的部分为百分之四十。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立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3)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其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其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等级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普通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表现的差异。
  二、工资调整
  1988~1993年,在1985年工资改革平套、复查和建立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护士岗位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吉人薪字[1987]3号、吉人薪字[1988]8号、吉人字[1988]12号和吉政发[1990]39号等文件规定,给符合一定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好、工资水平低,工资改革中未超过三个级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了一级工资;给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10%;给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工资改革中增资未超过三个级差的人员和副高级职务中的部分人员提高了一级工资;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在原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档执行,分别为10元、12元;提高护士工资标准10%;1990年根据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了一级工资。
  1993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及吉林省政府、吉林省人事厅又先后出台了一些工资政策,对工资水平进行了调整。主要有从1995年开始的滚动升级政策和每两年进行一次的正常晋升,1997年、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等。
  1995年,根据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和省人事厅《一九九五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审批办法及政策规定》,长春市对1995年10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7年5月,长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提职人员任职时间计算问题的说明》。规定1996年10月市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结束之前提职人员,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从1994年起计算。此任职时间计算仅适用于工资的正常晋升、滚动级别晋升、级别晋升。不在档案中更改实际任职时间,不从1993年10月补发工资,不享受其它有关的相应待遇。
  1998年,长人联字[1998]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根据人发[1997]89号和吉人联字[1997]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对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也分别进行了调整。并规定: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次延伸后,凡以往按国家规定增加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中小学教师、护士除按统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执行外,原职务工资提高10%的部分,也要相应提高,并计入津贴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调整后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
  1999年,根据国办发[1999]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再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对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进行调整,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调整后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三、工资业务管理
  1993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由于工资制度不断变革,使得工资业务越来越复杂,工资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对工资业务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加强工资业务管理,1996年市人事局下发了《长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业务管理办法》(长人字[1996]68号),对工资业务主要内容、管理范围、审批办法、业务要求、工资业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配备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1998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全部实行微机审批。从1996年起,市人事局工资处每年组织办班培训,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上岗合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四、工资基金管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95年11月1日,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人计发[1995]134号)。长春市为落实国家的精神,加强对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有效控制社会消费基金的盲目增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为长春市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由市人事局审批;各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审批。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对各单位工资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他们转业时军队的职务等级(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套改方法确定。
  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原在军队担任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企业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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