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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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干部调配
分类号: D630.3
页数: 4
页码: 137-14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至2000年长春市人事干部调配的情况。
关键词: 干部调配 干部管理 长春市

内容

1988年以后的干部调配工作,立足于服务基层,解决急需,以基层需要为重点,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1988年共调配干部1626人。其中:调入干部1473人,包括解决干部两地生活调入315人,照顾干部家庭困难调入38人,因工作需要调入268人,安置随军家属21人,办理三线企业搬迁,调入干部831人,为政法、税务等部门调配干部68人;调出干部153人。在调配工作中,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优先研究,1988年调入企业干部1223人,占调入干部总数的83%。为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全年先后五次深入三线山区,认真研究了解搬迁企业的干部队伍情况,制订接收方案,坚持现场办公,全年共接收了5个工厂、1个医院、1个商场,干部共831人。严格出国审批制度,审批出国团体117个,362人次。
  1989年,全年共调动干部745人,比上年减少961人。其中,调入干部621人,调出干部124人。积极为干部,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排忧解难,妥善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共审批临时公派出国团体116个、286人次。
  为在干部调配工作中打破传统框框,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1989年5月6日,出台了长春市《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干部调配要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坚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和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二、在干部调配工作中,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四化”标准选配干部,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适当。
  三、干部调配要坚持合理流向,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短缺、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流动。鼓励干部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城市到农村,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凡从外地调入市内的干部,要从严掌握。
  四、为了稳定农村乡、镇医护、教师队伍,解决农村就医难和上学难的问题,对长春市所辖县(市)农村乡镇医护人员、教员,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调入市内。
  五、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必须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凡实有干部人数超过编制(定员)的,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面临倒闭的,除选调的特殊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人员外,不得再调入干部。
  六、各级党政机关调入干部,要严格执行长人字[1989]12号文件精神,调入人员的条件是:年龄在40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胜任工作。党群部门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政府各部门(含公、检、法、司、安全局)经市人事局批准,方可调入。市直机关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入“以工代干”人员。
  七、对因工作需要调入市内的干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单位的重点课题急需的或短缺的专业人才;
  2、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干部,其中:中级职称的年龄限制在50岁以下,高级职称可放宽到55岁;
  3、来长春市中小企业承包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企业家、经营者。试用期半年后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八、夫妻双方都是干部并符合调入条件的,原则应同时调入,避免造成新的两地生活。特殊情况,要在请调报告中说明。
  九、对夫妻两地分居的干部,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解决。从外地同等城市调入的,一般可掌握在夫妻分居二年以上;从农村、县城调入的,一般可掌握在三年以上。在同等条件下,中、高级知识分子要给予优先解决。
  十、对因照顾父母要求调入长春市的干部,除父母已年迈(已离退休)、体弱多病、市内确无子女照顾可以考虑调入外,其余一般不予调入。
  十一、对驻长部队干部家属(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方可报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对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原则上不准调入,生活确实困难要求调入的,必须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严格把关后报市人事局,经研究同意后,方可批准调入。但在军官转业安置时,不能以此作为留长安置的条件,军官及其家属仍应到军官入伍所在地安置。
  十二、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非国家正式干部,不能按干部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吸收、录用的干部,在试用期内不能调动。
  十三、调动干部应先由拟调入单位向干部所在单位或由干部所在单位向拟调入单位发函联系,转递干部档案,填写拟调入地区统一印制的《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一份,经双方人事(局)部门审批后,再履行调动手续。
  十四、凡拟调入长春市的干部,除按规定详细填写《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一式一份和将本人档案上报外,同时,还需区别不同情况上报下列材料,方予受理:
  1、两地生活的,要有在长春一方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结婚登记证书,在长春一方的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2、工作需要的,要有调入单位的请调报告和考核意见,理由要详细充分。
  3、因照顾父母(已离退休)要求调入的,要有父母单位或老干部管理部门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接收单位和本人原工作单位的情况介绍或报告,并交验父母的户口。
  4、现役军人不够随军条件,家庭确有困难要求调入的,要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写出的报告和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情况介绍。
  十五、已经调入的干部须持当地人事部门的干部落户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没有当地人事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公安、粮食部门不能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
  十六、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调动,必须先办理调动手续,然后再由调入单位任命职务。
  1990年,长春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人才流动的政策,注重为企业和用人单位调配干部,积极为广大干部排忧解难,妥善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并把解决干部两地分居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规定每月研究两次,尽可能不过月。全年共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困难调入216人,家庭生活困难调入58人。全年共调动干部668人,其中:调入433人,调出103人,办理聘用制干部市内变更单位132人。办理集体搬迁456人,审批公派出国团体145个、431人次。
  1991年,全年共调动干部1395人,办理干部成建制集体搬迁675人(其中随迁380人),安排省直机关下派干部68人。其中:调入干部577人,调出干部130人,办理聘用制干部市内调动502人。在干部调动上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急需或短缺的专业人才随到随办,支持长春一汽生产捷达、高尔夫轿车的第三次创业,为其调配人才50余人。
  1992年,全年共办理调动手续528人。其中:调入干部417人,调出干部111人。调入干部中,解决夫妻两地生活166人,工作需要调入207人,解决困难调入33人,安置随军家属11人。调入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288人,占调入干部总数的69%,其中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84人、初级职称197人,并有67人调入市属重点企业。此外,还为第一汽车制造厂调入各类人才16人,为双阳水泥厂调入各类人才25人,为羊草沟煤矿调入3人,为市汽车局调入5人,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入6人,有力地支援了全市的经济建设。
  1993年,在干部调配工作中,突出为长春市经济建设筹集人才的重点,在办理调入的476人中,专业技术干部有383人,其中: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109人,初级职称261人。为引松入长工程、一汽大众公司等单位解决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1994年,全年办理调动手续599人。
  1996年,干部调配工作坚持了扶持重点项目,引进短缺人才的原则,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实行了倾斜政策,引进人才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1998年,人事调配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做到了政策规范,随到随办。全年调入258人,调出45人,办理出国政审349个团组,出国人员1212人。
  1999年,全年调入干部125人,调出43人,办理出国政审296个团组,出国人员1388人次。
  2000年,调入干部127人,调出干部44人。审查办理因公出国团组339个、803人次。指令性计划分配随军干部家属12名,安置了退役运动员19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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