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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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8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干部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1
页码: 135-15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人事干部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干部录用、干部调配、考核奖惩、公务员管理等。
关键词: 干部管理 长春市

内容

1989年以后,干部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基本趋势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干部培养、录用选拔、调配、奖惩、使用等方面做到唯才是举、任人唯贤。
  第一节 干部录用
  在干部录用上,改变了传统的选人用人制度,注重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使干部录用走上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
  1988年,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全市为政法、税务、工商、建行等6个部门招干549名,为公安部门招聘200名交通民警和180名治安巡警。探索开展了国家机关通过考试考核录用工作人员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团市委招聘9名团干部,为1962名“五大”毕业生办理了聘用干部手续。其中:企业聘用835人,事业单位聘用1127人。
  1989年4月,为审计、总工会、监察、科委等14个部门公开招考录用118名机关干部。根据“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审定、择优录用”的原则,制定了《长春市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暂行办法》,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不断完善,更加科学和规范。从复员军人中为银行、保险系统招考聘用制干部176名。与组织部、人大、市政府办公厅密切配合,为175名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履行了任免手续。进一步落实政策,为26人办理了干部复职手续或干部转当工人手续。
  1990年,对新增干部实行计划管理。机关招录工作人员继续实行考试制度,为机械局、交通局等16个部门和单位录用了74名机关工作人员。为城管监察大队考试招聘干部300人;为工商、教育、公安等部门考试招聘干部1407人;为1601名具备条件的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办理了聘用手续。
  1991年,为大中型企业、乡镇和集体企业中2537名符合干部条件、政绩突出的厂长、经理、中层骨干和有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办理了录聘用干部手续,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92年,在国家下达的增干指标内,解决了大中型企业、乡镇和集体企业中一部分贡献大、效益好的厂长(经理)和有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的录聘用干部身份,并解决了大中型企业部分中层“代干”人员多年遗留问题,共审批4288人,极大地调动了这部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发展。继续坚持政府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制度,共为乡企办、银行、公安、计生、教育、新闻、检察院、法院等8个部门通过考试择优录聘干部2599人。
  1993年9月3日,召开全市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会议。为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近万人。4月18日,组织实施长春市1993年市直机关补员考试,为1989年以前以工代干人员中的94人转为国家录用干部。12月22日,召开全市法、检两院增编补员工作会议,部署国家下达的补员指标分配及考录工作。
  1996年,长春市开始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干部录用逐渐转变为国家公务员和党政机关工作者录用工作。
  1997年12月,全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工作结束,有2027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2001年4月~7月,长春市探索开展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工作,通过考试,为财政局、国有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21人,为市建委招考城管监察人员147人。
  第二节 干部调配
  1988年以后的干部调配工作,立足于服务基层,解决急需,以基层需要为重点,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1988年共调配干部1626人。其中:调入干部1473人,包括解决干部两地生活调入315人,照顾干部家庭困难调入38人,因工作需要调入268人,安置随军家属21人,办理三线企业搬迁,调入干部831人,为政法、税务等部门调配干部68人;调出干部153人。在调配工作中,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优先研究,1988年调入企业干部1223人,占调入干部总数的83%。为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全年先后五次深入三线山区,认真研究了解搬迁企业的干部队伍情况,制订接收方案,坚持现场办公,全年共接收了5个工厂、1个医院、1个商场,干部共831人。严格出国审批制度,审批出国团体117个,362人次。
  1989年,全年共调动干部745人,比上年减少961人。其中,调入干部621人,调出干部124人。积极为干部,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排忧解难,妥善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共审批临时公派出国团体116个、286人次。
  为在干部调配工作中打破传统框框,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1989年5月6日,出台了长春市《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干部调配要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坚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和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二、在干部调配工作中,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四化”标准选配干部,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适当。
  三、干部调配要坚持合理流向,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短缺、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流动。鼓励干部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城市到农村,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凡从外地调入市内的干部,要从严掌握。
  四、为了稳定农村乡、镇医护、教师队伍,解决农村就医难和上学难的问题,对长春市所辖县(市)农村乡镇医护人员、教员,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调入市内。
  五、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必须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凡实有干部人数超过编制(定员)的,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面临倒闭的,除选调的特殊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人员外,不得再调入干部。
  六、各级党政机关调入干部,要严格执行长人字[1989]12号文件精神,调入人员的条件是:年龄在40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胜任工作。党群部门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政府各部门(含公、检、法、司、安全局)经市人事局批准,方可调入。市直机关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入“以工代干”人员。
  七、对因工作需要调入市内的干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单位的重点课题急需的或短缺的专业人才;
  2、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干部,其中:中级职称的年龄限制在50岁以下,高级职称可放宽到55岁;
  3、来长春市中小企业承包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企业家、经营者。试用期半年后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八、夫妻双方都是干部并符合调入条件的,原则应同时调入,避免造成新的两地生活。特殊情况,要在请调报告中说明。
  九、对夫妻两地分居的干部,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解决。从外地同等城市调入的,一般可掌握在夫妻分居二年以上;从农村、县城调入的,一般可掌握在三年以上。在同等条件下,中、高级知识分子要给予优先解决。
  十、对因照顾父母要求调入长春市的干部,除父母已年迈(已离退休)、体弱多病、市内确无子女照顾可以考虑调入外,其余一般不予调入。
  十一、对驻长部队干部家属(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方可报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对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原则上不准调入,生活确实困难要求调入的,必须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严格把关后报市人事局,经研究同意后,方可批准调入。但在军官转业安置时,不能以此作为留长安置的条件,军官及其家属仍应到军官入伍所在地安置。
  十二、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非国家正式干部,不能按干部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吸收、录用的干部,在试用期内不能调动。
  十三、调动干部应先由拟调入单位向干部所在单位或由干部所在单位向拟调入单位发函联系,转递干部档案,填写拟调入地区统一印制的《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一份,经双方人事(局)部门审批后,再履行调动手续。
  十四、凡拟调入长春市的干部,除按规定详细填写《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一式一份和将本人档案上报外,同时,还需区别不同情况上报下列材料,方予受理:
  1、两地生活的,要有在长春一方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结婚登记证书,在长春一方的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2、工作需要的,要有调入单位的请调报告和考核意见,理由要详细充分。
  3、因照顾父母(已离退休)要求调入的,要有父母单位或老干部管理部门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接收单位和本人原工作单位的情况介绍或报告,并交验父母的户口。
  4、现役军人不够随军条件,家庭确有困难要求调入的,要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写出的报告和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情况介绍。
  十五、已经调入的干部须持当地人事部门的干部落户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没有当地人事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公安、粮食部门不能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
  十六、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调动,必须先办理调动手续,然后再由调入单位任命职务。
  1990年,长春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人才流动的政策,注重为企业和用人单位调配干部,积极为广大干部排忧解难,妥善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并把解决干部两地分居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规定每月研究两次,尽可能不过月。全年共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困难调入216人,家庭生活困难调入58人。全年共调动干部668人,其中:调入433人,调出103人,办理聘用制干部市内变更单位132人。办理集体搬迁456人,审批公派出国团体145个、431人次。
  1991年,全年共调动干部1395人,办理干部成建制集体搬迁675人(其中随迁380人),安排省直机关下派干部68人。其中:调入干部577人,调出干部130人,办理聘用制干部市内调动502人。在干部调动上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急需或短缺的专业人才随到随办,支持长春一汽生产捷达、高尔夫轿车的第三次创业,为其调配人才50余人。
  1992年,全年共办理调动手续528人。其中:调入干部417人,调出干部111人。调入干部中,解决夫妻两地生活166人,工作需要调入207人,解决困难调入33人,安置随军家属11人。调入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288人,占调入干部总数的69%,其中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84人、初级职称197人,并有67人调入市属重点企业。此外,还为第一汽车制造厂调入各类人才16人,为双阳水泥厂调入各类人才25人,为羊草沟煤矿调入3人,为市汽车局调入5人,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入6人,有力地支援了全市的经济建设。
  1993年,在干部调配工作中,突出为长春市经济建设筹集人才的重点,在办理调入的476人中,专业技术干部有383人,其中: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109人,初级职称261人。为引松入长工程、一汽大众公司等单位解决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1994年,全年办理调动手续599人。
  1996年,干部调配工作坚持了扶持重点项目,引进短缺人才的原则,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实行了倾斜政策,引进人才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1998年,人事调配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做到了政策规范,随到随办。全年调入258人,调出45人,办理出国政审349个团组,出国人员1212人。
  1999年,全年调入干部125人,调出43人,办理出国政审296个团组,出国人员1388人次。
  2000年,调入干部127人,调出干部44人。审查办理因公出国团组339个、803人次。指令性计划分配随军干部家属12名,安置了退役运动员19名。
  第三节 考核奖惩
  1988年后,干部考核奖惩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注重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严格兑现考核结果,使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相挂钩。
  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1988年,长春市开展了事业单位岗位责任制试点工作。按照指标限额,经过严格考核,审批了机关有突出贡献和突出事迹的90名和事业单位5名奖励晋级人员,落实干部政策11件。同时,为了开展机关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工作,6月份和8月份先后在市直机关和农安县直机关开办了两期180多名干部参加的机关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试点班。
  1989年,干部考核奖惩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并把这项工作引入事业单位。市、区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初步得到了理顺。还完成了奖励晋级人员的审批工作。
  1990年,干部考核奖惩工作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评比,完成了给予一部分政绩突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审批工作。
  1992年,制定了《长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在市财政局、榆树市和郊区、朝阳区进行试点,举办了考核业务培训班。
  为了更好地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开展了随时奖励工作。市人事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随时奖励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
  一、随时奖励的原则和种类
  随时奖励要遵循激励进取,实事求是,论功行赏,及时有效准确的原则。随时奖励的种类有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含升级奖励)。
  二、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均在评选范围之内。评选条件除按吉人发[1990]69号文件规定执行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记功或记大功奖励,对其中做出重要贡献者,可向省政府推荐授予通令嘉奖。
  1、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有功人员;
  2、在为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人员;
  3、为本地区、本部门、乃至为国家和省赢得荣誉的人员;
  4、本职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和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的人员;
  5、在国际上为国争光人员。
  三、评选方法及审批程序
  1、记功人员由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记功人员主管部门审批。
  2、记大功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3、贡献突出,需通令嘉奖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4、给予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的,可随时推荐人选,同时上报事迹材料。
  5、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按干部任免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6、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人员发一次性奖金,由市人事局审批。
  四、表彰形式
  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记功人员由市人事局颁发奖励证书并验印,一次性发放奖金100元至200元;记大功人员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由省人事厅验印,一次性发放奖金300元至500元;通令嘉奖人员由省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通令嘉奖令,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至2000元。受通令嘉奖和记大功人员可择优给予升级奖励,不再发放奖金。
  1992年有2人受省政府通令嘉奖,15人记大功,32人记功。
  1995年6月22日,市人事局召开全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座谈会,对1994年度4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情况进行了通报。
  1996年11月19日,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活动,长春市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出台了《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奖励的原则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搞重复奖励。在本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对象
  奖励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条件
  (一)奖励的种类
  1、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
  1、集体奖励的条件
  (1)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强团结,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3)认真实行并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绩显著;
  (4)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两个文明建设搞得好,锐意进取,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5)在执行某项任务或工作时,团结奋斗,做出突出贡献。
  2、个人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3)坚持原则、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长春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8)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外事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奖励的标准
  (一)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本系统、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奖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六)对获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状、奖旗或奖杯,不再发奖金和奖品。
  (七)受嘉奖的个人给予100元的奖励;记三等功的个人给予200至300元的奖励;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至1000元的奖励;记一等功的个人给予1000至20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000至3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经费仍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执行。
  五、奖励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二)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
  2、记二等功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党群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
  (一)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活动,必须与市人事局联合进行,一般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会议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奖励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系统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申报计划的内容包括:
  1、承办部门及承办理由;
  2、依据文件的文号、时间;
  3、表彰会议的名称;
  4、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范围及奖励标准;
  5、奖励经费的数额及经费渠道;
  6、表彰方式(会议、登报)。
  (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登报公布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统一制发。
  (五)申报办法
  1、以系统名义进行表彰活动的,根据年初计划,在表彰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审批承办单》和《奖励经费审批表》由市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具(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沟通,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评审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上报。
  七、奖励的纠正和撤销
  凡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申报奖励对,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批准部门要撤回奖状、奖旗、证书等,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997年,考核工作在抓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重点抓了平时考核,先后召开县(市)区年度考核工作座谈会和全市平时考核及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和实施了平时考核制度,推行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实手册》制度。严格兑现了1996年度考核结果,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了晋升工资。通过检查验收确定不称职19人,告诫38人。
  1998年,公务员的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大了力度。在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全面实施了《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制度。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和考核结果的兑现。对市直各部门考核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辞退44人。人事奖励工作起到了激励鞭策作用,当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8次,共表彰先进集体402个,先进个人1085人次,有11人次被省政府记三等功,29人次记二等功,2人授予荣誉称号。
  1999年,强化了公务员考核和考核结果的兑现工作。圆满完成了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平时考核工作记实手册》制度,对平时考核工作进行了定期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完成了1998年度“末位上报”考核后续工作,市直机关共上报272名末位人员,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称职等次181名,告诫52名,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39名。对告诫人员和不称职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理。这项工作的实施推动了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
  2000年,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1999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了考核。为41名国家公务员办理了辞职手续。为13人办理了干部转当工人手续。同时,为发挥激励作用,树立良好导向,还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10次,系统表彰5次,受表彰的集体980个,先进个人1988名,记二等功22人,三等功98人。配合有关部门向国家部委推荐省部级先进集体9个,先进个人12人。
  2001年1~7月,对2000年度政府机关公务员进行了考核,参加市政府机关考核的人数为14393人,其中优秀2111人,称职12186人,基本称职76人,不称职20人。
  第四节 公务员管理
  为了与世界行政管理制度接轨,我国从1987年开始探索国家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开始在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根据全国的形势和本市的实际情况,长春市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了积极探索,在公务员“进、
  管、出”三个环节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并不断完善了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录用
  1992年,长春市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连续举办了7期共681人参加的市直机关干部岗位培训班,宣传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培训骨干。
  1994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开始启动,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了3期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班,对15000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公务员知识培训。会后市委组织部组织了长春市首期面试考官培训班,培训学员56名。
  1995年3月29日,市人事局在榆树市召开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现场会,省人事厅领导到会指导,市人事局局长郑文芝在会上强调全面加快“推公”工作进程。9月27日,召开全市机构改革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动员大会。
  1996年,长春市开始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0月,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完成了阶段性任务,市直机关实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的部门,共设置职位3300个,有2651人考核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召开了总结大会,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发了《加强机构编制和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政府机关确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群部门和部分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了管理。
  1996年6月29日,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市、县、乡三级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工作,全市64个部门计划录用544个职位,参加报考的有5727人,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最后录用489人。1997年,在完善考录制度的基础上,从6233名考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336人。
  1998年至2001年7月,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虽然暂停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但在个别部门人员补充中坚持了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1998年,组织了市警察学校毕业生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有197人考试合格取得公务员资格。为公安局经警大队招考9名公务员。对1997年考试进入试用期的319名国家公务员进行了考核录用,为以前经过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26名仍是农村户口的人员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对机关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也坚持考试考核相统一的原则。对工商局系统人员进行了过渡为公务员的资格审查,组织了过度为公务员的考试。对公安局“推公”过渡做了严密细致的工作,审查档案6800份,对各种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按照政策进行了梳理,基本完成了向国家公务员审核过度工作。
  1999年,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在个别部门补充人员和“推公”工作中坚持了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有272名市警察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组织了全市企事业公安机构转制录用人民警察考试。为符合条件的745名基层工商管理人员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对市公安局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物价检查所共6080人办理了“推公”过渡手续。
  2000年,组织了市警察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全市乡镇聘用制干部转录用制干部考试和全市检法系统聘用制干部转录用干部考试工作,共有2058人参加了考试。按照考试成绩,为1883人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为176名警校应届毕业生和286名转业干部进入公安局办理了录用公务员手续。
  二、公务员培训
  1996年6月11日,长春市为了提高公务员素质,制定了《长春市国家公务员“九五”培训规划》。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特点及意义
  国家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位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旨在提高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这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公务员的培训制度,是在继承和发扬干部培训工作优良传统,总结吸收改革开放以来培训工作经验,借鉴各国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它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从性质看,是一种继续教育,属于第二次教育过程的追加教育;从目的看,主要是帮助公务员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从内容看,它是针对职位和工作的具体要求而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突出强调实用性;从形式看,灵活多样,可长可短,既有定期培训,又有短期培训;从方法看,既有理论讲授,又有讨论、实际操作和考察;从培训机构看,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培训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义务。培训是开发人的智力和技能的基本途径。公务员培训的意义在于使全体在职公务员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尽快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国家公务员培训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九五”期间公务员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理论为中心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我市“九五”期间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尽快实现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根据长春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总体战略的要求,大力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到2000年,为我市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公正廉洁、敬业勤业、作风扎实、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跨世纪公务员队伍。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不断提高政治鉴别能力和政治敏锐性,提高从大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及工作的原则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全体公务员的基本业务技能。通过培训,使全市50岁以下的公务员初步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提高现代化办公能力,为二十一世纪长春市的更快发展,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三、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基本任务
  (一)培训对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相当于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类型及科目
  1、培训类型。根据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共分四种类型:一是初任培训;二是任职培训;三是专门业务培训;四是更新知识培训。
  2、培训科目:国家公务员培训科目共四种。一是公共必修科目。包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共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二是专业必修科目,主要是相关行政管理领域培训必须设置的科目;三是地方特色科目,根据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所设置的科目;四是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所设置的的科目。
  (三)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国家公务员培训,按四种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初任培训
  (1)对象是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经考试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培训的具体目标是: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正义理论的自觉性,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了解和掌握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作特点,为做一名胜任职位要求的国家公务员打好基础。
  (3)培训内容: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国情、省情及“长春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总体战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行政机关操作知识技能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4)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在试用期内完成。
  2、任职培训
  (1)晋升副处长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公务员,须在到任前参加任职培训,具体人选由任免机关确定。
  (2)培训目标: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基本原理科学处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能力,以及决策、协调、创新能力,达到晋升职位的所需的领导管理水平,成为一名合格的领导者。
  (3)培训内容: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公共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导科学;决策学。
  (4)培训时间为一个月。
  3、专门业务培训
  (1)培训对象: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完成某项业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2)培训目标:使参训者具备从事专门业务工作所必须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证国家公务员能够胜任工作的需要。
  (3)培训内容:主要是专项工作所需要的方针、政策、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
  (4)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
  4、更新知识培训
  (1)培训对象为全体国家公务员
  (2)更新知识培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内容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当前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国家公务员学习和补充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
  (3)更新知识培训应按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规划进行,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国家公务员在三年内参加新知识轮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四、培训机构
  按照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要求经长春市人事局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方有资格承担相应的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长春市继续工程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市直机关部门所属的培训机构主要负责本系统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各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在现有的培训机构中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来承担。
  国家公务员施教机构须按人事部门拟定的公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公务员的实际需要组织课程设计,对教学活动实行科学、严格、有序的管理,以确保培训质量。
  五、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长春市人事局主要负责: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颁布的公务员培训法规起草拟定实施意见。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各种培训机构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四)对各培训机构承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职、转任、晋升的依据。”
  1997年,长春市组织了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705人的初任培训,首次开展了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培训,两期培训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251人。基本完成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任务。
  1998年,把公务员的培训作为素质工程来抓,认真落实“九五”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公务员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组织相关人事干部参加职位职务管理工作业务培训班和人事统计软件学习班。
  1999年,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组织了公务员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举办了1期副处长任职培训班和18期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班,对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进行了专门业务培训。
  2000年,为提高公务员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组织开展了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工作,共培训336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举办了5期培训班,共培训行政执法人员632人。
  2001年1~7月,研究制定了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意见并组织实施,举办了公务员英语、人事政策业务培训及副处长任职培训班,培训化公员370人。
  三、公务员职务职位
  1996~1997年,长春市研究开展了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工作,制定实施了长人函[1996]17号《关于加强职位管理的意见》、长人字[1996]37号《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职位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长人函[1996]15号《关于建立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数据库的通知》,建立了国家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审查档案,共审批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2289名,为2147名国家公务员确定了级别。依据职位设置,发放了国家公务员证,市直机关55本职位说明书汇编成册。
  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的要求,加强了调查研究,围绕职务职位管理开展调研活动,形成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理论研讨论文集》和《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调研文集》,就职务职位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了思路。同时,结合国家公务员轮岗和竞争上岗,加强了非领导职务的日常管理。
  1998年,严格按照条件做好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和晋升工作。共审批非领导职务人员382人,其中调研员30人,助理调研员45人,副处级巡视员11人,主任科员104人,副主任科员77人,科办员115人。对连续5年称职以上人员晋升级别进行了审批,共审批1201人。对市直机关公务员数据库进行了信息跟踪录入和修改。对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了管理。对公务员的职务职位变动严格按规定进行晋升和转任的审批工作。发放了529人次的国家公务员证件。
  1999年,严格执行职位职务变动情况季报制度,对市政府每个部门每个委度的实有人数、职位变动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在非领导职务管理中实行了严格控制,全年共审批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144人,为108人确定和晋升了级别。按照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要求,为符合分流条件的223人晋升了非领导职务,为110人晋升了级别。
  2000年,认真做好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局级及市政府任免副局级国家公务员的呈报工作,完成了15次226人的任免任务。为推进全市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为符合晋升非领导职务人员办理手续。为35个事业单位的98人晋升了非领导职务。为242人确定和晋升了级别。
  2001年1~7月,为46名机关公务员确定了级别,为233名公务员确定了非领导职务,为190人重新办理了公务员证。
  四、公务员辞职辞退
  从公务员制度建立起,长春市就把加大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力度放在了重要位置,把畅通公务员出口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工作重点,经过调查研究,1997年长春市制订了《长春市辞退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下发,并与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两委办一起发文,就落实这一办法提出了措施。
  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完善人事管理机制,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因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为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一)市直机关副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由各部门自行审核批准,正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城区所属机关按各区的管理方式和权限办理;
  (三)县(市)所属机关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被辞退人。《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呈报单位和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一份,放入被辞退人档案一份。
  第八条被辞退人自被批准辞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同时与原单位脱离任职关系。被辞退前担任领导或从事财务工作以及任免权先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应接受审计。被辞退人的公务员证及有关证件、公务制服、器械等,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回、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拒不接受审计以及拒不回缴公务员证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被辞退人自被批准辞退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一档、级别工资十五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加地区津贴计算。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三个月,满两年的发四个月,两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被辞退人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在办完辞退手续后一个月内转往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被辞退人按规定缴纳。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可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部门办理登记联系再就业事宜。被辞退后六个月内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对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本人联系了非行政机关的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予以调离。
  第十三条对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任免机关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一)工作年满三十年;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第十四条对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办事,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备案程序。不得滥用或不依法履行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应予辞退而拖延不办的应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应以考核为依据,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被确定为不称职人员的材料要做到翔实完整、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被辞退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提出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无理取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被辞退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适应现职位工作需要,又不宜实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因能力较弱、难以完成本职工作的,实行离职培训。培训期满后仍难胜任现职工作的,酌情安排其他工作。
  (二)对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予以告诫并限期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决定,并就近确定新的工资级别和档次,同时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后仍然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调离机关。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2001年7月,根据《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市人事局为44名公务员办理辞退手续。为59名国家公务员办理了辞职手续。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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