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城镇社会救济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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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62
颗粒名称: 七、关于城镇社会救济工作暂行规定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450-452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民政局1980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城镇社会救济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城镇社会救济 工作

内容

(长民字〔1980〕第12号,长春市民政局1980年5月15日发布)
  城镇社会救济工作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项工作不仅对困难户起着保障生活、调动积极性的作用,而且对社会有着重要的政治影响,是“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这项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加强对困难户进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艰苦奋斗、自力更生思想,组织他们参加生产自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吉林省民政局制定的城镇社会救济标准,对长春市城镇社会救济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要依靠基层搞好生产自救工作
  组织民政对象参加街道生产、服务事业,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开展生产自救的主要途径,是调动民政对象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组织,要认真贯彻城镇社会救济工作方针,对于具备就业条件的民政对象,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安排他们就业;对于无就业条件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民政对象,要本着因人制宜、就地就近的原则,把他们安排到街道生产、服务性单位参加生产自救。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给党委当好参谋,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把生产自救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坚持下去,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要发动群众搞好互助工作
  对于享受国家救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残幼,要发动群众开展互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是城镇社会救济工作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团结友爱的具体体现。各街委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认真做好群众互助工作。群众互助的主要内容是:帮助社会孤老残幼救济户解决经济和生活当中的实际困难,如买粮、运煤、劈柴、担水、做饭、拆洗、缝补、扒炕、抹墙、修房、护理病人和处理丧事等。这种生活互助搞得越好,越能体现党的关怀和温暖,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要准确掌握救济对象范围
  凡是住在城市或标准城镇并有长住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城镇社会救济对象,给予救济。
  1.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
  2.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
  3.对中央有明文规定给予救济的人员。
  上述对象,属于生活无依靠,没有经济来源,且无生产自救能力,不定期救济不能维持生活者,可列为长期救济户给予救济;其他均作为临时救济户给予救济。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靠群众互助有困难的社会孤老残幼人员,本着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要动员他们进市社会福利院欢度晚年。
  四、要认真执行救济款物发放标准
  救济标准是根据救济户有无经济收入和生活实际需要,结合商品供应定量和计价确定的,而救济户类型不一,困难程度不同,在执行救济标准时要具体掌握。
  1.城市长期救济户救济标准为:一人户每月12至16元;二人户每月20至24元;三人户每月27至33元;四人户以上每增加一人加发9元。
  2.标准镇长期救济户救济标准为:一人户每月10至14元;二人户每月16至20元;三人户每月21至27元;四人户以上每增加一人加发7元。小集镇可略低于标准镇的救济标准执行。
  临时救济户的救济标准,可参照长期救济户的救济标准酌情救济,但不能超过长期救济户的救济标准。
  3.换季救济:根据救济户实际需要,本着翻新补旧、缺啥补啥的原则,给予必要的换季救济。
  4.取暖救济:取暖期间,长期救济户每户发给15元冬贮煤款。
  5.贫病医疗救济:本着“救急救命”的原则,对易于治愈的急性病和传染病,酌情给予一次性医药费救济。
  6.丧葬救济:救济户家有死亡者,一律实行火化,运尸和火化费给予救济。
  7.救济户参加生产自救后,其收入不超过救济标准者,可继续给予救济。超过救济标准部分,减掉超过部分。
  五、要认真执行救济规章
  1.社会救济款的使用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发放救济款物要严密手续制度,发挥救济款的应有作用。
  2.街道居民生活困难,需要政府长期救济者,由本人申请(街镇填写救济
  卡片一式两份,街镇、区县各存一份),委组评议,街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批准;需要政府临时救济者,由本人申请(街镇填写救济卡片,街镇保存),委组评议,街镇审批。
  3.为了便于孤老人员领取救济费,对长期救济户填发《救济证》,凭证领款。
  4.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逐级填报一次城镇社会救济情况报表。
  以上暂行规定,于1980年6月1日起实行。原长民字〔1978〕1号文件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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