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烈士军人子女就学问题的几项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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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59
颗粒名称: 四、关于烈士军人子女就学问题的几项规定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445-446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人民政府1954年2月23日发布关于烈士军人子女就学问题的几项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烈士子女 就学问题

内容

(〔54〕长府民字第153号,长春市人民政府1954年2月23日发布)
  为确保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以下简称烈士、军人)子女就学起见,根据《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贫苦烈士、军人的子弟入学有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之优先权”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内务部内优财(53)字第806号通知为规定“烈军属实物补助费及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费使用办法”,本府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烈士、军人子女和16岁以下之弟妹投考小学和中等学校学习者,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二、贫困烈士、军人子女和16岁以下之弟妹,其学杂费学校应予免收或减收;在中等学校学习者,酌情予以助学金待遇。
  三、贫困烈士、军人子女和16岁以下之弟妹,在小学学习者除享受上项规定待遇外,因生活困难仍无力就学者,政府得酌情补助。补助办法如下:
  (一)补助费用计算标准:城市按应补助的人数每人每月平均5万元计算(只限在校期间);乡村按应补助的人数每人每月平均2万元(只限在校期间);对个别无依靠的烈士遗孤,每人每月可按10万元至15万元计算,各区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剂;
  (二)对补助对象之确定,应由各村人民政府(街居民委员会)调查,造具名册报区审查;
  (三)上项费用由各区按季编报预算,在区优抚事业费项下开支;
  (四)发放补助费时,应注意防止偏私及浪费等现象发生。
  希各区人民政府和中、小学校根据上述几项规定,在寒假至开学期间,结合检查优抚工作做一次深入检查。区政府应检查尚有多少烈士、军人子女没有就学,对生活困难而无力就学者,可按规定酌予补助;学校应检查对烈士、军人子女入学和享受助学金是否作了优先照顾,并根据检查结果定出改进办法,加以贯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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