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特别市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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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56
颗粒名称: 一、长春特别市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440-442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政秘社字第45号,长春特别市政府中华民国38年1月25日公布的长春特别市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暂行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军人家属 优待

内容

(政秘社字第45号,长春特别市政府中华民国38年1月25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之《东北解放区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条例》及本市目前具体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 依《优待军人家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所称之“省县公安队”,凡本市各区执行警备工作,脱离生产之公安队员,得按军属条例待遇之。
  第三条 条例所称之革命军人家属(简称军属),是否合于条例之规定取得军属优待及按其家庭经济情况评定等级,须经军属小组民主讨论审查,经政府批准后确定之。
  第四条 凡军属依下列办法优待之:
  一、凡军属居住市内公产房屋(住宅),政府以租额半价收租。如特别贫困之军属,经区政府证明可免收房租。
  二、凡军属使用自来水、电灯,按半价收费。
  三、依条例第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军属到市立医院治病,以收半价优待之。贫困军属持有区政府之介绍信,可免费医疗。及军属子弟入本市市立中小学校,得免收学费以及杂费。
  四、依条例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燃料公司及各区分销处,持有《军属证明书》并有区政府介绍信者,有优先购买煤之权(自用为限)。
  五、凡公营及公私合营之企业、工厂、商店雇用员工时,持区政府介绍信有优先被用之权。
  六、凡军属邮信时,持有《军属证明书》者,按章以半价收费优待之。
  七、凡军属家有劳动力而生活困难,人口又多,自愿到农村分地生产者,政府尽先帮助办理。
  第五条 凡军属无任何劳动力而特别贫困,无法维持生活者,经军属小组民主评定,区政府审查批准后,予以物资之补助(大人每月最多高粱米30斤、小孩20斤,煤炭每户100斤至150斤)。评议时应尽先照顾前方主力部队之军属。
  第六条 烈属除享受抚恤条例外,亦依本《暂行办法》优待之。
  第七条 军人脱离部队或失去军籍时,收回其《军属证明书》,停止优待其家属。
  第八条 军属犯罪而被褫夺公民权者,停止其本人应享受之优待。
  第九条 军属由甲区迁至乙区者,持证明书到区政府得予登记,并依条例继续给以优待。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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