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民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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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49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民政机构
分类号: D632
页数: 18
页码: 365-382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民政机构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沿革、管理职能、历任领导、职工队伍等。
关键词: 民政机构 长春市

内容

清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设厅治以后,尚未设立专门民政机构,由理事通判及抚民通判总理有关民政事项。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由厅治升为府治,设户、吏、礼、兵、工、刑6房,由户、礼2房分理民政事宜。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二十二日,撤6房改设总务、民治2科,由民治科管理民政事项,并专设水灾急赈义务委员。1912年6月,裁民治科归总务科,专设民治委员管理民政事务。
  1913年长春改府为县治,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4局,由公安局掌管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等事项。1914年5月23日,北京政府发布《县官制》,规定县公署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科下设股,由内务科管理民政事宜。1925年长春县城设长春市政公所,掌管民众卫生、救灾等事项。1929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规定县政府设庶务、行政、财务、实业4科,科下设股,由行政科管理民政事务。同年,市政公所与开埠局合并为长春市政筹备处,管理城内与商埠地行政,设3个课,由第三课掌管教育、卫生、企业、社会等事项。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脱离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1月1日,吉林省公署决定将长春市政筹备处正式改设长春市,实行长春市与长春县分治。同年3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3月10日定都长春,3月14日长春改称“新京”。8月17日“新京市”改称“新京特别市”。市公署设市政局,下设社会科管理民政事宜。1933年市公署设4个处,处下设科,由行政处行政科掌管社会事业团体的指导及监督、社会事业施设、邻保委员、赈恤救济、其他社会事业等民政事项。
  1945年8月15日,长春结束了日本帝国主义的统治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同国民党的政权几经交替,国民党于1946年5月建立了长春市政府,设社会局,局下设秘书室和区政、社会、军事、工商、卫生5个科。同年11月,按照南京国民党政府对沈阳、长春市政府组织规定,局下设秘书室和行政、社会、户政、军事科与合作室。1946年12月31日市社会局改为民政局,局下设秘书室和第一科(行政)、第二科(社会)、第三科(地政)、第四科(卫生)、军事科与户政科,科室下设股,掌管地方自治之设计及监督执行;自治区划;选举;户籍行政;礼俗宗教;禁烟禁毒;协助兵役;粮食管理;社会福利;人民团体组织训练;合作指导;劳工行政及劳资争议之处理;新生活运动;其他民政及社会行政等事务。1947年7月29日,长春市政府《组织规程》规定民政局掌管自治保甲;市区域划定;选举;户籍行政;礼俗;粮食管理;社会行政;禁烟;兵役协管;其他民政等事项。1948年局下设秘书室和行政科、自治科、户政科(室)、社会科、军事科与合作室,科室下设股。
  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无条件投降,苏联红军接管“新京特别市”。同年11月8日,长春特别市政府成立。12月20日,国民党接收“新京特别市”公署,改为长春市政府。1946年4月14日,东北民主联军解放长春;4月18日建立长春市民主政府,4月30日设立长春市民主政府社会局,内设区政、社会、工商、殖产4个科。同年5月23日,市民主政府撤离长春。
  1948年10月19日,长春再度解放。10月21日成立长春特别市政府的同时,设立了长春特别市政府社会局,内设秘书室和干部、民政、社会、战勤5个科室以及合署机构长春市荣誉军人管理委员会。配备编制65人,其中干部58人,勤杂人员7人,为长春特别市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1949年1月23日,依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建民字第3号令,长春特别市政府社会局改为长春特别市政府民政局,仍设上述5个科室。同年3月10日,依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建民字第9号命令,长春特别市改为长春市,长春特别市政府民政局改为长春市政府民政局。同年4月2日,长春市政府决定将市建设局的农业科移交市民政局,其内设机构增为6个科室。同年5月9日,依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建民字第15号命令,长春市政府改称市人民政府,长春市政府民政局改称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同年6月10日定编,仍为上述6个科室,配备79人,其中干部73人,勤杂人员6人。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机构没有变化。同年11月5日定编,内设战勤科撤销,增设优抚科。1950年5月5日,合署机构增设长春市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同年12月合署机构市荣誉军人管理委员会撤销,改设长春市复员委员会。同年内设秘书室改为秘书科。1951年1月5日,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农业处,同时撤销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农业科。同年6月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长春市人民政府人事局,同时撤销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干部科。同年7月26日,合署机构增设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长春市分会。同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增设战勤、民族2个科,全局仍为6个科,配备73人,其中干部71人,勤杂人员2人。1952年7月,合署机构市复员委员会撤销,改设长春市转业建设委员会。1953年末,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内设战勤科撤销,增设生产财务科。1954年1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民族事务科,同时撤销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民族科。民政局内设机构同年改为5个科。1955年1月29日,合署机构市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撤销。同年2月2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改称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改称长春市民政局。1956年4月27日,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市民政局优抚科合署,市救济分会办公室与市民政局社会科合署。1957年9月,合署机构市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改设长春市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同年11月,增设长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1958年8月,市民政局社会科改为社会福利科,增设劳动教养科。同年12月26日,合署机构增设长春市盲人协会和聋哑人协会。同年,合署机构市救济分会撤销,市民政局内设机构增为6个科。1959年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改为社会福利一科,劳动教养科改为社会福利二科,增设人事科。同年全局增为7个科。1961年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一科改为社会福利科,撤销社会福利二科。同年全局改为6个科。1962年,合署机构市盲人协会和市聋哑人协会合并为市盲人聋哑人协会。1963年5月14日,市民政局增设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与生产财务科合署。同年全局增为7个科室。1964年7月3日,市民政局生产财务科改为计划财务科,社会福利科改为社会福利一科,增设社会福利二科,与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合署。同年,成立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华侨事务处,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改为与市华侨事务处合署,市民政局内设机构增为8个科室。1966年6月3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一科与社会福利二科合并为社会科。同年全局改为7个科室。
  “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长春市民政局组织机构瘫痪。1968年3月6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市革委会办事组下设民事组。1969年7月,市革委会办事组改为办公室,办事组民事组改为办公室民事组。1972年5月15日,市革委会办公室民事组改为办公室民政局,内设办事、政工、优抚、民政、企事业管理5个组。1973年5月恢复长春市民政局,内设秘书、政治工作、优抚、民政福利、生产5个科。1975年5月25日,市民政局民政福利科分为民政科和社会科,生产科改为民政事业生产办公室。同年全局增为6个科室。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以后,长春市各级民政机构得到逐步恢复和加强。1978年4月7日,长春市民政局改为直属市革委会领导。1979年6月25日,市民政局民政事业生产办公室撤销,成立长春市民政工业公司。市民政局内设机构同年改为5个科。1981年9月19日,市民政局增设军队退休干部管理科。同年10月29日,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改为常设办事机构,列为市民政局一个业务部门,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科合署。同年全局增为7个科室。1982年3月4日,市民政局社会科改为社会福利科,政治工作科改为人事教育科。1983年9月19日,市民政局人事教育科改为人事科,社会福利科分为农村救济科和城市福利科,增设计划财务科和安置科,退休干部管理科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外保留名义。同年全局增为10个科室。1988年7月19日,市民政局增设基层政权建设科。同年12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市盲人聋哑人协会,成立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截止1988年末,长春市民政局内设机构增为11个科室。
  第二节 管理职能
  长春解放初期,市社会局作为市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部门,承担全市的多方面管理工作,主要有救生埋死,收容安置国民党散兵游勇;生产救灾,社会救济;拥军优属,支援前线;废除保甲,民主建政;干部管理;动员群众参加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开展民事调解等工作。1949年2月市社会局改为市民政局,同年7月民事调解工作移交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民政局主管的工作有:行政人员的调动、调整,干部的任免、教育训练;政权建设;行政区划;户口登记;婚姻登记;社团登记;民族、宗教事务;战勤、优抚;复员安置;移民安置;救灾救济;收容遣送;游民、妓女改造;禁烟禁毒;农业生产管理;私人房地产与城市营建用地管理等。其后,随着一些新机构的建立,民政部门的业务有所调整。1949年11月,将地政和房产管理移交市房地产管理处。1951年1月5日,将农业工作移交市农业处。同年6月5日,将干部工作移交市人事局。同年8月10日,又将宗教事务工作移交市宗教事务处。
  1953年10月后,市民政局主管的业务有: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复员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民族;外侨;国籍;寺庙、社团登记;婚姻登记;民工动员;移民安置;游民改造等。1954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应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工作任务,市民政局的业务范围因此主要为两方面,一是优抚、复员安置工作,包括对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的抚恤;检评伤残等级;搜集整理革命烈士史料,褒扬烈士;接收安置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退休军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管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二是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包括对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核实灾情;审定和发放救灾款;组织生产自救、交流救灾经验;救济城乡社会困难户;收容教养城镇孤老残幼、流浪儿童;收容疗养城镇“三无”精神病人;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此外,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还承担了政府交办的选举、行政区划、婚姻、殡葬、华侨等方面的事务。根据管理体制的变化,1954年1月10日,将民族工作移交市政府办公室民族事务科。同年4月,将寺庙工作移交市宗教事务处。1955年3月,将政权建设工作移交市政府办公厅区政科。1956年,将国籍工作移交市公安局外事科。1958年,将移民工作移交市农林局。1964年,将华侨工作移交市华侨事务处。
  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的各级民政机构一度被取消,市民政局所属的6个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也被移交给其他部门。
  1978年2月国家民政部建立后,长春市的各级民政机构得以重建和逐步加强。1978年9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将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和职能确定为: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并承办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从1979年下半年起,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还承担了县、社两级人民代表直接选举事务。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基层政权建设又被列为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1983年4月,按照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为“三个一部分”,即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包括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包括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包括行政区划、社会团体、收容遣送、殡葬、婚姻等管理工作。总起来说,新时期民政部门的“三个一部分”任务,包括了10类近40项具体职责,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主要职能部门,是整个社会运行中的重要稳定机制。
  第三节 历任领导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民政局(社会局)局长,先后更换6人。
  长春市解放后到1988年12月,有37人历任市民政局(社会局、民事组、民政局革命领导小组)局长、副局长。
  第四节 职工队伍
  长春市解放后,中共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注意加强民政部门职工队伍的建设,以促进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1948年至1952年,给市民政局配备的行政编制均在65名以上,最多时达84名。人员素质也比较好,如1952年的84名职工中,文化程度大专的有6名,高中的有22名,初中的有56名;政治状况中共党员有15名,青年团员有21名;参加工作时间抗日战争时期的有3名,解放战争时期的有31名,建国初期的有50名;出身绝大部分是青年学生,年龄基本在20岁到30岁之间。
  1953年后,由于一些业务陆续交出,一部分行政编制被带走,市民政局的行政编制相对减少。1953年至1965年,市民政局的行政编制减为40名到50名,另配备一部分事业编制,调进一大批经过部队培养锻炼的政治素质好的年轻转业军人。如1958年的50名职工中,中共党员占42%,共青团员占40%;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66%,31岁至40岁的占32%,50岁以上的只占2%。
  1973年长春市民政局恢复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职能机构后至1988年,市民政局的行政编制由30名逐步增到近50名,同时调进一批文化素质好的年轻职工。如1988年的46名职工中,大学毕业的有17名,中专毕业的有8名,高中毕业的有10名,初中毕业的有11名;年龄在30岁以下的有3名,31岁至45岁的有18名,46岁以上的有25名。市民政系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程度明显提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具有中级职称的68人。
  到1988年末,长春市和区、县(市)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三级民政部门,共有职工500余名,他们中有一些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有一部分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年干部;有一批是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干部。他们发扬民政部门倡导的“孺子牛”精神,全心全意地为民政工作对象服务,涌现出不少先进人物。其中,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4人,吉林省劳动模范2人,还有一批吉林省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市、区、县(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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