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殡葬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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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3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殡葬改革
分类号: F726.99
页数: 4
页码: 322-3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保护长春市的生存环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关键词: 长春市 殡葬 殡葬改革

内容

6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认真贯彻“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从积极倡导到建立法制,从城市着手到农村铺开,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保护长春市的生存环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推行火葬
  长春解放初期,全市只有一处沦陷时期遗留的火葬场,设备简陋,平均每天火化2~3具尸体,火化率很低。1956年7月,因建立保温材料厂火葬场被拆除,遂停止火化。1963年随着新建的市火葬场落成,长春市的火葬再度兴起。当时,市电台、报纸大量报道了长春市火葬场开展火化的新闻,市内各电影院在映片前放映宣传火葬幻灯片,市民政局还组织宣传员到工厂、机关、学校散发上万份火葬宣传单。1963年清明节,借群众来朝阳沟墓地祭扫的机会,市民政局组织他们现场参观火葬情景;市民政局局长亲自向群众宣传火葬的好处,解释他们提出的问题。当年火化尸体370具。到1964年,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的带动下,全市接受火葬的逐步增多,当年火化尸体2306具,是历史最高记录。
  1965年,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强调大力提倡火葬后,长春市进一步加强火葬宣传工作。从1966年到1977年,全市共火化尸体60623具,火化率达到81%。但是此后一段时间,由于自由化思潮的影响,旧的丧葬习俗抬头,长春市火化率下降。1978年到1980年,全市每年的火化率都比1977年下降7%。1981年以后,贯彻国务院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指示精神,特别是1983年3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长春市市区、各县县城和市区、县城近郊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葬”后,全市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党内、行政和经济的措施推行火葬。对于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坚决起尸火化,仅1983年就处理23起。从而,迅速遏止了火葬滑坡的势头,全市的火化率逐年上升:1983年7244具,火化率83.3%;1985年9154具,火化率96%;1988年12072具,火化率99.7%。1988年市辖5县(市)的火化率,也从1983年的5.5%上升到89.5%。这表明,作为一种新的丧葬习俗的火葬,已经广泛地被长春市人民群众接受。
  二、改革土葬
  1973年秋,长春市城乡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开始平坟深葬。在平坟中,农村干部和共产党员带头平掉自家祖坟深葬,对群众产生很大影响。1976年4月1日,德惠县革命委员会发出通告,限期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平复旧墓,很快形成一股热潮。从1973年至1976年底,长春市共平复旧坟23.6万座,恢复耕地31300多亩。1978年秋,经中共长春市委批准,并多次在《吉林日报》和《长春日报》刊出通告后,用4个多月的时间将长春市历史最长、面积最大、坟墓最多的朝阳沟公墓平复,4万余座坟墓的占地退还为近千亩耕地。1980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发文要求“继续做好旧墓平复深葬工作,改变散埋乱葬现象”。1983年冬,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向各县、区发出传真电报,要求“抓紧平坟深葬工作”。当年,郊区和市区共平坟54500多座,占旧坟总数的95%以上。1984年6月5日,榆树县在秀水乡召开全县平坟现场会,当场将一片埋坟1400座、占地45亩的墓地平复。会后,全县共平复旧墓35416座,占旧墓总数的72.4%。榆树县的做法对其他县促进很大,1984年全市共平坟89529座。此后每年春秋两季都有组织地进行平坟深葬,逐渐形成一种制度。从1983年到1988年,长春市累计平复旧墓170433座。
  三、破除旧俗
  1.禁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旧的丧葬习俗,核心是封建迷信。自解放以来,长春市政府多次发布布告、通告,明令禁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主要包括:严禁办丧事时搭灵棚、摆供、摔丧盆、披麻戴孝、路口烧纸;严禁送灵途中撒买路钱、压桥头纸、打灵头幡;严禁制作、销售冥府纸币、纸人纸马、金银元宝等丧葬迷信用品;坚决取缔巫婆、神汉、阴阳先生从事的各种丧葬迷信活动。为了保证这些要求得到落实,市民政、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行动,并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处罚措施,使全市丧葬迷信活动逐步减少,净化了社会环境。
  2.推行新的丧葬礼仪 长春市在坚决制止丧葬迷信活动的同时,不断推出新的丧葬形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寄托哀思的需要。比如,以佩戴白花、黑纱代替披麻戴孝,以敬献花圈代替烧纸摆供,以开追悼会代替出大殡。在传统的清明祭扫活动中,出现了在亲人的骨灰盒前献花敬诗、合影留念等具有文明色彩的祭祀方式。1982年,《长春日报》登载了宽城区新发街23委居民安新平母亲去世后不留骨灰的消息后,引起很大反响,很多人又在探索处理骨灰的新办法。市郊区新立城镇先锋村从1985年以来,村上的人死了骨灰一律撒在自家承包田里,这成为一条新的村规民约。
  3.提倡节俭办丧事 长春市多年来大力提倡节俭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逐渐形成社会风气。1978年1月,在长春市城镇殡葬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二道河子区东站人民公社革委会介绍的组织管内居民俭办丧事的经验;吉林省政协机关从1985年以来有10余名离休干部和家属逝世,他们不请外地生前好友,连花圈都是租用的做法,都深受称赞。对于有时出现的铺张浪费现象,也决不姑息迁就。1987年清明节前后,有4000辆公车驶入朝阳沟火葬场参与扫墓活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吉林日报》、《长春日报》都进行了报道,并配发了《清明祭扫何须如此“兴师动众”》的短评。1988年3月3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严禁动用公车参加清明祭奠活动的通知,把工作做在了前头。《吉林日报》记者4月3日在通往长春市火葬场的路口观察20分钟,通过的50台大小车辆有出租车6台,公共汽车8台,大客车20台,面包车、吉普车、小轿车16台,私用公车的现象明显减少。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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