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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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1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婚俗改革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3
页码: 310-3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民政婚姻的改革情况,其中包含破除婚姻旧俗、举办新式婚礼、倡导晚婚晚育。
关键词: 长春市 民政婚姻 婚俗改革

内容

一、破除婚姻旧俗
  长春解放以来,全市为破除各种旧婚姻习俗,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效果。1963年长春市旧婚俗抬头,大要“彩礼”、变相买卖婚姻增多,“娃娃婚”突起,引起市党政领导的重视。同年5月,市民改局、市法院、市妇联、团市委抽调人员组成宣传《婚姻法》办公室;6月初召开全市大会,要求各县(区)、人民公社直到生产大队,都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由党委宣传部门或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市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婚姻法》、破除旧婚俗的高潮。各县(区)共培训宣传员35345人,翻印《婚姻法讲话提纲》30850份、其他宣传材料8300份、《婚姻法图解》17000份,还广泛利用有线广播、板报、画廊开展宣传。《长春日报》从1963年7月初到9月末,开辟专栏宣传《婚姻法》。市内各影院和农村电影放映队,配合放映《小二黑结婚》、《儿女亲事》、《妈妈我要出嫁》等影片和幻灯片,仅南关区和农安县就放映1414场次,观众达1778962人次。此外,南关区和二道河子区组织秧歌队上街,九台县举办了“婚姻家庭和节育展览会”,市宣传《婚姻法》办公室与市工人文化宫联合组织3次婚姻家庭讲座,市法院系统还公开处理了8起严重违犯《婚姻法》案件,社会反响强烈。1963年9月末宣传结束,全市成人受教育面80%左右,有力地遏制了包办儿女亲事、变相买卖婚姻蔓延的势头。据统计,仅榆树县和农安县就解除“娃娃婚”317对;农安县有40多位父母放弃了给儿女的包办婚姻,一个月内结婚的17对青年有15对没要“彩礼”;南关和宽城两区90对闹纠纷的夫妇重归和好,189件虐待老人和子女的案件得以解决。进入80年代以来,长春市结婚动用公车、大操大办的现象增多,比如1987年4月26日,全市上千对结婚的青年,竟动用公车2000多台。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社会舆论的呼吁和各级领导的干预下,这股歪风很快被刹住。
  二、举办新式婚礼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长春市举办集体婚礼的宣传,受到各界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从1953年11月到1954年4月底,全市共为156对青年举办集体婚礼14次。这种婚礼会场布置简单,领袖像两面分挂国旗,其下置几盆鲜花;政府领导参加仪式,发证书,致祝辞,来宾讲话,当事人答谢,场面热烈欢快,深为人们称道。1981年12月27日,共青团长春市委和市青联在新华宾馆为8Q对青年举行集体结婚仪式。中共长春市委第一书记任青远做主婚人,市长冯英奎做证婚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以及省青联、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市青少办的负责人到场贺喜。1987年4月3日,中共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在长春游乐宫召开移风易俗现场会,会上又为20对青年举行了集体婚礼,市领导还向新婚夫妇赠送了礼物。从80年代开始,长春市的青年人崇尚旅行结婚。在旅游、交通、民航等部门的支持下,全市采用旅行结婚方式的很多。
  三、倡导晚婚晚育
  长春市把贯彻《婚姻法》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结合起来,在群众中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婚俗。1973年7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提出了晚婚年龄,即城镇的男27岁、女25岁,农村的男25岁、女23岁。城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都有专人负责晚婚教育工作,农村也采取相应措施实行晚婚,得到未婚青年的拥护,晚婚率较高。1976年,农安县开安人民公社西沟大队创造了“一大嫂三大员”经验,就是为每个生产队配一个大嫂队长,一个晚婚和计划生育宣传员,一个妇幼保健员,一个卫生员,共同抓晚婚与计划生育工作,使全大队的170名婚龄青年全部做到晚婚。1978年4月,朝阳区9个街道人民公社登记结婚的7500人,晚婚的7286人,占结婚人数的97%。在长春市城乡各地,晚婚晚育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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