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国保卫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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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1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民国保卫团
分类号: E296.7
页数: 6
页码: 525-5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吉林沿袭清末旧制,民众武装仍为团练和预备巡警。1914年5月,中华民国以大总统令公布《地方保卫团条例》,6月,吉林省制订了《吉林保卫团编制简章》,令各地依照《简章》规定组织地方保卫团队。开始时是不脱产的保甲乡团,其后,由于防缉盗匪等的需要,数次修改章程,逐步发展成为辅助军警维持治安的半脱产的保卫团。
关键词: 长春市 民众武装 民国保卫团

内容

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吉林沿袭清末旧制,民众武装仍为团练和预备巡警。1914年5月,中华民国以大总统令公布《地方保卫团条例》,6月,吉林省制订了《吉林保卫团编制简章》,令各地依照《简章》规定组织地方保卫团队。开始时是不脱产的保甲乡团,其后,由于防缉盗匪等的需要,数次修改章程,逐步发展成为辅助军警维持治安的半脱产的保卫团。
  第一节 组织编制
  据《长春县志》记载,长春县(1913年撤长春府置长春县)保卫团,“始创办于民国三年,初以地面不靖,恐警察兼顾难周,故省中有保卫团总管理处之设,并令各县遵照办理。”此间,长春及今长春所属之双阳、农安、德惠、榆树各县设保卫团总监督,由县知事兼任。1915年,县公署内设“保卫团办事处”。翌年,吉林省成立“吉林全省保卫团总办事处”;各县保卫团办事处改称“县保卫团办事分处”。其内置人员一般编有处长1人,由县知事兼,提调、督练长、督练员、文牍、会计、收发各1名,雇员或书记3至7人(各县实际编制不尽一致)。1927年,各县改设“县保卫团事务所”,长春县保卫团事务所内置人员,按1928年事务所编制计,有总队长、教练、文牍、会计兼庶务、收发员各1名,雇员5名,其它勤务人员15名。
  保卫团编制。初期,是按警察区或原预警区划分区团,长春县于第一至第五警察区成立5个区保卫团。各团设团长(团总)1名,由区官(即警察分所长)兼充,副团长(副团总)1名,统归县警察所长统辖。保卫团的编组,依据本团地域内户数,每户指定1人编入保卫团名册。家无成丁,或两家只有1丁,或老弱残疾,或因故不能服务,经县总监允许可不编。10户为1牌,设牌长1人;10牌为1甲,设甲长1人;5甲为1保,设保董1人。
  1916年9月,吉林省公署颁行《吉林省地方团编练大纲》,按《大纲》的规定,在保卫团组成后,各县先派教练员会同保董教练2个月,尔后从中挑选部分精壮团丁,于翌年分别编成警备游击队、团防队和团巡队。团丁每6个月另行挑选一次,以保精干,其余团丁各安本业,有事听候调遣。选编员额,团防队大县300—500名,中县150—200名,小县60—100名;团巡队大县150—200名,中县100—120名,小县30—50名。长春县属于大县,按规定执行。团防队分驻各地要点防守,团巡队在县境各处梭巡。此外,还要随时准备听候省保卫团总办事处调遣,赴省城或邻县防剿盗匪。
  1920年,根据省保卫团督办处(是年由省保卫团总办事处改成)的决定,长春等各县将团防队和团巡队改编为保卫队,每队100人,设队长1人,副队长兼教练1人,下辖4至5个牌(排),每牌(排)20人。根据省保卫团督办处的统一规定,长春县、榆树县各编5队,农安县编4队,双阳县、德惠县各编3队。编2个队以上者,设总队长1人,督察员1至2人。长春县保卫队历任总队长是:关荣森、魏熙屏、张荫池、唐玉衡。
  长春县及今长春所属各县保卫队初建时只编有步队,以后根据需要又编建了马队,长春县第一至第五区保卫队均由步队和马队组成。
  1922年4月,保卫团配合军警剿匪,为兼顾地方治安,按照省公署关于“化散为整,择要防守”的原则和饬令,长春等县将预备团丁以区为单位编成“附团”,设保董1人,统管其事。抽团丁的十分之一编成常驻丁,分设防所,担任治安。常驻丁每月轮换一次,其余预备团丁分散务农。
  1923年6月,吉林省公署公布《吉林保卫团编制简章》,规定:县保卫团以该管知县为总监督,编制50人为1分队,设分队长1员,2分队为1队,设正队长1员,4分队以上设总队长1员。总队长、正队长、分队长由省署加委。
  1926年,警、团领导机关合并,各县保卫团事务所设总队长1人,区事务所设正队长1人,牌改为分驻所,设分队长1人。与此同时,还着手改编保卫附团,到1927年,各县保卫附团均改编为保卫团正队。至1928年6月前,按《长春县志》和《吉林长春县保卫团兵力驻扎地点一览表》记载,除由县保卫附团改编的保卫团正队未统计外,全县保卫团共编1个县保卫团事务所,1个保卫游击队,5个马队和4个步队,官兵总额为396名。各部队官和驻扎地点是:保卫团事务所,总队长唐玉衡,驻县城东三道街;保卫游击队,队长张汉卿,副队长李洪山,驻县城东三道街;第一马队①(保卫团的序号同县属区的序号一致,队号与区号相同,表明该队即为该区保卫团队。),队长王振镛,副队长王承惠,驻兴隆岭;第二马队,队长王丕钦,副队长高元朴,驻朱家城子;第三马队,队长王文金,副队长宋海亭,驻老成窝堡;第四马队,队长陈秀琳,副队长李德林,驻小双城堡;第五马队,队长马振军,副队长韩相臣,驻烧锅店。第一步队,队长张子祺,驻拉拉屯;第二步队,队长栾守伦,驻鲍家沟;第二步队分队,分队长鲁炳章,驻潘家岭;第四步队,队长张士林,驻老山头;第五步队,队长高治国,驻靠山屯。此后,县保卫团队的编制、分驻处、负责官员、编制人数,均“不无更动”。
  1929年,吉林省公署又制定了保卫团“简章”,颁令各县进行改编。规定每正队编2至3个排,每排3个班,每班8至14人。排设排长,班设什长,各县保卫团均直接隶属于吉林省保卫团管理处统辖。此次改编后,长春县保卫团队的编成是:1个县保卫团事务所,3个游击马队,5个步队正队,6个步队分队,共计官兵609名②(原件《长春县保卫团事务所兵力驻扎地点一览表》中统计为557名,与各部的综合数字不符。)。保卫团事务所总队长唐玉衡,直属员丁46名③(“员丁”,员是队官之下的职员,雇员,丁是队官直辖团丁。),驻县城东三道街;第一游击马队,队长王文金,队附王洪山、张福魁,辖团丁49名,驻宽城子车站;第二游击马队,队长赵广居,队附刘铎、柏瑞峰,辖团丁49名,驻宽城子车站;第三游击马队,队长陈秀琳,队附杨秀琳、朱兴周,辖团丁49名,驻小双城堡。第一步队正队,队长张子祺,队附赵玉瑄,辖员丁35名,驻米沙子车站;第二步队正队,队长陶雨亭,队附傅双五,辖员丁35名,驻朱家城子;第三步队正队,队长傅殿功,队附李树林,辖员丁35名,驻老成窝堡;第四步队正队,队长张士林,辖员丁35名,驻老山头;第五步队正队,队长薛魁,队附王富生,辖员丁35名,驻烧锅店。第一步队分队,队附黄云峰,辖团丁33名,驻拉拉屯;第二步队分队,队附曹翰先,辖团丁33名,驻鲍家沟;第三步队分队,队附鲁炳章,辖团丁33名,驻一间堡车站;第五步队分队,队附张国卿,辖团丁33名,驻靠山屯;第四步队王家杂货铺分队,队附李德林,辖团丁32名,驻王家杂货铺;第四步队龙王庙子分队,队附孙盛春,辖团丁52名,驻龙王庙子。
  第二节 枪械弹药
  团丁枪械,由各户备价请领,编号造册,送县备案,如有损坏随时报告,不得私自转让变卖。武器多为旧杂式枪械,如老套筒、连珠枪、自来得、别拉旦、七米厘等。武器的数量随着各时期团队编制的改变而变动,各团队拥有数不固定。长春县保卫团在1926年5月间,有正附团官681名,其中正团267名,枪173支,每枪配弹药90发;附团414名,枪100支,每枪配弹药50发。
  武器保管。1922年,省公署以训令规定了警团枪弹保管的规则:凡公有枪弹,须分别警有和团有,列表报省长公署备案;借用民间枪支,须另列一表附送核查;剿匪时消耗枪弹,须随时报县知事核明注销;凡警团人员交卸时,须将保管枪弹数目列表报县知事核明备案;县知事交卸时,须将所属警团公有枪弹列表呈报省长公署核查;所有枪弹如有损失,按补赔办法办理。
  第三节 军事训练
  保卫团的军事训练,初期由警察所派员分赴各团会同保董教练,训练内容为试放火枪和警察常识,试放火枪训练以打靶命中为重点。1916年以后,则由县保卫团办事处分处派教练员训练。至1929年,训练内容开始走上制式化训练,即要求县保卫团训练按陆军兵科操典及条令施行,并教以普通警察知识。训练方式,主要是按计划开操,官兵对于学、术两科均加以操演。
  军事训练除平时实施外,乡镇每3个月还要会操一次,区半年会操一次,以检验训练效果。全团操枪、步法整齐,训练成绩优良者,由县政府呈报省政府奖励。
  各县保卫团总队长及教练员,在训练中负有重要责任,为保证训练质量,对其任职资格,省长公署于1922年作过明文要求:总队长必须对于战事素有经验,或曾任陆军连长、营长及警察所长;教练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军事知识,通达战术,并有陆军学校或警察学校毕业证书,方可任用。
  思想教育,主要以队官训话的方式进行,要求官兵竭尽事上、忠于职守。1929年以后,要求官兵学习政治常识和国民党党义。
  第四节 经费
  保卫团经费包括办公用费、职员、团丁的薪饷、伙食费、防剿盗匪的消耗和服装、医药、旅差、枪械修理等项费用。
  保卫团成立初期,团总、牌长等均系名誉职员,不支薪饷,各区团丁均系义务团丁,亦无薪饷。只在召集执行公务期间发给伙食费,以冬防、夏防紧要时计算,每年约8个月。团丁衣帽不拘颜色式样,后来为便于识别查考,官兵穿着由保卫团统一制备的制服。1916年,《吉林全省地方保卫团编练大纲》规定,团防队、团巡队团丁,除在操练期间发给伙食费外,应调赴省城或邻近各县防剿盗匪时酌给薪饷。从1920年起,团丁在服务期间给薪饷和伙食费,各县标准大同小异,按1930年时计,一般总队长100元,教练员60元,正队长40元,团丁10元。
  保卫团的马队采用私马制,团丁自备马匹,养马费用列入丁饷预算。
  保卫团的经费,按土地抽收垧捐,各县经费数量由县知事通盘考虑编造预算,报省核定。但每垧地收费最多不得超过小洋1角5分,最低不低于小洋5分。
  保卫团经费开支,各县多少不一,民众负担有轻有重。有的保卫团的团丁多半来自雇募,枪械则由团总代租,所租枪械各项费用并无定额,由团总自行征收,跋扈之家分文不纳,小户平民之家加倍索取,百姓深受其害。
  第五节 防剿
  吉林地区多匪患,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猖獗,打家劫舍,强抢财物,为害城乡。保卫团以防剿盗匪,保卫地方安宁,维护社会治安为专责,每当青纱帐起或冬防之际,保卫团按段梭巡防缉,有时还同邻县团队合力堵剿。1923年1月,双阳县保卫团分队长张国宝被匪掳去,同时损失别拉旦枪25杆,子弹3920粒、套筒枪弹300粒。事发之后,双阳与邻县保卫团立即进剿,盗匪退去,张国宝乘机逃回,被革职。
  保卫团在防剿匪盗的同时,更参入镇压人民革命的活动。1930年10月,吉林全省保卫团管理处印发训令,通报中国共产党在吉林省境内的革命活动,令各县保卫团严防。接此训令,双阳、长春两县保卫团总队长先后召集所属员丁开会,研究防共事宜,进行反共部署,防范人民革命运动在本区的发展。
  第六节 奖惩
  依据1914年5月民国《地方保卫团条例》和吉林省据此制订的保卫团章程中的规定,各保卫团在办理保卫事宜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县保卫团总监督(县知事)核给奖励。受奖条件:“一、检获著名或是悬赏缉拿之巨匪讯明惩办者。二、盗贼抢劫登时捕获者。三、团内无盗贼土匪踪迹者。四、协同他团捕获盗匪者。五、因捕拿盗匪被伤或毙命者。具第一项至第四项情事得由总监督酌量情形给奖。但认为成绩优美者并得由总监督呈明省长核奖。具第五项情事,得由总监督呈明省长照警察恤赏章程办理。”
  各团办理保卫事宜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县总监督量予惩罚:“一、容匿盗匪者。二、团内发生抢劫重案未能登时捕获者。三、探访未确误行逮捕或有意诬及良善者。四、偷惰不能得力者”。以上各项由总监督酌量情节轻重量予惩罚或撤革之。如情罪重大时得呈明省长严办。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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