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赏罚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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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1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赏罚抚恤
分类号: E296.7
页数: 2
页码: 524-5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光绪三年(1877年)、六年(1880年)、二十四年(1898年),吉林将军衙门对团练和预警的赏罚和抚恤,都作出过规定,各府、州、县也有相应的举措。
关键词: 长春市 民众武装 抚恤

内容

光绪三年(1877年)、六年(1880年)、二十四年(1898年),吉林将军衙门对团练和预警的赏罚和抚恤,都作出过规定,各府、州、县也有相应的举措。
  一、团练赏罚抚恤
  奖赏分为赏银钱、赏功牌和保举。赏银钱:是对遇有盗贼临阵能出奇制胜、杀敌立功者,酌赏银钱。按规定,捕获(斩杀)著名盗贼1名,赏银40两;捕获(斩杀)一般盗贼1名,赏银20两;缴获盗贼器械、马匹及无主赃物,如数交官,酌赏银两。赏功牌:是对愿得功名,应得赏银钱120两者,赏五品功牌;80两者,赏六品功牌;40两者,赏七品功牌。社总、团长努力尽职,卓有成效者,可3年1次请赏功牌。光绪二十年(1894),长春知府为劝办团练有成绩的11人,申请了六品和七品功牌。保举:是对“缉捕盗贼向最得力”或擒拿义军首领者,被保举赐予一定的功名,委以一定的官职,并发给一定的薪水银和办公费。对在执行公务中受伤或捐躯者,保举抚恤和赏钱。
  惩罚:分罚钱物和送官府究办。平时操练1次不到,罚火药3斤;2次不到,再罚铅子3斤;对操练3次不到者,练总、团长可将其送官究治。遇有盗警无故不到,或枪械不备,不听约束者,送官究治;对通匪者,斩首示众。
  抚恤:在清匪防盗中,被盗贼打伤或临阵捐躯者,无论绅商士庶,在事过之后均准分别保举抚恤,并酌赏银钱。
  二、预备巡警奖惩抚恤
  奖励:巡官、巡长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半年无疏漏者,记功1次;及时破获盗案者,记功1次;及时破获劫案者,记大功1次。凡记功三次者,并为大功一次;凡记大功1次者,禀请受奖。一等奖赏钱10吊;二等5吊;三等2吊。巡目、巡警,拿获小窃掏摸犯者,记功1次;拿获劫盗会匪及要犯者,记大功2次,并得一等奖赏;缴获窃盗赃物除记功外,还按赃物价记赏,价值500两以上得特等赏,50两以上得一等赏,50两以下得二等赏,20两以下得三等赏。
  惩罚:巡官、巡长,执行任务不力,懒惰误公事者,记过1次;管内巡目、巡警有过失者,记过1次;知而故纵者,记过2次;所报管内巡目、巡警功过不实者,记大过1次。凡记过3次并为记大过1次。记过3次者,罚钱10吊;冒功请赏者,罚钱20吊;记大过者,罚钱30吊。巡目、巡警,凡怠慢误公事者,记过1次;完成任务不力者,记过一次;服务时私自走脱者,记大过一次。连记3过者,罚钱5吊;泄露机密者,罚钱10吊;冒功请赏者,罚钱10吊;包庇窃贼赌犯私自释放者,罚钱20吊;凡抢劫财物、强奸妇女、犯案私逃、通匪劫夺者均斩。
  抚恤:凡因公受伤或致病者,发给医药费。巡官、巡长发给100吊;巡目、巡警发给50吊;重伤者加倍。因公殒命者,不论官职和当差年限,除发给抚恤金外,均分别禀请给予“血典”,以慰死者,鼓舞士气,激励斗志。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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