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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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务工作
分类号: E232
页数: 6
页码: 484-4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0年4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1950年起军费开支在全国收支概算中统一拨给,从而实现了全军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供给。与此相适应,总后勤部制定了全军统一的经费供应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到1953年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适应当时情况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了《军事财政法规》。此后,到1985年,又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财务改革。
关键词: 长春市 后方勤务 财务工作

内容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1950年起军费开支在全国收支概算中统一拨给,从而实现了全军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供给。与此相适应,总后勤部制定了全军统一的经费供应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到1953年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适应当时情况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了《军事财政法规》。此后,到1985年,又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财务改革。
  一、经费管理
  人民解放军各部预算经费根据支出的不同性质,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人马生活费。这类经费严格按照全军统一的开支标准和供应实力,按实供给,按实报销,即“实报实销”。第二类是装备、油料、马匹、被装购置费、基本建设费和科学研究费。这类经费按照军委和总部批准的计划和预算专项管理,即“总部专管”。第三类是公务费(公杂费、厨具费、水电费、特支费等项)、事业费(政工费、卫生事业费、被装管理费、营房管理费、运输费、军事训练费等项)和装备维修管理费。这类经费在各级各部门都开支,涉及到各部队和各项事业建设,因此,部队的经费管理主要是对这类经费的管理。
  1950年以来,对这类经费各部队坚持自上而下的编制请领计划预决算制度。1954年推行了自上而下的分配预算制度,各级业务部门在上级分配的经费预算范围内开支,年终结余上交。1958年,提出了“指标控制”、“定额包干”的管理方法。1965年财务改革,取消了“指标控制”,公务、事业和装备维修管理费,全部改为按标准或定额包给各级党委统一掌握,调剂使用。1980年,对各级业务部门主管的公务费、事业费和装备维修费,改为年度预算经党委确定后,包给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计划使用。1985年财务改革,全面推行事业经费包给各主管业务部门管理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定额包干”的范围。
  按照总部和上级领导机关历年提出的经费管理规定,驻长部队认真贯彻执行了勤俭建军的方针,在节约经费上取得了良好成绩。1960年至1963年,为战胜暂时经济困难,各单位普遍压缩了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开支,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基本保证了各项事业的经费需要,较好地完成了部队建设的各项任务。1964年,国家经济状况全面好转,部队经费有所增加,但大多数用在装备方面,正常经费较前反而有所减少,由于各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厉行节约的方针,全年经费支出仍然有所节余。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财务管理出现许多漏洞,有的经费标准因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用而没有及时修订,致使经费超支现象比较普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单位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规定,进行了财务整顿,加强了财务管理,各级后勤部门把当年预算经费不超支,作为一条财经纪律执行,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较好地控制了不合理的开支,基本做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在坚持厉行节约、控制预算经费开支的同时,各单位还采取积极措施,广开财源,增加收入,弥补预算经费之不足。1986年以来,陆军81021部队计划外收入累计达17000万元,吉林省军区从1981年到1985年计划外收入约1430万元。对于这些收入,各单位贯彻了先收后支的原则,并纳入财务统管。除上交一部分外,其余留用的计划外收入,均用于部队训练、连队建设、营房建设、改善生活设施和部队生活等方面。因而对稳定部队,加强部队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工资制度
  (一)改供给制为薪金制
  50年代初期,部队仍沿用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制,干部、战士除按全军统一标准得到伙食、被装等的供给外,每月还领到一些零用津贴。开始是实物津贴,1952年改为货币津贴,同年7月又改为工资分津贴。工资分按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每月25日公布的各地工资分值折款计算发给个人,一般战士每月5元左右。干部分为21个不同级别,正团级干部每月35元左右。1953年,调为战士每月7元左右,正团级干部每月43元左右。
  1954年11月和1955年1月,国防部和中央军委先后颁布和发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和《决定副排级以上干部薪金制的规定》,从此,军队干部开始实行薪金制。薪金制标准由“级薪”和“军龄补助金”两部分组成。当时的军官薪金水平,按正排级相当于政府机关21级工作人员类推比较,军官级薪高于政府相当等级工作人员工资的11%。
  (二)工资制度的变革
  1.薪金标准的几次调整
  1956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进行全国性的工资改革,适当提高工资水平。据此,中央军委决定,从1956年7月起,对军官级薪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准师级以上军官薪金标准不变,正团级以下军官的级薪适当增加,副排级增加9元,正排级增加6元,副连级至正团级各增加5元。
  为了缩小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密切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关系,1956年12月,国务院决定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1959年和1960年又先后两次降低部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与此相适应,1956年12月,国防部作出降低师级以上军官薪金标准的规定,各级降低2.4—11%不等。1960年10月,中央军委决定正营级以上党员军官减薪,减少的比例为正军级2%,副军级至正营级各减1%;减薪的数额1至48元不等。减薪后,党员军官最高级薪为352元,最低级薪为55元。
  2.改革军官薪金制度
  1964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改革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降低军官薪金标准,基本上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取得一致。1965年2月,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新的军官薪金制度,实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等级制度,将军队干部当时实行的级别(排级、连级、营级、团级等等)取消,根据干部的职务、级别、德才和服务经历,重新评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与地方干部的级别基本取齐。新定的工资标准,军队干部平均高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工资的7.7%。1972年5月,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干部级别的通知》,决定取消24级以下的级别,将23级定为最低行政级别,同时把24级以下的干部全部调到23级,调整工资的人数占21级以上干部的55%左右。
  3.工资制度的改革
  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批转了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的请示》,决定从当年4月1日起执行改革后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军队干部职务从副排级起分为17个等级,最高级别工资每人每月119元,最低15元;行政级别仍分23个等级,最高级别工资每人每月286元,最低37元,两项工资之和最高为405元,最低为52元。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另有工资标准,他们的职务工资按技术职称、文艺职称和体育等级划分,行政级别工资与军队行政干部工资一样,但最高到5级,月工资250元。这次部分地改革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就是将原来单一的工资等级,改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其中,职务工资平均占30%,级别工资平均占70%。工资改革后,干部的平均工资提高了11元,中下层干部的生活困难,得到适当解决。
  1985年,中央军委根据国家对工资制度改革的部署,确定军队的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同步进行。6月27日,军委印发了《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并决定自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军队干部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三部分组成,以职务工资为主。职务工资按照1980年以来实行的17个职务等级确定工资标准,最高职务工资每人每月340元,最低42元,职差最多110元,最少8元,这项工资的比重,由原来占30%提高到58%。级别工资保留了原执行的23个行政级别,重新制定了各级别的工资标准,最高级别每人每月240元,最低34元,级差最多40元,最少5元,这项工资比重由原来占70%调为36%。军龄津贴从参军(含参加革命工作)之年算起,每一年军龄每月每人发给0.5元,计发到本人离、退休或转业复员为止。军队科技干部、文体干部的工资结构与其它在职干部相同,只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标准有所不同。这次工资改革,把以级别工资为主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并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军队干部工资比地方干部高20%的原则,提高了全军干部的生活水平,使其安心服役,更好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三)志愿兵工资与义务兵津贴
  1.志愿兵津贴的演变
  1954年11月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对战士的基本津贴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1至2年兵每人每月7元,3年以上军龄兵每人每月9元,副班级和5年军龄以上战士每人每月14元。1956年5月,新兵增加到8元,正班级最高为22.4元。1958年,兵增加到10元,正班级最高为32.4元。由于从1954年11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部队的战士绝大部分是义务兵,此时在实行义务兵役制之前入伍的志愿兵津贴,比照服役第6年的义务兵津贴标准增发,即除发给本人津贴外,每月增加补助津贴10元。
  197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单一的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从1979年1月起,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是:一级36元、二级44元、三级54元、四级64元、五级74元、六级85元、七级96元、八级108元。
  1985年6月,中央军委下发《志愿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规定志愿兵工资由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两部分组成,级别工资标准:一级每人每月66元、二级74元、三级82元、四级90元、五级100元、六级110元、七级120元、八级130元。军龄津贴费标准与军队在职干部相同。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费照发。同时,建立军士长、班长、副班长的职务津贴制度,凡按编制担任军士长、班长、副班长职务的,从任职命令当月起发给职务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军士长3元、班长2元、副班长1元。
  2.义务兵津贴标准
  1954年11月全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国家发给义务兵一定数量的津贴费,按规定,战士每人每月6元。1956年8月,国防部对义务兵津贴作了新的规定:战士每人每月6元、副班级9元、正班级11元。1958年2月15日,国防部颁发《关于义务兵超期服役待遇的规定》,将基本津贴分为兵、副班级、正班级3个级别,金额依次为6、7、8元。超期服役补助津贴分3个级别:第一年2元、第二年4元、第三年6元。1961年7月14日,国防部颁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和学员的待遇规定》,把原来按兵、副班级、正班级3个等级结合入伍年限发给津贴费的标准,改为按军衔和入伍年限发给基本津贴费。列兵和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服役的头3年,每人每月津贴费分别为6、7、8、10元。服役第四到第六年,每年津贴费增加6至8元,服役七年以上,分一至八级,津贴费为26至96元。
  1965年取消军衔制后,国防部作出《关于改革战士、学员津贴标准的决定》,将原来按军衔和服役年限发放津贴费,改为按服役年限和级别发放津贴费。服役六年以内的战士,每人每月津贴费标准:第一年6元,第二年7元,第三年8元,第四年10元,第五年15元,第六年20元。服役七年以上的战士,分一至六级发给津贴,每人每月25至50元。
  1973年7月2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超期服役战士待遇的几项规定》,把服役6年以上按级别发放津贴的办法,改为按服役年限发放津贴,每月津贴为:第七年26元,第八年32元,11年以上50元。
  1979年10月23日,总后勤部下发《关于国家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实行物价补贴等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79年11月起,义务兵津贴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元。为适当改善义务兵战士的生活待遇,1982年1月30日,三总部下发了《关于执行提高义务兵战士和学员津贴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82年1月起,义务兵战士的津贴费,一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
  1985年6月27日,中央军委颁发《志愿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方案》规定,义务兵津贴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第一年每人每月12元,第二年13元,第三年14元,第四年17元,第五年23元。服役6年以上的义务兵,每人每月增加津贴费6元。对担任副班长、班长、军士长职务的,分别增发职务津贴1、2、3元。同年7月9日,三总部颁发《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工作需要虽已满服役年限而仍在部队服役,超过5年的少数义务兵,其服役6年以上的津贴费,暂按每人每月30元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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