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1906年—1988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64
颗粒名称: 大事记(1906年—1988年)
分类号: K293.4
页数: 20
页码: 179-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06年至1988年长春市检察的大事记。
关键词: 大事记 长春市 检察

内容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将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提法使。大理院分设审判厅、检察厅。翌年(1907年)又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节制于其长官。审判厅独立行使职权。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5月30日 吉林高等检察厅成立。
  8月21日 长春府地方检察厅成立。
  1927年
  8月16日 国民政府司法部发布《关于裁撤各级检察厅的训令》,决定撤销各级检察厅,在法院内设置检察处,实行“审检合署”。
  1929年
  1月 东北“易帜”后,长春地方检察厅改为长春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长改称首席检察官。
  1932年
  5月16日 伪满洲国司法部发布训令,将各级检察处改名为检察厅,首席检察官改为厅长。各级检察厅独立,与各级法院并设,采取“四级三审”制度。此后,长春地方检察处改为“新京”地方检察厅。
  1936年
  1月4日 伪满洲国公布了《法院组织法》,改组司法机构,在伪满洲国各级检察厅中,有1名日本人当次长,凌驾于厅长之上,控制厅务。
  1940年
  9月 伪满洲国举行第一次经济系审判官、检察官会议,确定处理所谓“经济犯”的办法,对东北人民残酷压榨,强化其法西斯统治。
  1941年
  12月30日 由伪满最高检察厅、各省警察厅、宪兵队策划了一次大逮捕,即“一二·三〇”事件。在哈尔滨逮捕爱国青年反日组织“铁血同盟”的领导人和各地代表。接着,又在东北各地追捕“铁血同盟”成员,先后有355人遭到逮捕、监禁或杀害。
  1943年
  4月18日 伪满洲国首都新京出动全部警察,进行两次昼夜大搜捕,共抓人三千余人。
  1945年
  8月15日 日本帝国主义无条件投降,伪满洲国检察机构同时灭亡。
  1946年
  7月 国民党政府派魏大同、孙英武组建吉林高等法院和高等法院检察处。魏大同任吉林高等法院院长,孙英武任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8月1日 吉林高等法院检察处组成并正式办公。此后,长春地方法院检察处成立,孙英武任检察处处长兼首席检察官,刘绍禹任首席检察官。
  1948年
  10月19日 东北人民解放军解放长春。国民党政府设立的检察机构全部瓦解。
  1949年
  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12月20日 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公布实施。
  1950年
  5月 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成立。25日,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长春市公安局局长薛焰兼检察长,侯诺青任副检察长。抽调5名干部进行筹建工作,办公地点在斯大林大街57号。
  9月21日 长春市检察署启用“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木质条形印章,年底改为铜质方印。25日,正式对外办公。派人协助长春市法院清理反革命案件。
  10月28日 中共长春市委向市内党的组织和政府机关发出《关于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及其行使工作任务的通知》。
  12月2日 由市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组成的长春市审核委员会,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核。22日,侯诺青副检察长在长春市第二届第三次人民代表会议上,就长春市检察署组建半年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及今后的任务作了《关于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
  1951年
  4月7日 侯诺青副检察长带领检察干部参加对伪满汉奸王允卿等7人罪行的调查工作。
  随后,会同公安局参加审讯工作。
  5月15日 长春市召开各界人民控诉、公审反革命首恶罪犯大会,到会群众代表5万余人。长春市检察署对195名反革命罪犯提起公诉,其中44名罪大恶极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枪决。
  6月 长春市检察署办公地点迁往斯大林大街51号。
  9月14日 长春市检察署抽出3名干部与最高人民检察署两名干部组成调查组,对长春市日伪战犯及汉奸的罪行进行了调查,于10月7日结束。
  11月9日 吉林省检察署向全省各级检察署通报了长春市检察署《调查伪满汉奸及日寇战犯的工作计划》。
  12月 长春市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
  1952年
  1月 长春市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形成高潮。2月,又开始了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4月24日 长春市检察署、市法院、市公安局组成联合人民法庭,审查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犯罪案件。6月1日,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
  8月12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示,长春市检察署参加司法改革。
  1953年
  3月10日 为了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长春市检察署在工厂、商业系统、行政部门设置检察通讯员101人。
  7月 最高人民检察署抽调长春市检察署汤明、赵世诚、杜秋平到中央审判日本战犯工作团,参加审判日本战犯工作。1955年12月结束返长。
  8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署转发长春市检察署《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1954年
  3月1日 长春市检察署提出《检察署公诉范围与公安机关的分工及互相配合的意见》,经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发至各公安、司法机关试行。
  5月21日 长春市检察署召开检察工作会议,传达全国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关于加强检察工作的精神,市长周光参加了会议,并讲了话。
  7月3日 长春市检察署办公地点迁往北安路42号。
  11月18日 长春市六五二厂厂区建立人民检察署。
  12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各级人民检察署统一改为人民检察院。12月,中共吉林省委任命崔智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其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翌年1月13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1955年
  2月5日 长春市检察院拟定《关于逮捕人犯的几项暂行规定》,7日,制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
  9月29日 长春、南关、二道河子三个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翌年1月19日,头道沟、朝阳、宽城、郊区4个区建立人民检察院。同时,撤销六五二厂区人民检察院,该区的检察业务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12月6日 启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作的带有国徽图案的“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园形铜质印章,原“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署”铜质方印作废。
  1956年
  3月28日 长春市检察院制定《对市公安局及各公安分局逮捕拘留人犯监督程序规定》。
  6月13日 长春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逮捕、预审人犯工作,公安机关同检察机关几项联系制度的规定》。
  6月20日 崔智检察长在长春市党代会上作了《关于1955年检察工作情况和当前检察工作任务的报告》。
  8月14日 长春市检察院召开市、区检察院全体干警大会,传达贯彻全国侦查工作会议精神。
  23日 根据中央检查错案的指示,在中共长春市委领导下,长春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错捕、错杀、错管案件。
  11月22日 长春市检察院召开全市人民检察通讯员大会,崔智检察长做了检察院性质和任务的报告。
  12月6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出通知,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
  1957年
  4月17日 长春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联合发出《刑事案件侦查管辖范围暂行规定》。
  22日 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拟制《关于侦查逮捕、起诉程序的方案》,发至各所属单位执行。
  5月24日 长春市检察院同吉林省第一、三监狱和第一、九、十劳改队联合制定《劳改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6月13日 长春市检察院办公地点迁至清明街13号。
  7月25日 长春市检察院制发《关于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范围及对公安机关监督程序的几项规定》。
  7月26日 在中共长春市委统一部署下,市检察院机关开始反右派斗争,张文实、李文、李怀仁3名同志被定为“右派分子”,直到1979年3月才予以纠正。
  9月21日 长春市检察院规定管制反革命分子的起诉权交区检察院行使。
  1958年
  3月20日 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长春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可以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8月31日 长春市检察院制定了《人事工作方法四十条》,发至各区检察院。
  10月11日 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制定的《长春市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劳改检察和自行侦查案件受理范围》,经中共长春市委审核后,发至各区检察院。
  11月1日 崔智检察长接待了来长春市进行友好访问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并介绍了长春市检察工作概况。
  10日 经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榆树、德惠、农安、双阳、九台等5个县划归长春市管辖。从此,长春市有5个县,加上市内南关、朝阳、宽城、二道河子、郊区5个区,共10个县、区检察院。
  1959年
  4月13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联合召开全市(不包括县)政法干部会议。崔智检察长、邵自睿院长、荣俊山副局长分别传达了全国及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主要是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6月24—25日 召开各县、区检察长会议。传达贯彻华北、东北政法片会精神。讨论了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分析了敌情,提出了今后工作意见。
  10月17日 长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明尧在吉林省检察院召开的地区检察长会议上汇报长春地区检察工作情况。
  11月8日 孙明尧副检察长在中共长春市第三届代表会上,汇报了1958年检察工作如何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情况。
  12月31日 在反右倾中崔智检察长受到错误的批判和处理。
  1960年
  3月16日 中共长春市委政法党组召开地区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4月16日 长春市检察院在九台县召开批捕、起诉工作现场会,历时3天。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区院检察长及负责批捕、起诉工作的全体干部。会上提出了批捕、起诉工作实现“三无”(无错、无漏、无积案)、“双百”(批捕、起诉准确率百分之百),力争1960年全面红的口号。
  5月26日 长春市检察院在德惠县召开社教检察工作现场会。各县、区院检察长参加了会议,历时3天。会上交流了参加改造落后地区,开展社教检察工作的经验。总结了前一段工作,部署下一步任务。
  1961年
  1月20日 刘卫政代理检察长参加吉林省检察院召开的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就长春市检察院前段检察工作情况做了汇报。
  2月11日 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决定:劳改加刑案件下放区检察院受理。
  5月12日 刘卫政代检察长在长春市第四届第一次人民代表会议上做了《高举三面红旗,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路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奋斗》的发言。
  10月10日 召开各县、区院检察长会议,贯彻中央关于从严打击犯罪的精神。会后,市、县(区)法院陆续召开公判大会,市、县(区)检察院依法对27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提起公诉。
  12月4日 中共长春市委政法党组向各县、区政法机关批转了市检察院党组《关于履行审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1962年
  7月25日一29日 召开县、区检察院检察长会议,贯彻省检察院召开的地区检察长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当时形势,部署下步工作。
  10月13日 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审理盗窃案件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复查。
  1963年
  1月14日—15日 长春市检察院召开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专业会议。各县、区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参加了会议。贯彻全国政法会议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会上学习讨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试行规定》,交流了防止错案、漏案以及批捕、起诉工作经验。
  2月1日 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在南关区进行“检察机关自行批捕试点”,12月15日结束,作出试点总结,拟定了《关于案犯逮捕、判刑的审批权限的试行规定》。后经中共吉林省委政法领导小组批准,于1964年3月20日试行。
  6月8日—10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机关的处(庭)长参加,结合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在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审判等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问题。
  7月30日 经中共吉林省委批准,任命刘卫政为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
  8月12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组成联合复查组,对1963年所办的11893件反革命及各种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查出冤、错案件231件,及时平反,并公开向群众检讨。
  12月4日 中共长春市委向各县、区委批转了市公、检、法三机关党组《关于政法机关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应该做好的几项工作的报告》。
  1964年
  1月 长春市检察院抽出以刘卫政检察长为首的45名干部,轮流参加城市“五反”和农村“四清”工作。
  3月20日 中共长春市委政法领导小组向公、检、法三机关批转了检察院拟定的《关于案犯逮捕判刑的审批权限的试行规定》。
  3月28日 长春市公安局长荣俊山、检察长刘卫政、法院院长孙明尧,在中共长春市第四届代表大会上联合作了《进一步依靠广大群众参加人民民主专政,把反动势力中绝大多数改造成为新人》的发言。
  12月26日 长春市检察院向各县区检察院下达了在检察系统进行清公款公物、清赃款赃物、清业务经费和查阶级立场、查政策距离、查革命干劲、查道德品质、查畏难情绪的通知,即“三清”、“五查”。
  1965年
  1月 长春市检察院与榆树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工作组,到榆树县保寿公社靠河大队,走访调查,经过十几天的工作,破获了一起大队支部书记郝维生、大队长姜其文等9人组成的贪污万元钱、万斤粮的集团犯罪案件。
  7月1日 张介夫副检察长带领市检察院及农安县政法三机关9名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以农安新立乡为中心,放手发动群众,用15天时间查获了以神汉原后天道徒梁俊文为首,纠集原后天道徒梁俊生、梁俊有、文业兴等人组织的后天道反革命集团案。他们在农安、前郭旗两县的边沿地区7个公社、22个屯发展道户85个,道徒572人,经审查捕办了首犯梁俊文,从犯梁俊生、梁俊有、文业兴等3人交群众就地改造。
  9月6日—18日 召开县、区检察长会议,传达全国第十四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
  1966年
  2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德惠地区分院成立,原属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德惠、农安、榆树、九台、双阳5个县检察院划归德惠地区分院领导。
  8月 “文化大革命”开始,长春市陷入动乱之中,长春市检察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1968年
  1月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军事管制。
  8月12日 长春市、区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广大干警集中于公主岭,参加军管会举办的“公、检、法学习班”。
  1969年
  8月10日 长春市“公、检、法学习班”结束。长春市检察院除少数干部留在军管会工作,其他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走“五·七”道路。
  1975年
  1月17日 根据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撤销。
  1978年
  7月13日 中共长春市委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决定“重新建立长春市及各县、区人民检察院”。任命张介夫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党组书记,吴宝勋、吕焕章、王春太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负责长春市两级检察院的筹建工作。
  10月5日 中共长春市委下达《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的通知》。
  10月23日 长春市检察院、公安局向各县、区检察院、公安局下达《关于批捕、起诉案件履行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11月1日 长春市检察院正式对外办公。办公地点在斯大林大街67号市公安局二楼。
  12月13日 张介夫代理检察长赴京参加全国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
  1979年
  1月10日—12日 召开长春地区检察工作会议。市和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各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单位的有关人员约100多人参加。传达全国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叶剑英、邓小平、胡耀邦等同志讲话,黄火青检察长的报告。讨论如何把长春地区检察工作转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
  3月7日 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决定,对3名错划右派干部,全部加以改正,恢复名誉和工资待遇,调回检察机关工作。
  4月5日 长春市检察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
  6月2日 召开全体干警大会,为原市、区检察院及德惠分院共36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的干部职工平反,恢复名誉。吉林省检察院陈青副检察长参加了大会。
  9月11日 长春市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在德惠县举办带有示范性的公判庭,全地区从事批捕起诉工作的干部到场观摩学习和座谈。
  11月6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及有关问题》,经中共长春市委同意,于12月3日发至各县、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
  11月26日—30日 召开地区批捕、起诉工作会议。各县区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及负责批捕起诉工作的全体干部参加了会议,会上讨论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研究了1980年“两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如何全面担负起侦查、起诉、支持公诉等任务。由吴宝勋副检察长作了总结。
  1980年
  1月11日 张介夫检察长在市人民广播电台连续2次播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的讲话》。
  14日—17日 长春市检察院召开法纪、经济、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各县、区院检察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强调在新的历史时期,法纪、经济、监所检察,一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端正思想路线,积极同违法乱纪做斗争。同时还研究了建立健全经济、法纪、监所检察机构,加强业务建设等问题。吕焕章副检察长作了总结并部署今后的工作任务。
  2月21日 中共长春市委批准成立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张介夫、刘汉仁、吴宝勋、吕焕章、王春太、冯鹏飞、金成玉、刘宝居、程进康等9人为委员,由张介夫检察长主持召开会议。
  4月7日 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制定《关于检察干部在审理案件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几条纪律的决定》。
  4月21日 召开整顿社会治安工作座谈会。各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总结了检察机关打击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经验,研究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的措施。吕焕章副检察长在会上讲了话。
  5月27日 张介夫检察长在长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6月9日 长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控告申诉工作的试行办法》。
  本月吴宝勋副检察长赴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理工作。
  8月26日 张介夫检察长向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了《关于1980年上半年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会上选举张介夫同志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经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命。
  9月 长春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了市机电公司电工仪表供应站董学增受贿案件。该犯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受贿21600余元。9月24日长春市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81年
  2月10日 张介夫检察长在中共长春市委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上,就检察系统今后要以刑事检察为重点,继续参加整顿社会治安,进一步加强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工作,作了中心发言。
  3月12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联合向各县、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发出《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几个问题的通知》。
  4月6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合召开长春市司法战线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长春市检察系统有4个处、科被评为先进集体,46名干警被评为先进个人。
  6月1日—4日 召开各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及审查批捕工作负责人会议,传达吉林省检察院批捕工作会议精神。讨论长春地区批捕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18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
  30日 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制定《关于自侦案件移送起诉问题的暂行规定》。
  7月14日 为了贯彻“两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春市检察院撰写《动员起来,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宣传提纲。发至长春地区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社队。
  7月25日 召开经济检察工作经验交流会,各县、区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及经济检察科负责人参加交流检察院重建以来经济检察工作的经验及存在问题,部署下半年经济检察工作。
  9月16日 召开地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会议。历时3天,各县、区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及控告申诉科长参加,传达最高检察院和吉林省检察院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讨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
  11月15 召开长春地区检察机关政治思想工作座谈会。
  12月6日 副检察长李森参加吉林省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会上就打击经济犯罪、扩大办案效果、搞好综合治理的问题发表了意见。
  1982年
  2月2日 李森、吕焕章副检察长到农安县检查打击经济领域重大犯罪案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帮助县检察院制定有效措施。
  16日 召开各县、区检察院检察长会议,传达吉林省检察院关于以整顿社会治安和严肃处理重大经济犯罪为中心的紧急通知。
  4月27日 中共长春市委在市体育馆召开打击经济犯罪公开处理大会。会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宣布对监守自盗、贪污13660元,但能投案自首,主动退赃,并揭发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阎庆文免予起诉。对有严重经济犯罪,狡猾抵赖,订立攻守同盟,隐匿罪证,嫁祸于人的王宝善、庄秀章2人依法逮捕。
  7月 吉林省暨长春市检察院共同在省直机关查处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其中5千元以上的重大贪污案件5件,处级以上干部3人。
  1983年
  2月11日 中共长春市委任命李森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党组书记。
  3月25日 长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成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3月26日 召开起诉工作座谈会,各县区检察院主管检察长、起诉科长参加,会上传达全国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交流工作经验,探讨改革问题。
  4月1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联合向各县、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下达《关于伤害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4月5日 李森代检察长在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报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会上选举李森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月7日 吉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任命李森为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
  6月3日 长春市检察院派1名处长、1名检察员,提前介入公安局对榆树县新立乡重大刑事犯罪集团的侦查、预审工作。经2个月的审查,对26名罪犯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有5名首犯、主犯被判处死刑。
  7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长春市检察院抽调5名干部,成立临时清案办公室,对检察机关历次政治运动免予起诉案件进行复查,对少数错案作了纠正,1986年12月清案结束。
  9月11日 在地质宫广场召开了长春地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第一次公判大会。会上,长春市检察院对35件案件97名案犯提起公诉。金城玉副检察长参加了会议并对刑场进行临场监督。
  10月11日 吉林省检察院向全省各级检察院转发了长春市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审查批捕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的初步意见》。认为:长春市检察院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及时调查,综合研究,提出了解决意见,这种精神值得提倡和学习。
  11月9日 长春市检察院决定从11月15日起,应由长春市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死刑(含死缓)案件,委托县、区检察院审查,并以长春市检察院名义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1月19日 长春市召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公开宣判大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26名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其中3名罪犯被判处死刑。
  1984年
  1月18日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第一战役第二仗在长春展开,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干警全力以赴。
  23日 应由市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死刑(含死缓)案件,委托县、区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决定撤销。
  3月10日 李森检察长在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28日 长春市检察院由4名正副检察长带队组织百余人4个队参加全市“文明礼貌月”法制宣传活动,设立登记台,结合案件宣讲法律知识,散发法律宣传单,接待市民提出的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
  5月1日 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按国家统一规定着装检察服。
  7月12日 召开长春地区经济检察工作会议,研究经济检察工作如何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形势。
  8月27日 李森检察长向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检察院检察工作情况。金成玉、王春太副检察长列席。
  9月7日 召开地区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落实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措施。
  10日 打击刑事犯罪第二战役第一仗于本日10时开始,李森检察长、胡海江、金成玉、王春太副检察长检查了宽城区检察院的行动情况。
  10月 李森检察长在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做了有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
  11月1日 经上级批准,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
  1985年
  1月15日 长春市检察院在双阳县召开经济检察工作会议,历时3天,贯彻体制改革精神,讨论全面开创1985年经济检察工作新局面,保卫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措施。
  19日—24日 吉林省检察院在九台县召开全省各市、分州院起诉处(科)长参加的深挖犯罪经验交流会。长春市检察院刑事检察二处以及九台、农安、德惠县检察院以及朝阳、二道河子区检察院在会上介绍经验。吉林省检察院索维东副检察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23日 召开各县、区检察长紧急会议,传达省、市政法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第二战役第二仗的具体部署。
  2月4日 经吉林省检察院批准,长春市检察院在交通局派驻第一个检察室。3月27日,在税务局派驻检察室。
  3月18日 召开各县、区检察院主管调研工作的检察长、调研室负责人会议,研究各县、区检察院建立调查研究机构及人员配备问题。
  5月27日 召开“综合治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长春市检察院刑事检察一处,九台县检察院等11个单位交流了运用检察职能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讨论了长春市检察院拟定的《关于综合治理工作试行方案》。
  6月 胡海江副检察长带队,组成城乡两个调查组,深入经济犯罪较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经过3个月的工作,向中共长春市委提出《长春地区党员经济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长春地区县(团)级党员干部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和《关于粮食系统经济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报告》。
  6月14日 吉林省检察院李向武检察长在长春检查了郊区、榆树、德惠、农安、九台、双阳等6个县、区检察院的工作,重点研究解决经济、法纪检察工作的有关问题。
  11月16日 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向市委汇报查处邓凤鸣特大诈骗案的情况。
  1986年
  1月6日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粮食局联合发出《处理民代国储粮中的问题和违法犯罪的意见》。
  1月13日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会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联合制定《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事部门工作联系暂行办法》。
  17日 李森检察长在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
  3月11日 召开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明确开展“两个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13日 召开法纪检察工作会议,历时2天。传达了全省法纪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舒兰县、九台县检察院秉公执法办好大、要案的经验。安排了1986年法纪检察工作任务。
  19日 李森检察长在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7日 长春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市蛋禽厂非法购销痘猪肉108吨,严重危害了人民身体健康的案件。厂长吴业茂、业务科长王革、防疫站主管医师迟建生等5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于7月3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7日 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长春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的先进单位。
  7月1日—3日 在双阳县召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现场会。会上,重点介绍了双阳县检察院排除阻力开展控告申诉工作的经验。
  7月29日—8月2日 召开县、区检察院检察长会议,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经济检察处(科)长、调研室主任参加了会议。传达了全国和省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以及省“经打”工作座谈会精神,决定把经济犯罪的嚣张气焰压下去。
  8月14日 经吉林省检察院批准,长春市检察院向机车厂、拖拉机厂、市农业银行等3个单位派驻检察室。12月13日,又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分行派驻检察室。
  10月14日 召开长春地区检察业务档案工作会议。
  11月1日 长春市检察院拟定了《关于技术侦查处职责范围和工作制度的规定》发至各县、区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实施。
  26日 长春市检察院新建办公大楼落成。
  12月11日 东北三省刑事检察起诉出庭横向联合活动在长春进行。
  16日 郑殿玉副检察长在吉林省检察机关刑侦技术工作现场会上,就加强刑侦技术工作实现检察手段现代化问题发言。会上印发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案例选编》12例。
  1987年
  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来长春市检察院视察工作。
  4月7日 经吉林省检察院批准,长春市检察院在邮电部长春电话设备厂派驻检察室。5月11日,在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派驻检察室。
  4月13日 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学习中纪委《立即刹住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的歪风》的通报。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做出四项决定:一是两级院要认真学习中纪委通报,把端正党风和纠正不正之风当做大事来抓;二是各单位要对去年以来用公款请客送礼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明知故犯、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三是精简会议;四是加强对干警进行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教育。
  5月3日 长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将《提请逮捕与批准工作联系制度》下发至各县、区检察院、公安分局。
  6月15日 长春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向各县、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各公安处、劳改支队、劳教所发出《关于打击处理扒窃犯罪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8月3日 长春市检察院与中共宽城区委在宽城区奋进乡马家村召开扶持乡镇企业现场会,宽城区检察院介绍了打治并举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经验。
  22日—25日 长春市检察院召开了县、区检察院检察长会议。传达全国第二次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和全省监所检察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推广了工作经验,找出了存在的问题,部署了对今后的工作。吉林省检察院赵登举副检察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
  9月10日 召开全体干警大会,郑殿玉副检察长作了开展“三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的动员报告,李振东副检察长传达了省检察院《关于1986年全省检察干警违法乱纪情况的通报》。
  10月20日 长春市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税务局联合制定《从1987年10月到明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斗争的行动方案》,24日中共长春市委批准了这一方案。
  1988年
  1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员王桂五来长春市检察院视察工作,重点了解检察机关的改革问题。
  2月24日 李森检察长赴北京参加全国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
  3月10日 长春市检察院向各县、区检察院下达有关做好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接待的通知。强调两级检察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接待人大代表持证视察
  17日 召开长春地区检察工作会议,传达全国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严打”的需要,成立“严打”统一行动指挥部,李森检察长任总指挥,高俊久、胡海江、李振东、郑殿玉副检察长任副总指挥。
  26日 长春市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向各县、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下达《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联合通知》。
  4月5日 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决定,长春市两级院所办理的各类案件的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书副本,逐件报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23日—28日 李森检察长,高俊久副检察长、张守金同志参加了中共长春市第七次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高俊久副检察长当选为市纪委委员。
  5月10日 长春市检察院提出《关于当前处理个体工商户偷税犯罪案件免诉数额标准的几点意见》。
  31日 长春市检察院下达《关于对伤害案件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前须上报市院的通知》。
  6月9日 中共长春市委书记吴亦侠、秘书长杨国勤到市检察院听取了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为生产力发展服务的汇报。吴亦侠对两级检察院运用检察职能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作法给予肯定,要求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
  13日—18日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可沐云副主任、法制委员会徐功勋主任,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李珍副主任等率领省、市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组,来长春市检察院对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李森检察长汇报了1987年—1988年一季度的全面工作情况,高俊久副检察长汇报了1987年—1988年一季度的执法情况。
  16日 长春市检察院向各县、区检察院发出德惠县检察院刑事检察二科副科长李晓伟徇私舞弊依法被逮捕情况的通报。
  7月30日—8月2日 长春市检察院召开各县、区院检察长会议,研究运用生产力标准指导检察工作的经验。
  8月7日 广州、沈阳、哈尔滨、大连、大庆、唐山、哲盟、通化、延边、吉林、长春等11个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汇集长春,讨论生产力标准问题以及怎样运用生产力标准指导检察工作问题。
  11日—18日 胡海江副检察长,在南湖宾馆参加全国打击偷税抗税犯罪工作会议。
  19日 李森检察长到南湖宾馆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副检察长召开的座谈会。
  21日 李森检察长到呼和浩特市参加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学讨论会。
  30日 在榆树县召开了长春地区派驻税务检察室主任会议,胡海江副检察长传达了全国查处偷抗税会议精神。榆树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介绍查处偷抗税的工作情况。
  9月15日 长春市检察院设立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与控告申诉处一套机构两个牌子。
  10月4日 长春市检察院与中共长春市委宣传部、司法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老龄问题委员会联合下达《实于学习宣传贯彻,〈吉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1月8日—9日 吉林省检察院慎克晟副检察长到长春市检察院了解举报工作情况,并在榆树、九台县检查工作。
  12月28日 郑殿玉副检察长到吉林省女犯监狱、吉林省长春劳改支队参加犯人减(加)刑大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