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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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5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调查研究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156-1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和检察机关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深入群众,不断进行的。调查研究的任务有四:一是调查研究敌情社情动向,分析阶级斗争态势,发挥信息情报作用;二是调查研究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发挥依法办案的指导作用;三是总结各项检察业务的新经验,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四是进行各种法律和法的理论研究,为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 调查研究 检察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市检察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和检察机关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深入群众,不断进行的。调查研究的任务有四:一是调查研究敌情社情动向,分析阶级斗争态势,发挥信息情报作用;二是调查研究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发挥依法办案的指导作用;三是总结各项检察业务的新经验,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四是进行各种法律和法的理论研究,为立法提出建议。1950年,检察署初建时,在办公室秘书科有一人兼司调查研究工作。1953年,改为专职调研员。1954年在办公室内设立了调查研究科,定编2人。1966年,增加到4人。这个阶段,由于长春市检察院人员少,任务重,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是各个时期工作的总结报告,了解敌情社情,选择典型案例,交流检察工作经验等。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以后,很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在办公室设立了调查研究科,定编4人,至1983年底增加到7人。各县、区检察院虽没有专门调查研究机构,但都在办公室内配备专职调查研究人员。1984年,为了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长春市检察院成立调查研究室(处级),除了完成本身的调研任务以外,还负责对长春市检察院各业务处以及县、区检察院调查研究工作予以指导,定编10人。1985年各县、区检察院也相继设立了调查研究室。到1988年底,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配备了35名调查研究人员。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调查研究队伍基本形成,在各个检察业务活动中,正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1978年到1988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紧紧围绕党和检察机关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深入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围绕着“两打”这个中心任务,调查研究“两法”实施后,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打”中遇到的新的政策和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中创造的新经验。采取的方法是:1.领导提出课题与调查人员自选课题相结合。既体现领导意图,又体现个人理论志趣,充分调动了调查研究人员的积极性;2.学术研究与调查报告、经验总结、政策研究相结合,开拓了调查研究的领域;3.调研人员与业务人员相结合,扩大了调查研究队伍,壮大了调查研究力量;4.宏观调查研究与微观调查研究相结合,既把握了大方向,又不放过细小问题;5.总结经验与抓苗头性问题相结合,努力为现实工作服务;6.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既是指导原则,也是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路子,力求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一步。
  10年来,调查研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已经不是过去的秘书班底,正朝着科学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两级检察机关撰写出各类调研材料和理论文章2205篇。其中,1131篇被中央、省、市及有关部门采用。可以说,调查研究工作履行了它的基本职责,发挥了它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经常调查研究敌情社情动向,掌握犯罪规律,为领导提供有关信息。1979年—1980年,长春地区农村盗窃大牲畜的案件急剧增加,针对这一问题,调查研究人员深入农村,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了调查报告,分析了盗窃大牲畜犯罪活动的原因、特点,提出了可行的防范措施,受到上级和有关部门重视。长春市政府、市农办分别向有关部门转发了这个报告。1980年初,杀人案件突出,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甚至在社会上造成轰动和不安。于是,调查人员深入发案率高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杀人案件的特点、原因、动机、作案手段,并指出了打击和防范的措施,进而写出《从“打”、“防”结合上制止凶杀犯罪》的文章,用简报发往各县、区检察院。1985年,调查研究有了较突出的贡献,上半年两级检察院共写出调查报告27篇。其中,《城镇基建队伍违法犯罪的调查》、《关于农行系统犯罪的调查》、《倒卖大牲畜案件的调查》、《当前党员经济犯罪情况的调查》、《关于长春地区县团级干部犯罪情况的调查》,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已被中共长春市委转发。1985年1—8月,交通肇事案件发生较多,调查研究室抽出一定人力,对已发生的22起重大和较大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调查了解,分析了肇事的特点、原因,写出了《车祸为什么有增无减》发至各有关单位,引起了重视,交通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上述调查研究提供的信息和建议,推动了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工作。
  二、调查研究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发挥依法办案的指导作用。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在执行“两法”过程中,由于对具体条文理解不一致,在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统一认识,进而写出《关于实施“两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逐级上报,获得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视。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问题,由于主动协商,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具体管辖范围及有关问题》,经中共长春市委同意,印发各县、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共同执行。1982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了22名干部,深入各县、区检察院,研究并解决斗争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取得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动权,在此基础上,写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审查批捕工作中遇到一些政策性问题的初步意见》,被吉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到全省及全国各级检察院。1982年,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开始时,因为这是新问题,经验少,于是由主管检察长带领一些同志,深入经济犯罪较多的农安县,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出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同经济犯罪做斗争的经验,研究解决斗争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写出《关于查处经济案件的几个问题和初步意见》、《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值得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上报吉林省检察院。省检察院用简报转发到全省各级检察院,同时在农安县召开了长春地区打击经济犯罪现场会,从而推动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1983—1984年,在“两打”斗争中写出调查报告和政策性意见共11份,在《关于如何认定流窜犯罪的几点意见》中,揭示了这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指出了严厉打击的必要性,并对这类犯罪的特点及认定方法作了详细的说明,对两级检察院依法办案有很大的指导作用。1986年—1988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产生了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法律和政策进行斗争,遇到了较多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写出了《关于当前打击经济犯罪中遇到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的意见》、《对适用两高〈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遇到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探讨》以及《关于当前处理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犯罪的几点意见》等,对当前出现的新型贪污、挪用公款、利用合同诈骗等犯罪如何适用法律政策提出了较有价值的意见,为领导机关制定政策法律提供了参考意见,对长春地区两级检察院处理这类案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总结各项检察业务的新经验,推动检察工作的工展。1980年—1988年,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仅1987年一1988年两年,总结检察业务的新经验就写出204篇文章,通过简报、会议等形式,在长春市检察干警中广泛交流,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开展。1984年,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第一战役期间,及时总结了宽城区检察院打击犯罪起诉工作完成的快、措施比较好的经验,总结了二道河子区检察院精心指导办案在准字上下功夫和分析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的经验,印发到各县、区检察院,上报吉林省检察院。省检察院认为宽城区检察院的经验很好,对全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有指导意义,因而在省检察院第10期简报上转发。1984年,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对农村侵害“两户一体”合法权益情况进行调查,写出了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在县、区委书记会议上转发了这个调查报告,引起了各县的重视,保护了农村“两户一体”的正常发展。1985年,对长春地区经济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就当前经济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当前经济犯罪为什么有增无减,以及打击破坏“两户一体”犯罪的经验,提出了调查报告。仅1985年上半年,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在“两打”斗争中共写出这类经验43份,其中29份被中共长春市委、吉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1987年总结了农安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六清”“三三制”的经验。“六清”,即被告人犯罪事实清;被告人身份清;被告人责任年龄清;共同犯罪责任清;赃物赃款缴退清;案件来龙去脉清。“三三制”,即三要:阅卷要细;审讯要透;查证要明。三对照:供与供对照;供与证对照;证与证对照。三不放过:不放过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放过与案件有牵连的事;不放过案件中的疑点。并在农安县召开了全地区审查起诉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对保证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开展法学理论研究,配合在职干警学习。1983年,长春市检察院经请示中共长春市委同意,创办了《检察业务学习》、《检察业务研究》等内部刊物。其中,辟有“政策研究”、“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经验交流”、“文摘选登”、“学术动态”等栏目。开始是打字油印,1987年改为铅印。这些内部刊物的发行,拓宽了调查研究的视野,不断创造了调查研究成果。仅1986年—1988年,共刊载长春市两级检察院《简报》102期、《信息》113条、学术论文662篇、法制宣传稿件633份。为《法制报》、电台采用87篇,吉林省检察院法律理论研讨会提供论文24篇,被录用14篇,有8篇收入论文集中。在郑州召开的14城市检察理论研讨会上,发表的《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行政诉讼初探》两篇论文,为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适当扩大监督范围、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进行了论证,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纳入监督范围做了一定的舆论准备。在杭州召开的14城市理论研讨会上,又发表了《试论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充分论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充为普遍监督。因而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做了理论准备。在东北、内蒙三省一区检察理论研讨会上,从理论上阐述了承包企业中贪污犯罪的构成,这对如何认定承包中的贪污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由于改革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活动,给司法工作提出了法人能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新课题。研究室集中人力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写出了《法人犯罪的研究》、《法人犯罪主体初探》等篇论文,对法人犯罪的构成及其处罚原则做了一些理论上的探讨。此外,还在吉林省检察学会年会上提出《略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几个问题》、《关于承包经营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等论文。参加全国诉讼法学会学术理论会,又提交了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与此同时,组织全院干警,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草案)》、《长春市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暂行规定(草案)》、《吉林省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条例(草案)》、《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惩治走私罪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两个补充规定的说明(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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