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查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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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查处控告申诉案件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140-14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查处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长春市检察院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长春市检察机关查处申诉案件,除了坚持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还要遵守一些特定的原则。
关键词: 控告申诉 案件 长春市

内容

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长春市检察院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长春市检察机关查处申诉案件,除了坚持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还要遵守一些特定的原则。既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的稳定性,又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纠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实行全面审查,既纠正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又纠正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长春市检察署创建初期,因组织机构尚未健全,虽受理控告申诉案件,但自行办理的为数不多,仅限于重大明显的冤、假、错案、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起初,处理控告、申诉案件,一般按照1953年长春市检察署拟发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决定》中有关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归口”承担,处理方法和步聚,基本是:审查控告申诉材料,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调阅卷宗,核对事实和证据;核对适用政策法律是否准确;就案复查;结论处理。
  1953年长春市检察署,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受理并复查了一些重大的控告、申诉案件。如复查于德水、于德元所谓反革命一案,当时在群众中反响很大。此案是坏分子邢福元等乘镇反之机,纠合落后分子联名诬告于德水等有血债,被长春县公安局逮捕,后判于德水死刑,判于德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德水、于德元不服判决,一再申诉。经长春市检察署及时复查,查明确属诬告陷害,当即建议法院纠正,有效地避免了错杀无辜。同时,依法惩处了挟嫌诬告的犯罪分子。
  1955年,长春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机构得到加强,人员逐渐调配,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有所进展。
  1956年,长春市检察院受理并复查了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工人于爱英的申诉。经查于在1955年患了精神病,曾在几个医院治疗,9月该厂一名工人检举于有偷窃行为,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被点名批评,因检举不实,一气之下病情加重,自此神智不清,一时拿走了职工的衣物,公安分局就此将于逮捕。于在拘留中经过诊断确认患有精神分裂症,而法院仍以盗窃罪判了徒刑,但因病不能执行。释放后,于爱英流落街头,在昏迷中遭到强奸,群众很有意见。长春市检察院经认真复查,向原判法院提出建议撤销了原判,还责成于所在厂给予看护和治疗,使于爱英一家深受感动,厂内外群众也都很满意。
  1962年,不服逮捕、判刑、管制和劳动教养等申诉案件较多,检察机关自查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1963年平反冤、假、错案5件。
  1964年,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控告检举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违法犯罪达227件;不服逮捕、判刑、管制等处分的143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机关陷于瘫痪,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也被迫中断。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以后,遵照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在“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指引下,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工作中,一直注重抓了彻底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长春市检察院及时作出规定,办理以下控告、申诉案件:
  (一)经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的申诉案件;
  (二)经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判刑不服,上诉经审后仍不服的申诉案件;
  (三)经检察机关决定作其它处理(如免予起诉、不起诉等)的申诉或控告案件;
  (四)控告国家机关或企事业、集体单位干部严重违法乱纪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申诉、控告案件;
  (五)不服下级检察机关处理的申诉控告案件;
  (六)控告检举检察机关不依法办事或检察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
  (七)党委和上级院交办的案件。
  鉴于重建初期的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控告申诉案件情况又复杂,难度较大,所以在办案方法上,要求采取联合办案,其形式有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办,各业务处之间协同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办,这些办法,有力于通力合作,又能互相制约。1979年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全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088件,其中不服判刑、逮捕而申诉的较为突出,而且大部是现实问题。
  1980年6月,长春市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控告、申诉工作试行办法》,两级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科)进一步明确了自办案件的范围和职责分工,主要规定受理以下几种案件:
  (一)不服本院各业务处(科)处理,经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后不服同级法院判决,经法院复查驳回的案件;
  (三)不服同级公安局复查处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四)不服下级检察院驳回的申诉案件;
  (五)党委、人大常委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查处的控告、申诉案件;
  (七)协助外地检察院查处有关控告、申诉案件。
  同时,还规定检察机关查办控告、检举犯罪案件的一些规章制度及法律程序。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检察长批示后,转业务处(科)处理,并建立了制作“复查报告”、“抗诉书”、“要求改正建议书”、“驳回申诉通知书”、“复查决定书”、“催办案件登记、”“催办单”、“结案登记”等一整套程序制度,使全地区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完善。此后,两级检察院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出现了新的局面,受案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控告、检举案件上升,申诉案件下降,1980年比1979年,控告、检举案件上升一倍,申诉案件下降25%。从信访接待情况看,控告检举案件1979年是27%,1980年是43%;申诉案件1979年是43%,1980年是30%。申诉历史遗留问题下降,现实问题大幅度上升,1979年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诉占申诉总数90%,1980年下降到65%。在控告申诉案件中,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的控告检举占相当比重,如法纪、经济案件1980年比1979年上升一倍,申诉案件属于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免予起诉以及漏诉的案件有所增多。申诉案件中重复申诉也较多。这些情况表明,主要是《两法》实施后,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加强,日趋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自己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重建后的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各项检察业务,充分显示出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1981年,查处控告、申诉案件的受案量持续上升。当年,长春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地区检察系统控告、申诉工作会议,讨论贯彻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总结了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经验,部署了下步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198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控告、申诉案件大幅度上升,突出的是检举控告严重经济犯罪的案件增多。如长春市南关区净月乡社员于荣生到长春市检察院控告检举队长单成喜,横行乡里,报复陷害检举人,大量贪污犯罪的情况,经长春市检察院查明单成喜确实贪污12860元,经起诉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1983年,长春市检察院根据吉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强调提出要紧紧围绕“两打”斗争,突出查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防漏、纠错、打击犯罪,并提出要注意防止矛盾激化,做好过细工作,把工作做到实处。
  1984年,长春市检察院受理九台县卡伦镇郊三队社员赵××及其女儿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访,控告本队社员赵利于1983年5月将其女儿强奸。1984年3月九台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难以认定”为由,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决定。上访人不服,要求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处理此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查,及时纠正了九台县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以强奸罪追究了被告人赵利的刑事责任,起诉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10年徒刑,防止了一起漏案。
  1985年,长春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地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会议,继续贯彻围绕“两打”斗争,保卫经济体制政策,以办案为重点全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全年两级检察院积极查处控告申诉案件87件,通过清案复查验收纠正冤、假、错案21件,发挥了防漏、防错作用。
  1986年7月,长春市检察院在双阳县召开了全地区控告申诉工作现场会,介绍了双阳、朝阳等县区检察院办案经验:走出机关,深入基层,带案下访,巡回办案,直接受案。两级检察院这一年共办“五类”案件168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36件,追查漏案19件,平反冤、假、错案17件,查办经济犯罪案件53件,追究刑事责任16件,挽回经济损失百余万元,收缴赃款40多万元。
  1987年,长春市检察院贯彻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会议,按《细则》规定,坚持归口办案,着重抓了“两不一免”案件(即不捕,不诉,免予起诉)和刑满释放再申诉案件以及上级党委交办的案件。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84件,其中追究漏案8件,平反纠正23件。年内,在全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长春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作了题为《尽职尽责精心办好申诉案件》的经验介绍。
  1988年,在全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打开了新局面,两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更加主动,全年两级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870件,其中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提供刑事犯罪线索238件,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提供经济犯罪线索273件,受追究的129件,全年结案136件,占所承办查处控告、申诉案件138件的98.6%,其中长春市检察院自办30件,年终评比中,在吉林省检察机关名列前茅,表明长春市两级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都有长足的进展。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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