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接待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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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5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接待来信来访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6
页码: 134-13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1年至1988年长春市控告申诉接待来信来访的情况。
关键词: 来信来访 控告申诉 长春市

内容

1951年,长春市检察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的决定》,开展了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当时由于检察机关刚刚成立,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加上主要精力集中于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参加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及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对人民来信来访,除重大案件线索外,多转给有关部门处理。
  1953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拟发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决定》,初步明确检察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原则、范围、方法、要求。《决定》中规定:“凡检举揭发公安、司法机关非法逮捕、判刑不当以及贪赃枉法、循私舞弊、刑讯逼供者移送一科处理;凡检举揭发工矿企业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贪污浪费以致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违法行为,须受刑事处分者移送二科处理;凡检举揭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公务人员之贪污、渎职违法乱纪,欺压人民、包庇坏人和严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反政府法令,以致造成群众严重损失以及全市国民各种违法行为,须受刑事处分者,移送三科处理;凡属情节严重、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应与有关部门互相联系协商处理。”并要求“凡由本署处理者,一般应于十日内处理结束,延期需请示批准后方行”。还规定按月向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来信来访登记表,每半月与有关部门交换查对一次。当时,配合“镇反”和“三反”、“五反”各项运动,主要是受理检举反革命、匪特、反动会道门和刑事犯罪案件;受理检举国家公务人员贪污、盗窃、侵犯人权、打击报复案件;受理检举不法工商业者,施放“五毒”案件;受理检举侵吞、隐匿敌伪财产以及控告司法干警徇私舞弊、非法拘捕等违法犯罪案件。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长春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依法逐步开展,职能作用日益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作用也逐渐有所了解,人民来信来访明显增多。这一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771件,比1954年增加29.3%。为了适应工作开展,长春市检察院按照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收转群众信件的程序规定》,补充和完善了来信的转办、催办等工作制度,并在较大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试行发展了“检察通讯员”,密切了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勾通情况,灵活了耳目,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开通了信访工作的渠道。1956年,长春市检察院试行了《检察员轮流接待制》,强化了信访接待工作力量,更直接地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以及国家政策法令,群众增强了对检察机关、对国家政策法令信任感,来信来访几乎全部是直接投诉。
  1957年,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发表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呈大幅度上升,突出反映出有些已判决的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对原处理结论不服,纷纷提出申诉,但经过了解和复查,属于判处、结论不当的极少,个别人是借机企图翻案。
  1958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制订了《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翌年设置了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由于“左”的思想冲击,检察机关被并减,检察职能被削弱,信访工作也因之受挫,来信来访大幅度下降。1960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9件。
  196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研究,总结了1958年至1962年这一时期的经验教训,相继恢复了各级检察机关的机构,逐步完善了职能作用。信访工作,出现了转机,加之,当时正值贯彻农业六十条和工业七十条以及进行整党整社,方方面面,暴露的问题较多,来信来访,大部分是揭发检举地、富、反、坏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抗拒改造、又违法犯罪以及个别基层干部违法乱纪、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直至1964年,全地区受理来信来访趋向回升。正当工作重新起步,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恢复的时候,又遭受到“文化大革命”十年破坏,信访工作随着检察机关被“彻底砸烂”而中断。
  1978年11月,检察机关重建,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开展,信访接待工作得到恢复,到1980年末,全地区配备了23名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干部。长春市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先由办公室兼管,不久设立了控告申诉处,县、区检察院相继设立了控告申诉科或信访接待室,承担信访接待工作。接着,长春市检察院通过下发《关于控告申诉工作的试行办法》,明确受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控告、申诉、检举、自首等案件,惩处违法犯罪,纠正冤、假、错案,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行法律监督职能;明确了来信来访、申诉控告受案、移送、转办、催办等项程序;明确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县、区检察院的信访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必要时须协助基层检察院查处信访案件。
  1981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有五个县、区检察院参加的信访工作座谈会,又先后到九台、榆树、双阳、德惠等县检察院共同调查研究,分析了信访工作趋势,推动了信访接待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在吉林省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上,长春市检察院就信访工作中怎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的问题,介绍了经验。主要是积极主动,不推不拖,抓住苗头,过细工作,对症下药,协同解决,坚持回访,巩固成果。
  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随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了大量人民群众揭发检举经济犯罪的案件。1983年,根据吉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座谈会的精神,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把信访工作的重点,紧紧投放在围绕“两打”斗争,突出抓重大控告、申诉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的防漏纠错,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要求切实做好矛盾转化工作。一些县、区检察院开始扭转过去“坐堂受案,只转不办”的作风,结合办案,协同有关部门搞好综合治理工作。1984年2月,长春133厂女工杨某到长春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上访,杨某自诉,其丈夫宋某在天津工作,夫妻长期两地生活。1981年宋某收到一封“二十四车间群声”的匿名信。信中诽谤杨某有生活作风问题。由此,导致夫妇关系严重恶化,直至闹离婚的严重后果。杨某要求检察机关查清诽谤之人,给予严肃处理。长春市检察院会同宽城区检察院,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查清了写信人,并使之受到了法律制裁。为被诽谤人杨某恢复了名誉,在群众中挽回了影响。同时还细致地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宋、杨夫妇消除误解,使已经破裂的夫妻关系重归于好,防止了矛盾激化。结案后检察机关又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杨某调到了天津工作,解决了他们多年两地分居的问题。夫妻二人激动的说:“感谢党和政府,是人民检察机关救了我们一家。”
  1985年,在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推动下,长春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信访接待工作机制,实行了“分级负责,归口办案”。通过自办、转办、指导办、联合办等方法,做到了“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明确了信访工作的“职、责、权”,层层负责制。使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大大地迈进了一步。
  1987年,长春市检察院认真贯彻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按《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研讨了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从组织上做了充实和调整,工作更加深入和扎实。两级检察院全面落实了检察长公开接待日,接待上访,批阅重要信访案件,直接听取群众呼声,体察民情,掌握了信访动向。同时,长春市检察院坚持面向基层,通过指导办、联合办,推动县、区检察院普遍建立了接待网点。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远离市区十多公里的奋进乡,制定了联系制度,确定了联系人,互通情况,定期走访,开辟了案源,把信访工作中揭示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及时交付处理。
  在广泛开展文明办案,大力提倡礼貌接待活动中,总结推广了长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两先、六要”的经验,即接待来访人员先让坐、先倒水,接待要热心,听取陈述要耐心,答复问题要准确,审查来信要细心,转办信件要及时,处理问题要慎重。
  1988年是贯彻《细则》的第二年,也是两级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取得丰收的一年,受案明显增多,全年两级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来访人员、批阅信件也大为增加,并写出200余份专题调研材料和信息综合分析,被吉林省检察院、中共长春市委、省市新闻单位采用、转载达百余份。由于工作优异,成绩显著,在全省检察系统岗位目标管理竞赛评比中,长春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工作连续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1987年度、1988年度先进集体。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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