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
唯一号: | 070120020220003049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对在押犯又犯罪的检察 |
分类号: | D926.32 |
页数: | 4 |
页码: | 124-127 |
摘要: |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对在押犯又犯罪检察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规定,始终把打击劳改犯中的又犯罪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对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的案件,也予以处理。 |
关键词: | 在押犯 检察 长春市 |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