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在押犯又犯罪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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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4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对在押犯又犯罪的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124-12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对在押犯又犯罪检察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规定,始终把打击劳改犯中的又犯罪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对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的案件,也予以处理。
关键词: 在押犯 检察 长春市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规定,始终把打击劳改犯中的又犯罪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对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的案件,也予以处理。
  1955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发出《监所、劳改机关监督工作试行办法》。当年,长春市检察院开始办理罪犯服刑期间抗拒改造又犯罪案件。改造与反改造,历来是狱内斗争的焦点,到1957年尤为突出。这一年,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借中国共产党整风之机,向党向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发起进攻。狱内关押的反动势力,遥相呼应,反改造又犯罪活动嚣张一时。为了治服犯罪,打击反改造气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会同公安、劳改部门对吉林省第一监狱、第三监狱、吉林省第一、九、十劳改支队在押犯又犯罪活动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押犯抗拒改造又犯罪的主要表现是:
  (一)组织反革命集团公开活动。第一劳改支队发现反动阴谋集团一起,第三监狱发现反革命集团二起。第三监狱以反革命罪犯杜少萱、隋宝成(均为犯医)为首的反革命集团5人,在监内大肆攻击管教干部和犯人积极分子委员会,叫嚣“医务执政”、“取消管教”、“用技术代替管教”。反革命分子梁世焕(美国间谍,反动神父),网罗7名罪犯,内外勾结,与长春、哈尔滨等地反动教徒勾结呼应,进行反动活动。反革命分子刘静民扬言:“搞司法的干部都应下台,该杀的杀,该关的关”。反革命分子皮中柱纠合一股罪犯,暗中打气,他说:“不要丧气,顶多到60年三次世界大战就得爆发”,提出“要在组织上拢络落后,战略上打击进步,促使暴乱,配合右派分子进攻”。
  (二)制造事故,破坏生产。第一监狱反革命杀人犯李春珍(无期徒刑)制造生产事故40多起,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00多元。
  (三)坚持反动立场,顽固抗拒改造。第一监狱有6、7名无期徒刑或死缓罪犯公然闹监要求枪决。一贯道头子张殿文在监内吃斋念佛,还给管教干部写条子说:“我的思想较坏,不能改造,也拒绝改造,政府将我粉身碎骨也不能改变信一贯道”。反革命罪犯刘天云说:“头可断,血可流,志不屈,到任何时候不能戴投降帽子”。还有的阴谋组织越狱。对这些又犯罪活动,长春市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都及时地予以打击。
  1958年,我国进入“大跃进”年代,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改检察会议指出,劳改检察工作“主要是配合劳改部门的生产大跃进,进一步促进犯人的思想改造,打击罪犯破坏活动、组织暴动、越狱逃跑、行凶报复等犯罪行为,特别是要注意世界局势紧张以来犯人的思想动态”。长春市检察院为了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及时发现犯罪,就地办案,分别对驻长的省市劳改监管场所派出了常驻检察员。1959年,长春市检察院积极主动会同第一监狱,及时打击了反革命罪犯明晶朴预谋暴乱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明犯,入监后,反动气焰并未收敛,纠集反革命和刑事犯罪重刑犯,组织“民族党”,印刷“良心报”,策划打死管教人员,越狱进山,继续与人民为敌。长春市检察院查明后,及时起诉,给予严厉打击。这一年仅上半年就起诉加刑33件,打击了在押罪犯的反动气焰。1960年以后,在押罪犯趁我国暂时困难时期,大肆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在监管场所反改造又犯罪活动十分突出,竟然阴谋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和逃跑集团。当时,仅就5个监、队统计,就发现13个反革命暴乱和逃跑集团,北郊劳动教养大队发现3个逃跑集团。1961年发生58起逃跑事件,比上年增加一倍。反革命罪犯公然叫嚣,“杀出一条血路”,“打死看守,夺走枪支,从北朝鲜到南朝鲜再投奔台湾”。与此同时,书写反标、造谣诬蔑、破坏生产、强奸要奸、行凶盗窃、诈骗贪污等监内犯罪大有增加。1963年,受理劳改加刑案件46件,经审查起诉27件。
  监、改场所又犯罪的特点,一个是刑满就业分子重新犯罪居多,60%是又犯盗窃犯罪;而反革命又犯罪尤为突出,占受案总数67.4%;起诉加刑案件中属于保外就医又犯罪占17.3%,大部分是奸淫妇女、盗窃罪。另一个特点,是加刑罪犯多为重罪刑期长的,原判5年以上的占86%,曾经加过刑的占28.3%,反映出改造与反改造复杂性。
  长春市检察院为了严厉打击又犯罪,明确划分了政策界限:
  (一)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与摘抄古今杂志、书刊,借以发泻反动思想感情的区别开来;
  (二)组织反革命集团暴乱与互相吹捧和流露反动思想情绪的区别开来;
  (三)有意破坏生产与技术不高、没有生产操作经验或由于马虎大意造成生产事故区别开来;
  (四)进行反革命造谣诬蔑和在讨论会上暴露反动思想或说了些错话区别开来;
  (五)一贯或大量进行盗窃活动与小偷小摸行为区别开来;
  (六)报复行凶与犯人之间斗殴造成伤害的区别开来;
  (七)抗拒改造煽动罢工闹事与劳动消极违反监规纪律不服管教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开来;
  (八)逃跑与有逃跑思想的区别开来;
  (九)采取威胁或暴力强行要奸与互相㚻奸的区别开来;
  (十)阴谋拉拢贿赂行政干警人员贪赃枉法与干警人员自行强索而知情不举的区别开来。
  当时,明确主要是打击前者,对后者则建议劳改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作其他处理。
  1978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后,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劳改、劳教工作的干扰和破坏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劳改、劳教人员拉帮结伙,哄监闹事,甚至行凶杀人,有的传授犯罪方法、教唆犯罪。为维护监、改场所正常管理秩序,协同监狱、劳改部门着重打击了牢头狱霸,整顿了监规,开展了在押罪犯的认罪服法教育。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受案范围和打击的主要对象:
  (一)组织逃跑和煽动逃跑、暴乱的首犯、主犯或者是多次逃跑、暴力逃跑后重新犯罪的;
  (二)组织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和拉帮结伙,横行霸道的“牢头狱霸”;
  (三)行凶杀人、伤人的;
  (四)抢夺干警枪支的;
  (五)攻击诬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反革命集团,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
  (六)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长春市检察院在办理劳改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又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审查案卷材料。1983年,受理起诉加刑34件,决定起诉25件;劳教部门报捕17人,批准逮捕16人。1984年,受理起诉加刑167件,172人,决定起诉100件,103人;受理劳教部门报捕12人,批准逮捕2人,起诉加刑的又犯罪分子,有的被判处了死刑。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长会同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司法局长深入监、改场所,多次作了法制宣传报告,促使在押罪犯认罪服法。同时,长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还派员深入到第一、二劳改支队开展政治攻势。仅两个月期间,就有594人坦白交待余罪1168起,有585人次揭发检举犯罪线索1423件,其中重大线索218件,有力的配合了社会上的深挖犯罪,对在押罪犯又犯罪也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
  1985年3月,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长春地区监、改场所连续发生的越狱逃跑、畏罪自杀、男女罪犯通奸等重大案件进行了检查,及时处理了密谋杀害我管教干部,妄图抢夺枪支再扒警服,伪装后越狱逃跑等恶性暴乱事件多起,全年两级检察院受理起诉加刑52件、68人,经审查起诉39件、54人,有力地打击了狱内又犯罪活动。
  1987年和1988年两年间,经过社会上的“严打”和监内、劳教场所抓紧了对又犯罪案件的处理,尤其有重点地打击了牢头狱霸,又犯罪活动趋于沉降。1987年受理两劳人员又犯罪案件44件,起诉加刑35件,批准逮捕7人,1988年受案33件,全部起诉加刑,继续有力地打击了狱内又犯罪活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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