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监管改造场所活动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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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4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对监管改造场所活动的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121-12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管改造场所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依照国家法律,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场(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以及劳动教养场所收押、监管、教育改造和释放被监管人等日常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通过检察监督纠正违法,以保证国家法律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 监管改造场所 检察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管改造场所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依照国家法律,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场(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以及劳动教养场所收押、监管、教育改造和释放被监管人等日常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通过检察监督纠正违法,以保证国家法律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正确实施。
  对监狱、劳改机关、看守所、劳教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法律监督职能。这项工作,有时由检察机关自行办理,多数是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进行。1951年3月以前,一些监狱片面强调教育改造和民主管理,提倡组织犯人“自治会”,甚至自立《功过条例及奖惩办法》,自行制定“立大功减刑十分之一,立小功减刑三十分之一”等奖惩办法;犯人成立“互助组”,让犯人管犯人,犯人规劝犯人;搞所谓打开监狱门,面向大自然,只强调生产营利,而忽视人的思想改造。就此方向性的问题,长春市检察署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后,及时提出建议并加以纠正。
  1957年8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检查长春第一劳改队执法情况时,发现该队长期积压大量揭发检举和坦白交待材料,既不处理又未转走,影响了及时打击犯罪。如在押犯王国潘系根据军统特务的历史罪恶逮捕判刑的,但据外地知情人检举,王国潘在解放后,曾潜伏在河北省峰峰煤矿,并去香港与国民党特务组织取得联系,潜回大陆以当教员为掩护,继续发展特务组织,搞情报活动。对此重大现行反革命活动检举材料也竟然未加重视。
  这年,长春市检察院又对第一监狱执法情况进了检查,发现积压揭发、检举、坦白交待材料达1097件,仅从85件外地揭发在押犯余罪材料中,有血债、民愤的反革命罪行材料就达57件。在押犯恶霸地主王善元,于1956年坦白交待埋藏地下的4000块银元,却未引起重视。长春市检察院检查发现后,公安部门去起赃时,只挖出550块。对这些问题,吉林省及长春市检察院都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
  1959年8、9月间,长春市检察院对市公安局劳动教养所、吉林省榆树县、德惠县劳改农场的教养分子改造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执行政策和斗争策略上存在如下问题:
  (一)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反革命造谣煽动与有一般反动思想或不满言论区分不清;故意破坏与一般过失造成的事故区分不清;流窜犯与盲流区分不清;惯盗惯窃与小偷小摸区分不清;投机倒把与少量倒买倒卖区分不清。地主家庭出身的农民周××,28岁,在劳动中曾不服从生产队长派活儿,外出时未请假,深翻地时他翻的浅,在1957年说过:“马瘦了才好呢,走路轻快”,“妇女没用,我干一气顶他们干一天”,于是以“抗拒改造、造谣”将其收容教养。
  (二)档案材料与审批手续不完备。有的仅有教养呈批表和教养分子《交心材料》,没有证明材料和询问、讯问笔录,有的呈批表尚无领导批示,有的未盖公章。
  (三)管教方法不当。利用反革命分子和表现不好的教养分子当管教组长、收容班长。表现不好的盗窃分子夏德洪,在当收容班长期间,勒索财物,多次要奸被收容的少年。
  经检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纠正的意见。
  1962年4月,长春市检察院深入铁北劳改支队,对反革命、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坏分子非正常死亡情况进行了检察。该支队共有犯人2240名,病犯507名,占总数24%。其中,已入院307名,危重患者77名,第一季度死亡33名。经查明,属于年老体衰久治不愈而死亡占56%;因误诊造成死亡占22%;因技术不高、医疗设备缺乏或急性病诊治困难造成死亡占22%,死亡犯人比例严重超过在押犯人0.5%的规定。长春市检察院经与支队领导研究,及时改善了犯人的生活管理条件,加强了对传染病、多发病防治措施,对犯人施行了健康状况普查,调整了医疗力量,缓解了病犯骤增情况。
  1980年5月,长春市检察院对黑嘴子监狱(病监)进行了检察,监狱的门诊、病房、处置室、伙房、仓库等部位,被20多名犯医所把持,他们横行无忌,虐待甚至迫害犯人,而监管人员放松管理。检察后,监狱党委立即调整了管理干部,派得力干部到病监工作,将表现坏的有违法问题的犯医投入基建队劳改,病犯治病一律交行政医务人员诊治,增加了看守,制定了10项改正措施。
  对羁押人犯时限的监督,始终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坚持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长春市检察院于1962年1月15日,会同长春市公安局预审处、看守所对羁押的人犯时限进行了检查,发现403名人犯中有51名久押未决,有的关押长达3年之久。长期蹲监得不到劳动改造,不少犯人身染重病。在长春监狱,同样发现不少犯人不能正常投入劳动改造,由于办案拖拉,执法不严,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侵犯了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对此,立即提出纠正。1986年,在检察工作中,发现长春市公安局看守所有6名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超法定时限的人犯,超时限最长的461天,最短的67天。就这一问题向中共长春市委政法委做了报告,并建议原审法院立即安排人员审理。
  在对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执法情况检查中,也发现少数监管干部利用职权,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1980年,长春市检察院与郊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对郊区公安分局收容所严重违法乱纪打死收容人员薛金龙事件进行联合检察。查明管教人员亲自动手和指使收容人员“二管教”,对收审人员施以残酷肉刑达20多种,使用刑具几十件,一些收审人员,挺刑不过,编造假案,给工作带来很大损失。他们还擅自扩大收审范围,随意安上罪名,久收不结,在收容所内大搞低级下流“娱乐”。联合检查组提出检察建议:
  (一)对已经依法逮捕的原收审人员打伤人、打死人的凶手,依法从严惩办;对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造成一些收容人员致伤、致死负有直接责任的管教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该所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恶果,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三)建议对全地区收容所进行一次彻底地检查、整顿,纠正一切违法乱纪问题。
  1984年至1987年间,先后在长春劳改队、吉林省女犯监狱等监管、劳动教养场所,多次对监管干部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进行检查。长春劳改队管教干部郭长明、栾忠等人,在1984年8月多次对犯人刘军用警棍打两臂和臀部、腿部、腹部,以致刘军伤势严重,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依法追究了郭长明等人的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长春劳改队管教员石同武,以诱骗、恫吓、要挟等手段,将探监的女青年用酒灌醉后,在饭店小仓库将其奸污。之后以“能照顾其父”(在押犯人),诱骗女青年去公园,再行奸污。石还以倒卖鱼借款为名,向其父索要2000元。钱到手之后,放高利贷1000元,存入银行800元,自己买夹克花去200元。女监管教员董桂梅,伙同并指使女犯为其盗窃监狱生产的警服成衣和布料,价值1000多元。长春市检察院就上述案件,侦查终结,依法交付审判。同时,还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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