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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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82-86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经济检察的情况。
关键词: 社会主义 经济检察 长春市

内容

1957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明确侦查工作的重点,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1957年春,长春市开放自由市场,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有机可乘,组成投机倒把集团,密设地下工厂,组织各种黑市场,排挤国家统一市场,进行黑市交易。座商、黑商相互勾结串通,拉拢腐蚀在职人员退职。有的地下工厂私自招募工人,包揽加工,转手渔利,偷税漏税,殴打税务干部。
  针对这一情况,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重点查处了不法资本家、手工业主、小商贩以及投机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首先查处了张福堂、张福贵、王兆和投机倒把集团,他们从座商手中高价抢购各种毛皮,致使毛皮商迅速增多,在头道沟形成了毛皮黑市,扰乱了国家市场,破坏了价格政策。长春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逮捕了5名主犯,将15名有轻微违法的黑商交工商部门处理,从而摧毁了这个黑市场。另外,在二道、南关、宽城和郊区曾一度出现过倒卖牲畜的黑市活动,长春市检察院指导区检察院,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发动群众,予以打击取缔,恢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这一年,长春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案173件,投机倒把案28件,诈骗案7件。
  195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长春市委的指示,检察机关重点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贪污国家财产案件及敲诈勒索案件。长春市检察院对贪污案件的处理做了如下政策性的规定:
  1.贪污款数较多,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影响大,后果严重的予以捕处;
  2.贪污款数虽然不大,但手段恶劣,有严重危害后果,并拒不坦白交待的应予捕处;
  3.属于一般贪污,情节不严重,可以不捕,予以行政处理;
  4.贪污情节虽然比较严重,但能主动坦白,积极倒赃,有立功表现者,也可考虑不捕;
  5.贪污的赃款原则上一律倒回,确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可酌情考虑处理;
  6.从宽从严的标志是:罪恶大小,就是贪污数字大小,手段是否恶劣。坦白态度表现,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立功从宽,抗拒从严;手段恶劣从严,一般的从宽;屡犯从严,偶犯从宽。宽严相济,两者结合。
  当年第二季度,长春市检察院对市内的百货商店贪污盗窃情况进行了调查。在5个商店所属56个营业单位中,发现有贪污行为的201人,仅一、三、四商店就有103人。贪污最多的700元,少则10元,总金额达9300元。针对这一严重情况,长春市检察院建议百货商店做了以下3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手续制度,堵塞漏洞,注意监督检查。
  二、开展一次群众性的反贪污、反盗窃斗争。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对那些贪污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拒不坦白或屡教不改继续犯罪分子,加以严惩。对贪污量小、情节轻微、主动认罪、积极倒赃的从轻处理。
  三、在不影响营业的情况下,选择从严、从宽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公开处理,全面交待政策,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达到打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11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开展群众性的斗争,给非法倒把牲畜的犯罪分子以打击,以保护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指示,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对非法倒卖牲畜的犯罪分子形成全面攻势。据二道、南关、宽城和农安4个区县统计,挖出犯罪分子440人。其中,倒卖牲畜、倒卖粮食的10人,倒卖牲畜倒卖谷草的6人,私宰耕畜的8人,盗窃牲畜的12人,其它犯罪的20人。共倒卖牲畜2799头,私宰耕畜373头,套购饲料143600斤、粮食30602斤,共获非法暴利280876元,偷税漏税50448元。通过这一斗争,全市基本上杜绝了非法倒卖牲畜的犯罪活动。
  1959年由于粮食和副食品供应紧张,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伪造票证,盗窃粮票,涂改购粮证,诈取粮油,进行黑市交易,破坏国家计划供应政策。长春市检察院为保卫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一方面在市内协助粮食局对盗窃、套购粮油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盗窃套购粮油一千余起,提出了对干部、群众执行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遵守法律的教育;粮食部门要建立健全手续制度,堵塞漏洞;粮油供应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台帐、粮证丢失登记卡片,严格粮票管理。另一方面在农村对瞒产私分粮食进行调查处理。
  这一年侦破千元以上贪污案38件、44人,金额达85500元。逮捕起诉41人,管制、劳动教养、行政处理各1人。
  1960年,配合“保粮保钢”为中心的增产节约运动,长春市检察院以检察长为首,抽调干部,组成领导核心组,对县、区检察院具体指导。各县、区检察院在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了“保粮保钢”联合工作组。在运动中发现破坏粮食政策案件18件;破坏钢铁生产案件3件;一般违反粮食政策的有万余起。贪污盗窃、冒领、浪费粮食2654800斤,依法收回粮食967700斤,豆油千余斤。全地区召开了7次公开处理大会,受教育者200余万人。
  1961年,长春市检察院根据中共吉林省委下发的《关于农村“三反”运动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结合粮食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南关区进行了调查。南关区粮食部门在三反运动中揭发出贪污盗窃分子272人,盗窃粮食51015斤、豆油1137斤、粮票32145斤、油票1991斤。针对这一严重情况,提出了纯洁粮食队伍,对重大贪污犯予以法律处分;对有一般贪污行为的坚持说服教育,使其放下包袱,促进内部团结的意见。
  当年,长春市检察院查处了以金跃燮、金凤镐为首的特大投机倒把集团案。二罪犯以请客、行贿等手段先后在长春、哈尔滨、吉林、延边等地,收买了一些采买员组成犯罪集团,私刻印章,印制工作证、介绍信,在东北一些城市进行投机倒把、诈骗活动,骗得34万元。起诉后,首犯金跃燮判处死刑,还有12名同案犯被判处徒刑,其他同案犯解回原地处理。
  1960年—1962年间,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在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中,有一部分人是由生活困难所引起的。为了正确处理此类案件,长春市检察院于1962年提出了政策规定:
  1.把一贯大量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同贪图小便宜、偶尔小量高价出卖自己的票证或自产自制的小商品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别;
  2.把专门从事大量贩运转手倒卖的犯罪活动,同甲地进货乙地出售获取小额利润的违法行为相区别;
  3.把大量套购、贪污盗窃国家物资破坏活动的,同群众性的多吃多占、一般走后门的行为加以区别;
  4.对于只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落后职工,应坚持教育,令其改悔,保证不再重犯;对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采取专政手段,一网打尽。
  1963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简称“五反”)和《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简称“四清”)。根据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以保卫增产节约运动为中心,积极检察严重违法活动。年初,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组织人员深入工矿企业、机关等132个重点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有贪污盗窃行为的239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1人,千元以上的45人。第二季度,抽调15名干部参加五反办公室,深入到360个单位进行摸底排队,掌握情况,研究案例。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千元以上的案件登记在案,指导查证。还配合有关部门训练专业干部952名,提供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线索239件。随后,长春市检察院提出了办好当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的意见:
  一、在严厉打击现行反革命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分子的同时,必须及时打击进行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活动的犯罪分子。打击的对象主要是:
  1.以投机倒把为掩盖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
  2.重大盗窃、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犯罪分子和集团中的首要、骨干分子。
  3.一贯从事盗窃、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
  4.买空卖空或充当投机倒把经纪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分子。
  5.国家机关、工企、财贸系统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贪污盗窃或大量套购国家物资,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分子。
  6.为盗窃、投机倒把分子窝赃、销赃情节严重的分子。
  办理案件,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迅速,捕人既少而效果又大。
  二、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清罪与非罪、捕与不捕的界限,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1.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与偶尔出卖自己的票证或高价出卖自产的农副产品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2.大量套购、贪污盗窃国家物资的犯罪行为与一般走后门、多吃多占,小量倒卖生活用品的区别。
  3.利用职权为投机倒把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从中取利的犯罪行为,同以“走后门”、“以物易物”拉关系为公家办事的违反纪律、政策行为的区别;
  同时,对构成犯罪的,还需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划清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三者的界限,打击少数,教育多数,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案件243件,其中贪污盗窃、投机倒把224件,占立案的92%。
  1964年至1966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同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中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贯彻执行了毛泽东同志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专政的指示,保卫了城乡“四清”运动的发展。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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