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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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5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D631
页数: 3
页码: 714-7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经费来源及使用、财务管理及会计监督等。
关键词: 长春市 财务管理 公安机关

内容

随着长春市经济形势的发展,公安经费逐年增加,基本上满足了公安工作的需求,保证了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经费来源及使用
  市公安局的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局拨款、狱政拨款、预算外收入三种。
  财政局拨款从1948年10月长春市公安局成立起,经费来源主要靠市财政拨款。1949年以前实行实报实销制,即每月初向财政局提报用款计划,审核批准后拨款,月末将支出的票据上报审核批准后核销。1950年实行预决算制,年初编制全年财政预算,财政局批准后按月拨款,年末余数全部上缴,年终报财政决算。1956年实行指标控制,即根据批准的全年预算,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公用经费部分可以自行调剂使用,但不得超出批准的总额,年终结余全数上缴。1986年实行财政包干,即根据年初批准的预算总额,留足人员经费后,公用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狱政拨款狱政拨款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包括拘留人员)的伙食费,伙食标准由吉林省公安厅制定。从1954年开始,该项拨款,由公安厅狱政部门拨款,每季度初提报计划,每月终了凭犯罪嫌疑人名单核销伙食费。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到1988年,狱政拨款改由市财政局拨款。
  预算外收入1953年以前,预算外收入系指当时生产企业的收入。这些企业是:五一机械厂、公安局职工医院(当时尚未实行公费医疗)、公安局农场、公安局粮油厂、公安局职工消费合作社等。除职工合作社的利润由社员分红外,其他企业的利润一律上缴市公安局,作为预算外收入。1953年末,上述企业一律移交有关部门经营,直到1958年以前没有预算外收入。1958年~1988年,预算外收入主要是各项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所收款项一律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公安局预算和实际情况回拨。
  市局的经费使用,按其三种来源,实行专款专用。
  财政拨款(一)人员经费主要保证全局干警工资、福利费、各种补贴和医疗费等。1953年以前,全局干警中绝大部分是供给制,只有极少数人实行薪金制。但都以工分计算,供给制分“大、中、小灶”三种待遇,每人每月发给少量的津贴费以供购买牙刷、毛巾、肥皂、烟叶等生活用品,女干警还发给保姆费等。从1954年起实行薪金制,但仍以工分计算,直到1956年取消工分后才全部实行月薪制。(二)公用经费主要是保证全局正常工作的经费,包括办公费,旅差费,服装费,车辆修理费,汽油购置费,房屋正常维修费,家俱购置费,水、电、电话费,取暖费,业务消耗费,租赁费等。(三)专项经费是为专项业务请拨的单独列项经费,公安业务费,包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房屋大修,印制户口簿、迁出迁入证、出国申报表以及刑警专用表格,消防业务费等。
  狱政费 主要用于犯人伙食费和监舍的各项开支,包括犯人的医疗费,取暖费,水、电费,监舍维修费等。
  预算外支出1953年前的预算外支出,主要用于因公外出伙食补助和食堂补贴等。1958年以后,预算外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各项经费不足。
  二、财务管理及会计监督
  根据国家关于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市公安局为设置一级会计单位,各分局、消防队、交通队、警干校为设置三级会计单位,市财政局对市公安局进行财务检查;市公安局对所属分局、队、校进行财务检查。在审计局成立以前,市财政局的财政监察室对各大单位任命财政监察员,代表财政局对本单位的财务实行监督。1954年~1957年,市公安局先后制定了励行节约办法、财务会计制度、食堂会计制度、会计事项处理办法等等,在各项制度中除要求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外,特别强调了会计监督和财务检查,明确规定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而违反财政纪律,会计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1958年以前,市公安局财务检查,对分局、队、校每季度进行一次;对派出所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1958年以后,市审计局、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对分局、队、处、校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检查四次,对发生问题的单位随时发通报,从而保证了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未发生过违反财政纪律的事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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