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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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42
颗粒名称: 一、待遇
分类号: D631.6
页数: 1
页码: 6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消防人员待遇发展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消防人员 待遇

内容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消防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1950年下半年,由供给制改为工分制。1954年,又改为工薪制。消防队长定为行政16级(民警3级),副队长行政17级(民警4级),股、分队长行政18、19级(民警5、6级),队员行政20~22级(民警7~9级),股、分队长以上人员为干部,以下人员为民警。劳保抚恤均享受国家公职人员同等待遇。
  196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消防战士享受义务兵待遇,发给服装、装具、津贴费,津贴费按服役年限逐年增长,伙食享受陆军2类灶标准。1978年,根据军委有关文件,消防支队在义务兵中提拔第一批部队现役军官,享受部队军官待遇。1988年12月17日,消防支队干部、战士全部实行警衔制,消防支队长授予武警中校警衔。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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