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总理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张德勤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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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17207
颗粒名称: 李鹏总理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张德勤作说明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91年2月25日,李鹏总理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议案说,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止和打击各种对文物的破坏活动,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
关键词: 文物保护法 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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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5日消息 李鹏总理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议案说,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止和打击各种对文物的破坏活动,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德勤今天就这个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19日公布,至今已近八年的时间。他说,《文物保护法》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看来,这个法是基本适用的。但是,由于历史条件所限,该法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权和权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没有明确规定文物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对破坏文物的活动和行为的处罚也偏轻。在具体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他说,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给予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样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做出规定,有利于对各种破坏文物的活动和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有利于各有关部门相互间的配合和协作,加强对文物的依法保护管理,是使《文物保护法》切实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同时,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把原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增加到十一种并规定其中十种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最近几年实施《文物保护法》的实践情况中看,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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