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银行作出党员清政廉洁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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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0964
颗粒名称: 市人民银行作出党员清政廉洁十条规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盘锦市人民银行机关党总支在开展清政廉洁教育中,结合本行业特点,对党员干部作出十条规定。
关键词: 人民银行 清政廉洁 规定

内容

市人民银行机关党总支在开展清政廉洁教育中,结合本行业特点,对党员干部作出十条规定。
  这十条规定是:
  一、认真理解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在经济开放搞活中,绝不准背离党的政策、原则去搞个人收入。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与任何违犯法律和腐败现象做坚决斗争。
  三、不经商,不做经济人,不搞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经济收入。
  四、不贪污、不侵占,不以工作之便巧取豪夺,不谋取私利。
  五、不行贿受贿,不搞不正之风。
  六、不用公款请客送礼,不搞大吃大喝。
  七、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搞特殊化,不讲排场。外出办事,公共交通便利不派车送接。
  八、不看淫秽录像,不看宣扬低级趣味的刊物,不参与赌博活动,坚决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
  九、严格遵守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出满勤、干满点。工作不拖拉,不扯皮,忠诚积极,勤勤恳恳,秉公办事,非特殊情况,不经请假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办私事。
  十、热情接待来行办事人员,不搞衙门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乡人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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