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大义灭亲 不可因私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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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2229
颗粒名称: 宁可大义灭亲 不可因私废法
分类号: D669
摘要: 本文介绍了长篇历史小说《李自成》首卷第二十七章以朴素晓畅的文笔。
关键词: 李自成 因私废法 历史小说

内容

长篇历史小说《李自成》首卷第二十七章以朴素晓畅的文笔,描写了这样一段令人感动的故事:一天夜里,自成的叔伯兄弟李鸿恩在亲兵陈魁的教唆下带着三个人到驻地一个小村去强奸民女,自成得知后决定将其斩首示众。田建秀,尚炯、李过等将领纷纷前来求情,闯王脸色严峻地说:“治军如治国、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快杀休要再说!”说毕,他将脚一跺,表示决心已定,不可动摇。
  李自成虽然是封建社会的一位义军首领,但他那种“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的崇高言行,颇有发人深思的现实教育意义。在那官兵、地霸围追堵截的艰难岁月里,李自成亲率义军越战越强,威震八方,其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不徇私情,带头守法,有一个严明的法制。
  古今中外,各个国家,各个朝代为了治国安邦,都有一套完整或比较完整的法制。但是能否贯彻实行得好,首先还取决于制定法制的中央集团和各级领导者本身守法如何。粉碎“四人邦”反党集团以来,我们的国家之所以很快出现天下大治、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清除了林彪、“四人邦”极左路线的影响,在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实行了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使无产阶级能够正确地、有效地、胜利地发挥自己的组织作用。
  但是,不少事实证明,对于这样一个至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治国强权的大事,并没有引起所有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以身作则地模范实行之。有的干部由于“四人邦”流毒太深,仍在横行于党纪国法之外,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弊病所至,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贯彻和新宪法的实施。这种恶劣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必须严加处置,迅速纠正,方可树党威,治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
  毛主席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就强调说,“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身体力行,坚持原则,模范守法,为人表率,造成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人人守法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的好干部涌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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