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史永和就有关实行公开审判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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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1968
颗粒名称: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史永和就有关实行公开审判问题答记者问
分类号: D92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史永和院长解答公开审判问题,强调公开审判是宪法规定,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障民主权利,目前我市普遍实行公开审判,但仍需努力提升。
关键词: 抚顺市 法院 审判质量

内容

最近一个时期,本报收到许多读者来信,询问有关公开审判方面的问题。为了回答读者的询问,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普及法律知识,加深对我国民主和法制的诉讼原则的认识,记者访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史永和同志,请他就有关公开审判方面的部分问题做一解答。
  问:去年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以来,为什么各级法院都特别强调公开审判?
  答:“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该公开审判的不公开或不应公开审判的而公开,都是违法的。
  问: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指的是哪些案件?
  答:主要是指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
  问: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是什么意思,同公开宣判有什么区别?
  答:公开审判,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外公开进行,准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报道。而公开宣判,只是把案件的审理结果公布于众。
  问:公开审判都有那些好处?
  答:好处是很多的。公开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保证处理的公正、合法,有利于密切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考察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是否正确,有利于检验证人、鉴定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可靠,有利于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增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问:公开审判是否都有陪审员参加,他们有哪些权利?
  答: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是少数服从多数。
  问:公开审判时必须传唤证人到庭吗?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公开审判时是否传唤证人或传唤哪些证人,由合议庭决定。证人出庭作证时,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陈述证言;有权要求法庭宣读以前出证的笔录和加以修改,有权对侦察阶段取证时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得到法庭的传唤不得拒绝出庭;作证时必须实事求是,说假话、作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
  问:被告人在法庭上都有哪些权利?
  答: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是诉讼中的主体之一,在法庭上有回避权、辩护权、提新证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还有对法庭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权。
  问:辩护人在法庭上都起哪些作用?
  答:辩护人是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辩护即是反驳不正确的控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过较轻,以及论证应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既是被告所信任的人,又是法庭的助手,他不仅保护被告人的民主权利,而且保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辩护人对法庭做出的判决如不正确,可以邦助被告人上诉;对正确的判决,应教育被告人认罪服判。
  问:目前,我市开展公开审判的情况怎样?
  答:目前,我市各县、区法院都普遍实行了公开审判,但由于各种条件不同,各法院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象新抚区法院那样大型公开审判还是比较少的。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在各级党委的支持下,一定把公开审判活动搞得更好,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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