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为根据 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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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1967
颗粒名称: 事实为根据 法律为准绳
其他题名: ——新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抢劫案记实
分类号: D924.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公开审判抢劫案,辩护人就强奸未遂等指控提出异议,法庭将充分考虑。
关键词: 抚顺市 法院 公开审判

内容

最近,我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恢复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前不久,记者旁听了新抚区人民法院举行的一次公开审判。
  时间: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
  地点:矿工之家
  案件:毕连胜、惠守仁抢劫案件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审判毕连胜、惠守仁结伙抢劫案。提被告毕连胜、惠守仁到庭!”随着审判长高福仁威严宏亮的声音,两名法警将被告毕连胜、惠守仁押上被告席……。
  这天,宽敞明亮的法庭里,庄严肃静。法庭的审判台上方,高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审判长和两位陪审员以及书记员端坐正中。左边是一名公诉人席位,右边是两名辩护人席位。两名法警威武地站立在被告人的两侧。千余个旁听位上坐无虚席,秩序井然。
  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以后,首先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告诉他们应有的回避、辩护、提新证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然后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讯问被告是否请求审判人员回避,被告表示不申请回避。
  接着,严肃而认真地审判开始了。按照程序规定,首先由公诉人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奎书宣读起诉书。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书已在开庭前三天送给被告人,并交到辩护人手中。公诉人在起诉中指出,被告毕连胜、惠守仁合谋抢劫。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晚十时许,毕、惠手持菜刀、大螺丝刀将两名被害人打、砍伤,抢得上海牌手表一块。一九七八年八月七日晚九时许,毕、惠二犯继续合谋抢劫,在东岗电车站附近,将被害两名女青年分别推倒在玉米地里和路旁,被告毕连胜当场被抓住,被告惠守仁逃脱,使被害人免遭污害。此外,被告毕连胜、惠守仁曾在一九七七年先后盗窃国家财产电视机一台,以及弹簧、海绵等。被告毕连胜盗窃跳板、木板、方木三十余块。公诉人郑重提起公诉,要求法庭对被告依法判处。
  公诉人起诉后,法庭开始审理毕连胜、惠守仁的犯罪事实。审判长和来自群众的人民陪审员田敬武、夏翠敏详细审问了毕连胜、惠守仁犯罪起因、作案手段和犯罪经过,并先后请六位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他们一一回答了审判长和陪审员的询问,证实被告的犯罪。在法庭上,被告承认了所犯罪行,表示认罪服法。
  至此,法庭认为调查基本清楚,审判长宣布开始辩论。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词,他就这起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讲四点意见,请法庭予以注意和考虑。①案件的性质,是两被告合谋结伙抢劫;②被告在作案中采取了暴力夺取的恶劣手段,不仅有盗窃罪、抢劫罪、伤害罪,而且还有污害青少年女性的言行,这实质上是强奸未遂;③被告走上犯罪道路是他们资产阶级世界观发展的必然结果;④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毕连胜的辩护人李家明出庭辩护。他首先阐明辩护的指导思想是:忠实于社会主义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原则。然后,他对公诉人控告本案被告犯有抢劫、盗窃罪表示同意,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同情。但对公诉人指控本案被告犯有强奸未遂罪持有不同意见,并认为“污害”一词不仅含义不明,概念不清,而且缺乏充分证据。理由是,被告毕连胜在作案时既无强奸语言的流露,又无强奸行为的表现,所以公诉人控告被告毕连胜犯有强奸未遂罪是缺乏根据的,请法庭予以注意。还提出关于对毕连胜适用刑罚时应考虑从轻的意见:毕连胜在犯罪被捕后能坦白交待所犯罪行;毕连胜在盗窃木材时,是有人给予方便的结果;毕连胜年纪较轻,受林彪、“四人邦”的毒害走上犯罪道路;毕连胜与惠守仁抢劫、盗窃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已基本追还原主,犯罪后果得到补偿。这些提请法庭合议时给予考虑。
  接着被告惠守仁的辩护人李春发在发言中提请法庭注意,他说:(一)公诉人指控被告惠守仁犯有强奸未遂罪的理由不足,所以是不存在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指控和被告人的口供,在事实没查清前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控告人指控被告的心里状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指控必须有行动的证实才能成立。犯强奸未遂罪必须有强奸动作才能认定。指控毕连胜、惠守仁改变予谋强抢的连续性必须有事实才能证明,不然是肯定不了的。(二)两个被告不能相提并论。惠守仁与毕连胜是师徒关系,第一次盗窃案是毕连胜拉惠守仁干的,由于没有被抓着,惠守仁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干下去没啥。以后每次作案,都是毕连胜首先提出来的,惠守仁都是处于从属被动地位,而起诉书中把两被告相提并论是不公正的。
  辩护人根据上述理由,请审判长、陪审员慎重考虑,给予被告恰当判处。
  公诉人当即起立据理力争。他再次强调,被害人既然没有戴表,被告将其推倒在地,其目的就是企图强奸,认为辩护人只强调了抢劫的犯意,忽视了被告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条件对象和他们所希望出现的结果的变化其犯意改变的一面,因而要求法庭充分考虑。
  这时,辩护人李家明也再次辩护发言,他进一步指出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毕惠二被告原来予谋合伙抢劫,在实施中,如果说被告犯意有改变,可在语言和行动上并没有表现出来。以此情节,是不能认定被告原来抢劫的犯意有改变。提请法庭注意和考虑,得出公正的裁判。
  经过充分辩论,双方不再要求发言后,法庭又一次询问被告有无最后陈述,两被告答称没有,并表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法庭暂时休庭,进行合议。
  法庭组成人员认真分析了案情,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和要求,形成了共同看法。认为被告毕连胜曾因抢帽子、打架、吃赃等错误受过教育,仍不改悔,积极策划、勾结被告惠守仁进行盗窃和持械抢劫,砍伤被害人,手段恶劣,罪行严重,系主谋、首犯;被告惠守仁积极参与毕连胜策划的偷盗、抢劫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两被告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抢劫犯罪,本应从严惩处,但念其捕后,认罪态度较好。于是,法庭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按照法律作出判决。
  法庭继续开庭,审判长郑重宣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毕连胜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惠守仁有期徒刑五年。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书两份。
  审判结束后,旁听群众普遍反映:公开审判好,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这是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防止冤案、错案,提高审判质量的一种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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