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寬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殘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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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鞍山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11094
颗粒名称: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寬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殘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
其他题名: (1956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51次会議通过)
分类号: D65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决定对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宽大处理和安置,对不同罪行和悔罪程度的分子给予不同处理,要求他们坦白认罪。同时保障公民权利,但不得担任重要职务。
关键词: 反革命 职务 公民权利

内容

現在我國鎭压反革命的斗爭,已經取得了决定性的勝利,極少数殘余的反革命分子已經日益孤立和分化。國家为了給予殘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会,進一步孤立和肅淸殘余的反革命分子,动員一切可能动員的力量参加國家的社会主义建設,現在对城市殘余反革命分子的寬大处理和安置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解放前只有一般罪行,解放后沒有進行破坏活动,民憤不大的反革命分子,或者解放后虽然曾經有过罪行,而現在已經停止活动的一般反革命分子,只要澈底坦白認罪,一槪不咎旣往。
  二、对于尙未归案法办的在解放前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或者在解放后曾經有过嚴重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应当号召他們迅速向人民政府坦白認罪。这些反革命分子中澈底坦白認罪的,可以从寬处理:罪当处死的,一律免处死刑;罪当判处徒刑的,从輕判刑或者免刑;立功的可以折罪,立大功的給予獎励。
  三、逃入城市的反革命分子,無論就地或者回原地澈底坦白認罪,都按坦白从寬的原則处理。坦白后不願回原地处理的,应当就地作適当处理,不要强迫送回原地。
  四、凡是不予追究的分子、免予刑事处分的分子、刑滿釋放的分子和被管制的分子,己經有固定职業的,应当随着各項社会主义改造,按行業予以安置。沒有职業或者沒有固定职業、又沒有生活依靠的,由市人民委員会按照下列办法有計划有步驟地進行統筹安排:在城市沒有职業,沒有生活依靠,在農村有生產条件或者有生活依靠的,应当动員他們回鄕参加生產;在城市沒有职業,沒有生活依靠,在農村也沒有生產条件,沒有生活依靠,但有劳动能力的,应当組織移民生產或者在当地劳动就業;已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又無依靠的,应当予以收容敎养。对于这类分子中的知識分子和有一定的專門技術的人,应当根据他們的能力和特長,適当安排他們的工作。
  五、凡是不予追究的分子、免予刑事处分的分子、刑滿釋放的分子和解除管制的分子,在对他們实行寬大处理以后,或者在刑滿釋放和解除管制以后,应当取消他們的反革命分子的身分。在取消他們的反革命分子身分的时候,应当經过有关的人民群众討論通过和經区或者不設区的市人民委員会同意,宣布今后不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幷且依照他們的工作或职業,可以相应地称为工人、职員、店員、社員、敎員或國家机关工作人員等。上述各类分子,应当依法保障他們的公民权利。但是在一定时期內,都不得担任工厂、企業、机关、团体、学校等的任何重要职务。
  六、反动組織中的一般成員,以及光有反动职位而确实沒有反革命罪行的人,不应当算作反革命分子。
  在革命战爭中起义的人員,縱然歷史上曾經参加过反革命組織,或者有过反革命罪行,只要在起义后沒有反革命活动,就不应当算作反革命分子。
  旧軍政人員曾經参加人民解放軍而复員轉業資遣回家的更不应当以反革命分子看待。
  以上三类人員,应当和人民群众有同样劳动就業的机会,不得歧視。
  七、对于已經就業的免予刑事处分的分子和尙在被管制中的分子,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則,給他們以应得的工資。
  八、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凡是沒有参予反革命活动的,应当和人民群众有同样的就業、就学的机会,不得歧視。
  九、对于進行各种破坏活动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对于在解放前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对于在解放后曾經有过嚴重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凡是过去尙未归案法办而又拒不坦白認罪的,經过查証确实,应当依法惩办。对于一切經过寬大处理后仍然繼續進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从嚴惩办。

知识出处

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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