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关于農業生產合作社粮食統購統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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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鞍山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10344
颗粒名称: 國务院关于農業生產合作社粮食統購統銷的規定
分类号: F724.7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务院对农业合作社的粮食统购统销作出规定,确保完成国家和人民的粮食需求,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
关键词: 农业合作社 粮食 统购统销

内容

【新華社北京6日消息】为了適应農業合作化的新情况,繼續保証國家和人民对粮食的需要,進一步促進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巩固和發展,國务院現在对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粮食統購統銷作了規定。規定里面規定,國家对農業社的粮食統購、統銷数量,不論高級社或初級社,一般以社为單位,根据一九五五年分戶、分社核定的粮食定產、定購、定銷数字,統一計算和核定。归社統一計算的結果,粮食有余的为余粮社,粮食不余不缺的为自足社,粮食不足的为缺粮社。農業社在進行社內粮食分配的时候,必須保証完成國家核定的粮食征購任务,和保証不突破國家核定的粮食供应指标;同时,必須保証農業社社內公用和全体社員的必須食用的粮食。
  規定还指出,在归社統一計算的时候,一九五五年分戶、分社核定的粮食產購銷数字略有偏高偏低的,一般不作調整。已經实行粮食統購統銷,但是一九五五年沒有進行粮食「三定」的地区,農業社的粮食產購銷数字,应該根据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暫行办法的有关条款,直接以社为單位計算和核定。根据定產、定購数字自一九五五年起三年不变的原則,余粮社的粮食定購数量,在年景正常的情况下,增產不增購。一九五六年在若干地区遭受了比較嚴重的灾害,为了保証这些灾区的粮食供应,國家对粮食丰收地区的余粮社,可以在定購数量以外,適当地增購一部分余粮,但是增購数量不得超过余粮社增產部分的40%。具体增購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員会規定。國家向余粮社統購的粮食,原則上由社統一交售。國家向缺粮社供应的粮食,可以由社統一購買,可以由社組織缺粮社員集体購買,也可以由缺粮社員自行購買。
  農業社由于繳納農業稅而發生缺粮情况,國家征收農業稅的时候,可以改征代金或者經济作物。農業社和社員增养生猪所需的飼料用粮,原則上由農業社从增產的粮食中自行解决。如有困难,可以由農業社或社員作出計划向國家粮食机关申請供应。國家对有粮食交售任务的農業社,在春耕前后,可以預付部分粮食价款。國家对缺粮社供应粮食,必須繼續执行什么时候缺粮、什么时候开始供应的办法。缺粮社或社員应該根据國家核定的粮食供应数量,計出分季的購粮計划,报送國家粮食机关核准;一个季度的粮食供应数量,可以一次購買,也可以分次購買。
  規定指出,这个規定同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暫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这个規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可以根据这个規定和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暫行办法,制定具体办法,發布施行。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可以指定个別縣、区試行其他办法。

知识出处

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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