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丧葬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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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058
颗粒名称: 二、丧葬管理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
页码: 702-703
摘要: 民国以前,柏乡境内丧葬之事不仅礼仪繁冗,更有厚葬之习和迷信色彩,明清至解放初期为重,官府不予管理,顺其自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开始提倡移风易俗。50年代柏乡改革陈旧的殡葬制度,倡导乡民俭朴治丧,取缔灵棚、灵架、出大丧、陪葬纸制童男童女的陋习。大部分村划地集中埋葬,曰“公墓”,村民死亡,由事主请乡邻帮忙,运尸此地,分穴安葬。否则,乡村干部将行政干预,于是公墓村村皆有,厚葬之俗和封建迷信的丧葬礼仪顿刹。70年代后期各村之公墓大部分停葬,家中祖坟日趋恢复,旧时之丧俗亦死灰复燃。此后,1985年6月19日一具无名尸体第一例在县火化场火化,到1995年12月全县共火化101人,其中国家干部职工100人。
关键词: 管理工作 丧葬 柏乡

内容

民国以前,柏乡境内丧葬之事不仅礼仪繁冗,更有厚葬之习和迷信色彩,明清至解放初期为重,官府不予管理,顺其自然。不厚葬者即为不孝不敬被乡邻小看,铺张浪费令人吃惊,有钱有势者,借丧葬之机炫耀钱财、权势,即所谓“家绅者埋钱,贫困者埋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开始提倡移风易俗。50年代柏乡改革陈旧的殡葬制度,倡导乡民俭朴治丧,取缔灵棚、灵架、出大丧、陪葬纸制童男童女的陋习。进入60年代,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文化大革命”期间,“红卫兵”将葬旧坟视为“四旧”之一,予以铲除,推倒并砸碎石碑。大部分村划地集中埋葬,曰“公墓”,村民死亡,由事主请乡邻帮忙,运尸此地,分穴安葬。否则,乡村干部将行政干预,于是公墓村村皆有,厚葬之俗和封建迷信的丧葬礼仪顿刹。70年代后期各村之公墓大部分停葬,家中祖坟日趋恢复,旧时之丧俗亦死灰复燃。1976年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拨款在白阳乡南郝村南建火化厂一座,尔后政府连续发文,召开会议推行火葬,移风易俗,但终因措施不力,乡民不愿接受火化之举未能行通。后来政府再发文件,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明确指出:国家干部、职工死后不火化者不发给安葬费。此后,1985年6月19日一具无名尸体第一例在县火化场火化,到1995年12月全县共火化101人,其中国家干部职工100人。
  1980年以后,由于生产发展,生活改善,境内婚丧讲排场,闹阔气者日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抬头,帮事者少则100人,多者二三百人,全村每户有一人参加者亦不鲜见,且有日趋发展之势。针对这一问题,1979年南鲁乡中鲁村两名离退休干部,倡导婚丧简办,根除封建迷信,使封建迷信的东西有所收敛,但铺张钱财之数额仍居高不下。1985年内步乡南大江村首创“红白理事会”(红即婚,白即丧),选德高望重、有理事能力者参加,司婚丧之事,倡俭朴不失礼节,文明而又照顾风俗,县委、县政府对此极为重视,在全县大力推广,狠刹婚丧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之风,此举很爱群众欢迎。1986年国家民政部召开全国性会议,予以表彰,并在全国推行柏乡“红白理事会”之经验。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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