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058 |
颗粒名称: | 二、丧葬管理 |
分类号: | D632.9 |
页数: | 2 |
页码: | 702-703 |
摘要: | 民国以前,柏乡境内丧葬之事不仅礼仪繁冗,更有厚葬之习和迷信色彩,明清至解放初期为重,官府不予管理,顺其自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开始提倡移风易俗。50年代柏乡改革陈旧的殡葬制度,倡导乡民俭朴治丧,取缔灵棚、灵架、出大丧、陪葬纸制童男童女的陋习。大部分村划地集中埋葬,曰“公墓”,村民死亡,由事主请乡邻帮忙,运尸此地,分穴安葬。否则,乡村干部将行政干预,于是公墓村村皆有,厚葬之俗和封建迷信的丧葬礼仪顿刹。70年代后期各村之公墓大部分停葬,家中祖坟日趋恢复,旧时之丧俗亦死灰复燃。此后,1985年6月19日一具无名尸体第一例在县火化场火化,到1995年12月全县共火化101人,其中国家干部职工100人。 |
关键词: | 管理工作 丧葬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