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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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057
颗粒名称: 一、婚姻管理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2
页码: 701-702
摘要: 古代县内无婚姻管理机构,男女婚姻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皆凭媒约之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等不合理婚姻现象相当严重,完婚的过程繁锁,礼节复杂,封建迷信泛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国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柏乡县各界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强令取缔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婚姻管理工作开始踏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关键词: 婚姻 管理工作 柏乡

内容

古代县内无婚姻管理机构,男女婚姻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皆凭媒约之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等不合理婚姻现象相当严重,完婚的过程繁锁,礼节复杂,封建迷信泛滥。只要双方父母同意亲事,即定两家“攀亲”。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终生大事则无权参与,致使很多男女婚后不睦。“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男丧妻,可以续妻,女丧夫,改嫁不贞,“入赘”者(女娶男)改名换姓,顶立门户,终生难以抬头。特别是童年男女完婚者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国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柏乡县各界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强令取缔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婚姻管理工作开始踏上依法管理的轨道。男女完婚坚持婚姻自由、自主、自愿、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提出申请,持单位介绍信到一方居住地政府婚姻管理部门申请结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承认合法夫妻关系。1980年国家重新修改《婚姻法》,柏乡再次宣传贯彻,按照新《婚姻法》法定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90年10月以前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人员)在区、乡镇(公社)由一名秘书或助理员具体负责。为切实强化婚姻管理,严格执法,杜绝早婚私婚现象,柏乡县自1990年10月1日起登记发证一律由各乡镇收归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成立了婚姻服务中心,形成了婚前教育、婚姻登记、婚姻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初步实现了婚姻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成为全国第一个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县。
  与此同时,政府组织力量逐乡镇逐村庄清查早婚私婚者,并对已形成实事婚姻的处以罚款,未形成实事婚姻的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柏乡县结婚登记发证集中到县民政局统一管理的举措,得到国家民政部的肯定,并转发文件推广全国。但是在完婚之中,境内铺张浪费、索要彩礼彩金的现象日趋严重。70年代初以步代轿、彩礼甚徽。“文化大革命”时期,骑自行车完婚,(少数也有步行的)不要彩礼,有的将原索彩礼退回男家,互赠《毛主席语录》本、钢笔。80年代至1995年男女婚姻使用汽车迎亲送亲盛行,但也有的机关单位组织集体婚礼或旅游结婚的,但为数很少。婚礼仪式虽有所文明,但索要彩礼变为索要彩金,其数额日增,使很多家庭难以承担。80年代初三四千元即可,今增至六七千元,亦有万元以上者。
  婚姻自由亦包括离婚自由,对于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管理人员审查其离婚理由是否充分,然后调解合好,如感情确已破裂,无维护婚姻关系之必要者,则调解离婚,办理离婚手续,调解无效者,由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办完离婚手续后,若完全处于自愿要求再复婚者,政府则准予办理复婚手续,承认合法夫妻。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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