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055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婚丧管理 |
分类号: | C913.1;D632.9 |
页数: | 3 |
页码: | 701-703 |
摘要: | 古代县内无婚姻管理机构,男女婚姻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皆凭媒约之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等不合理婚姻现象相当严重,完婚的过程繁锁,礼节复杂,封建迷信泛滥。只要双方父母同意亲事,即定两家“攀亲”。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终生大事则无权参与,致使很多男女婚后不睦。“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特别是童年男女完婚者屡见不鲜。为切实强化婚姻管理,严格执法,杜绝早婚私婚现象,柏乡县自1990年10月1日起登记发证一律由各乡镇收归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与此同时,政府组织力量逐乡镇逐村庄清查早婚私婚者,并对已形成实事婚姻的处以罚款,未形成实事婚姻的宣布解除婚姻关系。 |
关键词: | 婚姻 丧葬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