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053 |
颗粒名称: | 一、孤寡老人供养 |
分类号: | D632.1 |
页数: | 1 |
页码: | 700 |
摘要: | 柏乡解放至50年代前期,对城乡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靠的老、弱、孤、寡残者,实行“五保”制度。“五保”的内容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实行村供户养的办法,即村集体供其粮、款、物,由其亲友负责抚养、收养、赡养。1958年以后,各村开始建养老院,“五保”对象实行集体供养,集中食宿的办法,组织起来过集体生活。少数散养在户的“五保”由生产队供应实物或给供养户记工分红;生活不能自理的,生产队固定专人予以照料。“五保”的生活水平保持在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平均线上。1986年,全县建养老院10所,每乡镇一所,是年住院老人123人。政府对其除“五保”外,每人每月发现金5元,以备零用。 |
关键词: |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