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052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社会福利 |
分类号: | D632.1 |
页数: | 2 |
页码: | 700-701 |
摘要: | 唐宋时期,县设救济院一处,救济田210亩,留养局三所,分别设于南关村、南瀑水村、三十里铺村。局门前树立招牌,上书“留养局”三字,留养局留养对象为过往孤寡、病人。冬舍棉衣御寒,日供两餐充饥,死者殓以棺木,登记姓名籍贯,方便家人领尸,其费用来源:一靠救济田租赋;二靠行善者施舍。元明时期,社会福利机构增多,工作有所进展,清代至民国时期社会福利处于半停止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委、县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定期检查指导,使社会福利事业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五保”的生活水平保持在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平均线上。政府对其除“五保”外,每人每月发现金5元,以备零用。 |
关键词: |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