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烈军属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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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047
颗粒名称: 二、烈军属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696-69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烈军属家的土地,由村组织的助耕队,帮其耕种、收获,不取报酬,以示优惠;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家庭中的子女,在入学上予以优待,在校子女的书费、学杂费予以减免,助学金适当增加;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均一次性追抚小麦500~1,500公斤,对其家庭定期发放粮款物。1980年以后,依据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每人每年优抚400~600元,此款由各村自农户提留后,统筹到乡镇,年终如数发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帮助烈军属发展生产,政府对。1981年12月政府组织力量编辑《柏乡县革命烈士名录》,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作战中英勇牺牲的全县354名革命烈士载入史册,发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中小学校。
关键词: 列军属 优待工作 柏乡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烈军属家的土地,由村组织的助耕队,帮其耕种、收获,不取报酬,以示优惠;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家庭中的子女,在入学上予以优待,在校子女的书费、学杂费予以减免,助学金适当增加;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均一次性追抚小麦500~1,500公斤,对其家庭定期发放粮款物。1971年以后,对烈士家属,每人每年补助35~45元;对全县648名参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25元;对革命残废军人,则依据国家规定的残废等级每人每月补助492~1,860元;对现役义务兵,1980年以前由所在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红。1980年以后,依据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每人每年优抚400~600元,此款由各村自农户提留后,统筹到乡镇,年终如数发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帮助烈军属发展生产,政府对
  他们优先提供粮棉种。要求办企业的优先安排厂房占地和电力供应,多方提供优惠。
  为解除优抚对象的后顾之忧,柏乡县于1957年在县城馆驿街西段路北始建烈属养老院。管护人员4名,住院烈属17名。为改善生活环境,1975年政府投资将该院迁至柏镇公路东段路北,易名“柏乡县烈属光荣院”,院内设职能室、医务室、辅助室,管理服务人员8名,医务员3名。光荣院对住养人员除保膳食、保衣被、保就医外,每人每月发给15元钱,支付零用。
  1981年12月政府组织力量编辑《柏乡县革命烈士名录》,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作战中英勇牺牲的全县354名革命烈士载入史册,发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中小学校。1988年投资8,000元,在南鲁乡中鲁村,为在抗战中英雄捐躯的12名烈士修建纪念堂一处,总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灵堂部分长17米,宽7米,建筑面积119平方米。每年10月1日、清明节,县、乡、村各级领导、青少年学生一大早都要到这里为烈士扫墓、献花篮、花圈、肃立默哀,缅怀先烈的丰功伟绩,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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