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047 |
颗粒名称: | 二、烈军属优待 |
分类号: | D632.3 |
页数: | 3 |
页码: | 696-698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烈军属家的土地,由村组织的助耕队,帮其耕种、收获,不取报酬,以示优惠;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家庭中的子女,在入学上予以优待,在校子女的书费、学杂费予以减免,助学金适当增加;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均一次性追抚小麦500~1,500公斤,对其家庭定期发放粮款物。1980年以后,依据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每人每年优抚400~600元,此款由各村自农户提留后,统筹到乡镇,年终如数发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帮助烈军属发展生产,政府对。1981年12月政府组织力量编辑《柏乡县革命烈士名录》,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作战中英勇牺牲的全县354名革命烈士载入史册,发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中小学校。 |
关键词: | 列军属 优待工作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