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5836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人民调解 |
| 分类号: | D926.1 |
| 页数: | 1 |
| 页码: | 586 |
| 摘要: | 柏乡县政府司法科负责民事调解,期间民政部门也兼有调解职能。各乡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各村也相继建立调解小组并配有调解员。民事调解组织瘫痪,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设民调股(后改名为基层工作股)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各乡镇配有司法助理员并相继建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其任务之一便是开展人民调解,司法局于1992年获河北省司法厅命名的防激化长安杯一等奖。1995年全县有调委会590个。有调解员2,形成全县民调组织网络化。 |
| 关键词: | 民事 调解 柏乡县 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