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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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83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人民调解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
页码: 586
摘要: 柏乡县政府司法科负责民事调解,期间民政部门也兼有调解职能。各乡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各村也相继建立调解小组并配有调解员。民事调解组织瘫痪,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设民调股(后改名为基层工作股)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各乡镇配有司法助理员并相继建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其任务之一便是开展人民调解,司法局于1992年获河北省司法厅命名的防激化长安杯一等奖。1995年全县有调委会590个。有调解员2,形成全县民调组织网络化。
关键词: 民事 调解 柏乡县 司法局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司法科负责民事调解,1951年归人民法院管理,期间民政部门也兼有调解职能。1954年,各乡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各村也相继建立调解小组并配有调解员。“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后陆续恢复。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设民调股(后改名为基层工作股)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各乡镇配有司法助理员并相继建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其任务之一便是开展人民调解。司法局于1992年获河北省司法厅命名的防激化长安杯一等奖。1995年全县有调委会590个,有调解员2,580人,形成全县民调组织网络化。全县基层法律人员和调解员依照《人民调解委员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工作。1995年,又实行了人民调解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1995年,全县共调解处理民间纠纷5,500余起,防激化215人次,民调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1995年司法局基层股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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