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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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82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581-582
摘要: 司法行政皆为一体,县衙便是审判机构。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审判厅,设推事、厅员、录事等。县公署曾设司法科,民国17年(1928)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置司法科或承审处,设科长、科员(承审员或帮审员),书记员、看守所和法警。伪县公署初设司法科后叫承审处,设承审官、书记员、录事员、检验员、缮状员、政务警等。县抗日政府设司法科长1人,审理重大案件多由县委书记、县长及各区联系办理,政工队(县委)、县政府、公安队、县大队都有权处决汉奸、恶霸、土匪,县政府司法科改为司法处。
关键词: 司法 审判 柏乡

内容

清朝以前历代,司法行政皆为一体,县衙便是审判机构。县令或知县,直接审理案件,凡刑事、钱谷及争讼、盗贼各案无不亲理。清光绪年间,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审判厅,县级为初级审判分厅,设推事、厅员、录事等。民国初年,县公署曾设司法科,设民事股、刑事股,每股3~4人,政务警4人。民国17年(1928)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2人。
  抗日战争初期,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置司法科或承审处,设科长、科员(承审员或帮审员),书记员、看守所和法警。伪县公署初设司法科后叫承审处,设承审官、书记员、录事员、检验员、缮状员、政务警等。据冀南行署1945年统计资料,县抗日政府设司法科长1人,科员2人,法警1人。由于政局不稳,审判机构不健全,审理重大案件多由县委书记、县长及各区联系办理,政工队(县委)、县政府、公安队、县大队都有权处决汉奸、恶霸、土匪,张帖布告。1946年4月,县政府司法科改为司法处,其后又将司法处改为司法科。1947年司法科设科长1人,科员3人,法警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于1950年改建为柏乡县人民法院,隶属县人民政府领导。县长兼任院长。其下设机构有办公室、刑事庭、民事庭。工作人员9人。1958年底柏乡县并入内邱县,柏乡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内邱县人民法院柏乡法庭,隶属内邱县人民法院领导。1961年,柏乡从内邱县析出,划归隆尧县改为隆尧县人民法院柏乡法庭,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柏乡县人民法院也随之恢复。内设办公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1967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1973年4月撤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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