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5825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机构 |
分类号: | D915.18 |
页数: | 2 |
页码: | 581-582 |
摘要: | 司法行政皆为一体,县衙便是审判机构。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审判厅,设推事、厅员、录事等。县公署曾设司法科,民国17年(1928)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置司法科或承审处,设科长、科员(承审员或帮审员),书记员、看守所和法警。伪县公署初设司法科后叫承审处,设承审官、书记员、录事员、检验员、缮状员、政务警等。县抗日政府设司法科长1人,审理重大案件多由县委书记、县长及各区联系办理,政工队(县委)、县政府、公安队、县大队都有权处决汉奸、恶霸、土匪,县政府司法科改为司法处。 |
关键词: | 司法 审判 柏乡 |